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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大学法学院

北京大学法学院

北京大学法学院交流聚焦学术公告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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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大学法学院简介

北京大学法学院

1898年,京师大学堂设立,当年即开设法律学课程。

1904年,京师大学堂首设“法律学门”,开中国近现代大学法律专门教育之先河。

1919年,北京大学法律学门正式更名为北京大学法律学系。其时,名家治学,教授治校,育人报国,盛象空前。

1927年,北京大学法律系并入北京法政大学。

1929年,复设北京大学法律学系。

1930年,改北京大学法律系为北京大学法学院,设、经济、法律三系。

1938年,北京大学法律系并入西南联合大学法商学院,设法律、、社会、商学等系。

1946年,复设北京大学法学院,设、经济、法律三系。

1952年,因院系调整,北京大学法学院并入北京政法学院。

1954年,在政务院副总理、中央政法委员会主任董必武的直接指导下,复设北京大学法律学系,设教研室。

1972年中日建交,法律学系接待了大批来自日本的学者和团体。

1979年中美建交,迎来美国学者来访的高潮。

1990年的立法与现代化国际研讨会;

1991年的国际法教学讨论会;

1992年的比较法国际学术研讨会,1994年与西雅图华盛顿大学联合举办的知识产权研讨会,等等。此外,1993年在大学举办了海峡两岸著作权学术研讨会,1994年在北大举办了海峡两岸知识产权研讨会。到2009年,北京大学法律学系教员应邀参加的国际学术研讨会多达数十次。

1998年,本着“加强基础、淡化专业、因材施教、分流培养”的办学方针,法学院率先取消了法学本科教育的专业划分,只设立法学专业,目的在于培养“厚基础、宽口径”的新型法律人才。

1999年,北京大学法律学系复名暨改建为北京大学法学院,专治法律教育。

2004年,北大法学隆庆百年华诞,在法律全球化和中国法治事业繁荣的新时代,承载光荣的历史使命与社会责任,北京大学法学院在已有雄厚实力的基础上,正在为建设世界一流法学院而努力,将步入更好更高的发展时期。

(一)北京大学法律学系,在中国法学教育中,历史最悠久。1898年在戊戌新潮中诞生的*所高等学校,后易名为北京大学的京师大学堂,从一开始就在她的专门学第三门“高等学”内设有法律学课程。1902年根据清政府《钦定京师大学堂章程》的规定,在大学专门分科科内设法律学目。1904年1月修订大学堂章程,改大学专门分科为分科大学堂,在政法科大学堂内设法律学门。1917年,国民政府对北洋大学与北京大学进行科系调整,北洋大学改为专办工科,法科移并北京大学,北京大学工科移并北洋大学。

(二)法律学门学制四年,所设课程分为两类。一类为主课,设:法律原理学、大清律例要义、中国历代刑律考、中国古公历代法制考、东西各国法制比较、各国宪法、各国民法及民事诉讼法、各国刑法及刑事诉讼法、各国商法、交涉法、泰西各国法(罗马法、英吉利法、法兰西法、德意志法)。另一类为补助课,设:各国行政机关学、全国人民财用学、国家财政学。学生读完主课和补助课,尚可随意选修其他课程。修业期满,写出毕业课艺及自著论说,即为毕业。王家驹、程树德、芬来森(英国)、李方、王基磐、陈籙、沈觐扆、冈田朝太郎(日本)、白业棣(法国)、博德斯(法国)、震均鋆、科拔(英国)、王宝田、嵇镜、徐思允、巴和,为政法科最初的教员。

(三)1911年辛亥革命爆发,清政府将学款移作他用,京师大学堂处境艰难。1912年中华民国成立,京师大学堂复又开学。教育总长蔡元培着手改革旧教育制度。5月改京师大学堂为国立北京大学校,改大学堂总监督为大学校长,以严复任之。1913年2月,改政法科为法科,以孙祥龄为学长。是年法科法律学门招新生一班。1917年1月蔡元培出任北京大学校长,在全面改革北京大学旧制的同时,对法科也进行一系列改革。11月聘李大钊为北京大学图书馆主任,兼为法律学门讲授社会立法;聘周家彦、左德敏、徐崇钦、黄振声、徐墀、黄右昌、陶履gōng、胡钧、马寅初、张祖训为法科本科教授;王彦祖、郭汝熙、朱锡龄、韩述组、林损、李景早、黄国聪、伦哲如、黄振华为预科教授;废政府官吏为专任教员。同时还改定了课程。年底,法律学门有本科生206人,预科生222人,成为全校大的学门。在改革法科教学制度的同时,在法律学门还设立法律学门研究所,以黄右昌为主任,聘王宠惠研究比较法律、张嘉森研究国际法、周家彦研究行政法、罗文斡研究刑法、左德敏研究保险法、康宝忠研究中国法制史、陈长乐研究美国宪法、王景歧研究中国国际关系及各种条约、徐崇钦研究商业及工厂管理法。1918年在体制上又出新举措,由黄拔声、黄右昌、梁宓、王景歧、孙孝移、雷孝敏、周家彦、康心孚、左德敏、陈介、鹏屠振、余启昌、何基鸿、组成法律学门教授会,实行教授治门。1919年旋又将法科法律学门改为法律学系,设系主任一人,由该系教授会选举产生。还将旧学制中均为必修课的各门课程,改为半为必修、半为选修课程。学生选修课程,可选该系课程,亦可选他系课程。这些改革措施的实行,极大地调动了教师教书,学生学习的积极性;师生思想活跃起来,经常参加新闻研究会、哲学研究会、马克思学说研究会等团体举办的学术讲座,学习世界上先进的文化思想,投身新文化运动,参加五四爱国斗争,并组织法律研究会研讨国内外一系列重大法学问题。自此,北京大学法律学系渐成中国近代法学教育和科研的重要阵地。

(四)20年代,法律学系的课程设置日趋完善,师资力量有所增强发展,但后期由于北京大学屡有变故而法律系亦因之多有变动。1924—1925年,法律学系课程已达30余门,教员人数亦有所增加。所设必修课有:民法总则、民法债权总论、民法债权各论、民法物权、民法亲属、民法继承、民事诉讼法、商法商人通例公司条例、商法商事通例票据船舶、刑法总则、刑法分则、刑事诉讼法、宪法学、行政法总论、行政法各论、外国法、国际公法、国际私法、经济学原理、专门研究(以论文和译书为研究方法)。选修课有:法律哲学、社会立法论、中国法制史、罗马法、刑事政策、法院编制法、破产法、法医学、社会学、财政学总论、第二外国语。主要教员有:余qǐ昌、张孝移、王世杰、张志让、梁仁杰、左德敏、林志钧、黄右昌、陈瑾昆、石志泉、白鹏飞、李浦、燕树棠、夏勤、杜国庠、程树德、林彬、冯承均等。然而1927年7月奉系军阀张作霖政府取消北京大学,将北京的九所高校合并为京师大学校,并北京大学法科到北京法政大学,称法科第二院,1928年6月南京国民政府复将京师大学校改为中华大学,8月16日又改为北平大学。迫于北京大学师生要求复校的强烈抗争,1929年8月南京政府恢复国立北京大学的名称,法律学系也随之恢复成为北京大学法律学系。

(五)1930年12月,蒋梦麟任北京大学校长后,仿照美国改革教育制度。对法学教育的改革在于:设法学院,以周炳琳为院长。法学院设、经济、法律三系。法律系主任为戴修瓒。系设系务会议,由系主任及该系教授副教授组成,系主任为主席。法律学系课程分必修和选修两种,师资颇可观。必修课:党义(王先强)、学概论(浦薜凤)、经济学概论(卢郁文)、心理学(樊际昌)、国文、*外国语、第二外国语、民法总则(燕树棠)、民法物编(余启昌)、民法债编总论(刘志敭)、民法债编各论(戴修瓒)、民法亲属编、民法继承编(林彬)、特种民事法(公司法、何基鸿,保险法、李浦,票据法、海船法,(戴修瓒)民事诉论法(李怀亮、石志泉)、刑事诉讼法(陈瑾昆)、刑法分则(林彬)、罗马法(赵之远)、强制执行法(于光熙)、行政法各编(白鹏飞)、国际公法(王化成)、国际私法(燕树棠)、英文法律选读(燕树棠)。选修课:中国法制史(程树德)、中国法制史专题研究(程树德)、法理学(赵之远)、社会学(许德珩)、德国法(何基鸿)、破产法(王家驹)、劳工法(何基鸿)、法医学(刘北霖)。学生学习实行学分制,每年上课至少在28周以上,四年修满132学分即为毕业。*、二学年每学期选习至多不得超过22学分,第三、四学年每学期至多不得超过18学分。学生毕业,得学士学位。1934年成立法科研究所,由院长兼主任,负责培养法学研究生。

(六)1937年平津沦陷。北京大学、清华大学、南开大学奉命南迁,于长沙组成长沙临时大学。38年春旋又迁往昆明,改校名为国立西南联合大学。此间原北京大学法律学系的部分师生奔赴抗日前线,部分师生编入西南联大法商学院,历时8年。法商学院由法律学系、学系、经济学系、社会学系、商学系组成。由于组成西南联大的三校中,只有北京大学有法律学系,因而联大法商学院的法律学系即为原北京大学法律学系。西南联大8年期间,法律学系主任为燕树棠。其间先后在法律学系任教的教授除燕树棠外,有戴修瓒、蔡枢衡、芮沐、费青、陈瑾昆、罗文干、张企泰、李士彤、李祖荫、章剑、马质夫、赵凤喈;副教授有林良桐。联大法律学系注重法学理论研究和司法实务两方面人才的培养,课程设置亦注重这两者的兼顾。所设课程有:国文、英文、中国通史、逻辑、自然科学、西洋通史、哲学概论、社会学、经济学、法学绪论、民法概论、宪法、国际公法、刑法总则、刑法分则、民事诉讼法、商法、公司法、破产法、行政法、中国司法组织、中国法制史、国际私法、劳工法、社会立法、法理学、犯罪学、犯罪心理学、海商法、保险法、民事执行法、程序法、土地法、票据法、刑事政策、法医学、毕业论文。学生实行学分制,读完140学分左右方可毕业。每年招生20名左右,8年间在联大法律学系就读学生约200名,研究生3名。法律学系许多师生积极参加了爱国学生运动。

(七)1946年5月,西南联大结束,三校复员。北京大学重迁北平,于是年秋开学。法律学系与学系、经济学系合为法学院。至共和国成立,其间法律学系主任先后由法学院长周炳琳和教授冀贡泉、费青担任。课程体系进一步完善,师资力量亦有加强。课程方面,增加了比较宪法、司法制度研究等。此间在法律学系先后担任教授的有:燕树棠、费青、蔡枢衡、戴修瓒、芮沐、戴剑、李士彤、黄觉非、刘志yáng、冀贡泉、李祖荫、王克勤、张忠德、赵凤喈、龚祥瑞、严景耀(兼);副教授有汪暄。本科生和研究生人数亦大大超过西南联大期间累计达600多人。处于中国革命趋于胜利前夕的法律学系师生,积极参加了进步的学生运动。

(八)1949年新中国的诞生,为北京大学法律学系带来变革的曙光。法律学系对课程设置作了较大调整。设有马列主义法律理论、国家法、新刑法原理、新民法原理、宪法原理、婚姻法、国际公法、审判工作、商事法原理、犯罪学、法医学、政策与法令、苏联法律研究、名著选读、国际公法研究、国际私法、毕业论文等课程。学生除学习这些专业课程外,还要学习其他系开设的一些课程。课程仍分为必修课和选修课,实行学分制。共和国诞生前在法律系任教的教员此时多还在系任教。张志让、何思敬等教授曾来系兼课。1952年,新中国实行院系调整,北京大学法律学系并入北京政法学院。由著名法学家、时任北京大学法学院院长钱端升教授出任北京政法学院首任院长。

(九)1954年,在政务院副总理、中央政法委员会主任董必武的直接指导下,北京大学法律学系得以重建。司法部教育司司长陈守一受命出任重建的法律学系*届主任。“依靠老干部,大力培养青年教师,吸收有真才实学的老教师,充分发挥老教师的作用”,是重建法律学系的指导思想。1954年8月,法律学系新一届教职工41人在北京大学集结。他们分别来源于中央政法干部学校、北京政法学院(今中国政法大学)、中国人民大学、中央政法机关和北京大学。其中包括一批欧美留学归来的教授、学者。1954年9月12日,北京大学校长马寅初教授郑重宣布法律学系重新成立。重建后的法律学系设有系办公室、国家与法的理论教研室、国家法教研室、民法教研室、刑法教研室、资料室。1956年8月,在原有四个教研室的基础上,又增加了国家与法的历史教研室、审判法教研室、国际法教研室。当时法律学系办系指导思想和制定教学计划的基点是:“学习苏联先进经验,与中国实际相结合”。1958年7月,较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张鼎丞,1958年8月,较高人民法院副院长马锡五都来系作过报告。法律学系教学计划从1954年至1966年前,先后共有六次较大的变化,是随着形势的发展和要求在实际执行的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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