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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材料研究学会

中国材料研究学会

中国材料研究学会

http://www.c-mrs.org.cn

中国材料研究学会简介

中国材料研究学会

材料是现代文明的三大支柱之一,新材料被视为新技术革命的基础和先导。四个现代化的建设、能源、交通、信息、环保事业的进步以及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无不与材料密切相关。材料科学与技术涉及的面十分广阔,是基础科学与工程科学的融合,也是材料科学与各种现代先进技术结合的产物。随着科学技术的进步,原来各类相对独立的材料,如金属、陶瓷、高分子材料等,已经相互渗透、相互结合,形成了多学科交叉的 当代材料科学与技术新体系。在这个学科发展综合集成的历史潮流中,多学科的材料研究和教学机构纷纷建立,随之综合性的材料研究学会(MRS) 在诸多国家和地区应运而生。这是进一步推动材料科技进步的需要,也是科学发展的必然结果 。MRS从一诞生便显示出强大的生命力。在我国老一代材料科学家倡导和有关部门的支持下,经多年筹备,中国材料研究学会(英文名称Chinese Materials Research Society,简称 C-MRS)于1991年5月16日在北京成立。

中国材料研究学会的宗旨是团结和组织中国广大材料科技工作者,遵守宪法、法律 、法规和国家政策 ,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贯彻"科教兴国"方针 ,自主活动 ,自我发展 ,紧紧围绕国家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目标,瞄准世界材料科学前沿,开展国内外学术交流,促进各类先进材料的研究与发展,努力推动新材料、新工艺及新技术在产业中的实际应用,为繁荣和发展材料科技事业、为国家的经济建设做贡献。

组织、举办国内、国际材料科技领域学术会议;

编辑、出版和发行中外文的材料科技学术期刊;

组织编著材料科技图书、会议论文集及其他出版物;

开展材料领域的科技咨询服务活动;

组织举办材料科技展览;

设立材料科技奖励基金;

推荐、表彰和奖励优秀材料科技工作者;

开展材料科学普及和继续教育工作;

承接项目评审、标准制定、成果鉴定以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等工作;

履行国际材料研究学会联合会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维护本会会员的正当权益,举办为会员服务的事业和活动。

学会现有分支机构5个(青年工作委员会、疲劳分会、环境材料分会、计算材料学分会、金属间化合物与非晶合金分会) 。

中国材料研究学会第七届理事会工作委员会

1、组织委员会 主任:谢建新;副主任:姚燕

秘书长:唐 清(秘书:张艳红)

委员:潘峰,张国庆,曲选辉,赵栋梁,熊柏青

2、学术委员会 主任:翁端;副主任:朱美芳

秘书长:李树索(秘书:贾怡明)

委员:顾忠伟,李敬锋,刘雪峰,吕广宏,赵新兵

3、产业工作委员会 主任:周少雄;副主任:韩高荣

秘书长:张增志(秘书:刘枫)

委员:黄学杰,纪松,刘敏,郅晓,胡伯平,李金山,石瑛,杨桂生

4、外事工作委员会 主任:杨锐;副主任:韩雅芳

秘书长:冯 强

委员:邓涛,王秀梅,任晓兵,张加涛

5、奖励工作委员会 主任:周科朝; 副主任:翁端

秘书长:车成卫(秘书:张艳红)

委员:马劲,唐见茂,熊柏青,欧阳世翕,武英

6、出版工作委员会 主任:韩雅芳;副主任:张平祥

秘书长:武 英(秘书:马晓梅)

委员:李贺军,李小武,翁端,王荣明,吴成铁,张加涛,赵新青

7、咨询工作委员会 主任:丁文江;副主任:王迎军

秘书长:左家和(秘书:冉锐)

委员:唐见茂,吴玲,石瑛,郅晓,彭立明,翁端

8、教育、培训工作委员会 主任:聂祚仁;副主任:朱美芳

秘书长:冯强

委员:贾延琳、谢峻林、崔素萍、赵长生、冉锐

9、科普工作委员会 主任:潘复生;副主任:刘兴军,刘日平

秘书长:唐清,蒋斌(秘书:陈先华)

委员:冯强,李锐星,唐见茂,刘丽宏,吴鸣鸣,黄伟九、崔洪芝、武晓雷、马朝利

团体会员143个(拥有上万的材料科技工作者) ,个人会员1114人。会员是学会的主体和基本依靠力量,密切与他们的联系,倾听他们的意见和呼声,努力做好为他们的服务工作 ,充分发挥他们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 ,使学会不断增强凝聚力、影响力,成为“材料科技工作者之家”是学会工作的中心任务。

*章 总则

*条 中国材料研究学会(以下简称本会),英文名称为“Chinese Materials Research Society”,缩写为“C-MRS”。

第二条 本会是中国从事材料科学技术工作的专家学者和有关单位,自愿结合并依法成立的全国性、学术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具有社会团体法人资格,是中国发展材料科学与工程研究和创新的重要社会力量。

本会是国际材料研究学会联合会的发起单位之一,并代表中国作为该会的成员。

第三条 本会宗旨是:团结和组织我国广大材料科学技术工作者,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密切结合经济建设实际,促进有关材料科学与工程领域各学科间在材料科学技术前沿和发展新型材料方面的横向联系与合作,繁荣材料科学技术事业,促进科学技术转化为生产力,为加速我国材料科学技术的发展和创新做出贡献;积极开展材料科学技术知识的传播、普及和相关人员的继续教育工作,为促进我国材料科学技术人才的成长和提高做出贡献;积极开展国际学术交流与合作,团结国际材料科学工作者,共同为发展材料科学事业和提高我国材料界的国际地位做出贡献。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中国科协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国家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住所设在北京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

(一)组织与开展国内和国际材料科学与工程领域的学术交流;

(二)为国家在发展新材料和材料科学技术重大决策提供科学论证和咨询,为从事材料科学技术研究、材料生产企业等有关部门和单位提供技术咨询和服务;

(三)编辑、出版、发行材料科学领域和材料科学技术研究前沿的出版物、技术资料、会议论文集及有关技术资料;

(四)开展有关材料科学技术方面的科学普及、继续教育和科技人员培训工作;

(五)接受委托,承担材料科学技术方面的项目评审、技术评价、成果评价以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审等;

(六)组织有关材料科学与工程方面的展览活动;

(七)进行有关材料科学技术的开发及成果转让;

(八)依照有关规定经批准,推荐、表彰和奖励优秀材料科学技术工作者;

(九)维护本会会员的正当权益,举办为会员服务的事业和活动。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学会会员分个人会员、单位会员两类。个人会员是普通会员、高级会员、学生会员的统称。

第八条 会员入会条件:

凡拥护本会章程,有加入本会意愿并具备下列条件者,可申请加入本会。

(一)会员(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 具有中级及其以上技术职称的材料科技人员;

2. 具有助理研究员、讲师、工程师及以上技术职称或与之相当水平的材料科技人员;

3. 获得硕士及其以上学位的材料科技人员;

4. 在材料科学技术方面有发明创造,或在科研、生产、教学等实践中有一定成就和贡献的科技工作者和企事业管理工作者。

(二)高级会员(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 具有正、副高级技术职称,学术上有较高造诣,在材料科学技术及其有关学科领域成绩显著者;

2. 对我国材料科学与技术有重要贡献者;

3. 对本会的发展和组织建设有重要贡献的材料领域管理专家和企业家;

4. 在材料科学技术方面有突出发明创造,或在科研、生产、教学等实践中有较突出成就和贡献的科技工作者和企业管理工作者。

(三)学生会员:

凡在校学习与材料有关的科学技术专业高年级大学生和研究生,成绩优良,并有志于材料科技事业者,可申请成为学生会员。学生会员如果大学(研究生)毕业或中途退学即自然终止学生会员资格;取得硕士以上学位并继续从事材料科技工作者可申请转为会员。

(四)单位会员:

1. 从事材料方面的研究、教育、生产,拥有一定数量科技人员,积极支持本会工作的企、事业单位;

2. 依法成立的学术性社会团体。

第九条 会员入会程序是:

会员入会者向本会提交入会申请表,经本会组织工作委员会批准,由理事会授权秘书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个人会员:

1. 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 优惠参加本会的学术活动;

3. 对本会工作有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4. 本会优先给予技术咨询和服务;

5. 优惠或免费得到本会的出版物和有关资料;

6.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二)单位会员:

1. 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推荐、提名理事候选人;

2. 组织本单位科技人员参加和举办本会的学术活动;推荐分会负责人和大会报告人;

3. 申报本学会主持的科技奖励项目;

4. 申报由本会推荐的国家先进集体和个人候选者;

5. 获得本会对技术咨询和服务请求的优惠、优先权;

6. 对本会工作有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7. 优惠或免费得到本会的出版物和有关资料;

8.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应履行的义务:

(一)个人会员:

1. 遵守本会章程;

2. 执行本会决议,积极参加本会的活动,完成本会委托的工作;

3. 密切与本会联系,及时反映科技工作者对学会工作的诉求,提供有关资料和建议;

4. 按期缴纳会费。

(二)单位会员:

1. 遵守本会章程;

2. 执行本会决议、积极支持所在单位个人会员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完成本会委托的工作;

3. 设立一名联系人,负责联络本单位个人会员,收缴会费,分发期刊杂志,定期向本会提供所在单位的科技信息;

4. 按期缴纳会费。

第十二条 凡触犯刑律或严重违反学会章程者,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三条 本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较高权力机构是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全国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中国科协审查同意并经国家民政部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全国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会员代表参加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订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会理事;

(三)审议和批准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制订本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五)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六)决定名誉职务的设立;

(七)决定本会终止和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四条 理事会是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全国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全国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会成员必须是本会会员,理事候选人通过民主协商提名,由全国会员代表大会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选举产生。

第十五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和常务理事;

(三)聘任秘书长;

(四)筹备召开全国会员代表大会;

(五)制订本会工作计划、审查本会财务预决算,并向全国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情况;

(六)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变更和注销;

(七)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八)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负责人的聘任;

(九)决定奖励与表彰;

(十)决定名誉职务人选;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六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时,也可采用通讯方式召开。

第十七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的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八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其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常务理事会行使第十五条中除第(二)、(三)、(四)、(五)和(十)项以外的所有各项职权,并对理事会负责。

第十九条 常务理事会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时,可采用通讯方式召开。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中国材料研究学会的法定代表人由理事长担任,因特殊情况,经理事长委托、理事会同意,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可由学会一名副理事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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