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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在沪企业联合会

绍兴市在沪企业联合会

绍兴市在沪企业联合会华升建设集团有限嵊州市建筑业管理上海越商第三十二期钱汉东考古文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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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在沪企业联合会简介

绍兴市在沪企业联合会

绍兴与上海地域相连、文化相近、经济相融、人缘相亲,绍兴与上海的经济、社会发展一直紧密相联。改革开放以来,绍兴陆续有15余万人来沪经商,由绍兴籍人士在沪投资注册的经济体约2万余家。据上海市工商局的统计数据,截至2006年5月,绍兴籍人士在沪投资、注册资金在100万元以上的企业有7643家,总资产达3500亿元。上海越商这个群体正是凭借“卧薪尝胆、敢为人先、创新创业、诚信经营”的优秀品质,为社会各界所关注,在沪绍两地的经济、社会发展中发挥着重要作用。联合会目前拥有会员1000余家,其中直属注册会员企业300余家,平均每家企业注册资金1000万元以上,行业遍布建筑业、房地产、汽车电子、金融投资、IT产业、餐饮娱乐、医疗保健、文化教育事业等多个领域,其中包括50余家注册资金达5亿元以上的大型企业和10余家上市公司。盛大网络、中凯集团、精工钢构、万丰奥特、三花股份、龙盛化工、宝业建设、家饰佳控股、中成控股、海亮控股、舜杰建设、天龙控股、上海北大青鸟、中九投资、五洋建设、张铁军珠宝等国内外知名企业均为本联合会成员。绍兴市在沪企业联合会始终本着“服务会员、超越期望”的宗旨和“以服务创价值,以合作促发展”的目标,为绍兴全面接轨上海、促进沪绍两地经济社会的合作与交流服务;加强会员与两地政府间的沟通,促进会员间以及与国外经济组织的技术联络与合作;不断增强上海越商的凝聚力和影响力;维护会员的合法利益;引导会员企业积极承担促进社会和谐发展的责任,和谐创业,合作共赢,积极倡导会员企业“诚信*”的理念,引导会员企业成为受社会尊重的企业;进一步带领团结全体会员,立足上海,发展绍兴,立足国内,放眼全球,在促进全体会员事业发展的过程中推动绍兴和上海经济社会的和谐发展。

绍兴市在沪企业联合会章程(草案)*章 总 则*条 本会名称为绍兴市在沪企业联合会(以下简称本会)。英文名称为The Shaoxing Chamber of Commerce in Shanghai,英文缩写为SCCS。第二条 本会是由绍兴市或创办人(法人)为绍兴籍的在沪经济、服务组织自愿组成,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第三条 本会宗旨:拥护党的领导,自觉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国家政策和社会公德,引导会员企业自觉履行社会责任,致力于成为受社会尊重的企业。为绍兴全面接轨上海,促进沪绍两地经济社会的合作与交流服务;加强在沪企业间的合作与交流,加强会员与两地政府间的沟通,促进会员与国内外经济组织的技术联络与合作;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带领团结全体会员,立足上海,回报绍兴,在促进全体会员事业发展的过程中,为推动沪绍两地经济社会的和谐发展作出积极贡献。第四条 本会业务主管单位为绍兴市人民政府驻上海联络处,登记管理机关为绍兴市民政局。本会开展一切活动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第五条 本会的组织是民主集中制。第二章 任务、业务范围和活动原则第六条 本会的工作任务(一)、开展与政府和社会各界的合作与交流,向有关政府部门和组织反映会员的意见和建议,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二)、引导会员规范经营行为,提高会员企业素质,促进会员合法经营、公平竞争,塑造越商优质形象;(三)、提供经济、法律、产业政策等方面的咨询、培训服务;(四)、加强信息交流和宣传报道,组织联谊活动,增进乡情和团体凝聚力;积极鼓励、推荐会员参加商务社交,举荐优秀会员参加各级参政议政组织和奖项评选;(五)、组织和参加各类经贸、文化交流和拓展活动,为会员事业的发展提供良好服务;(六)、充分发挥会员单位在绍兴接轨上海、融入长三角工作中的桥梁作用。第七条 本会业务范围联络协调会员企业单位,开展企业间的合作及经济联系服务。第八条 活动原则(一)、本会按照核准的章程开展活动,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二)、本会开展各项活动,诚实守信,不弄虚作假,不损害国家和其他法人和个人的合法利益;(三)、本会不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四)、本会开展一切活动以服务为基,诚信为本。第三章 会 员第九条 本会实行会员制,采取入会自愿,退会自由的原则,分为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第十条 凡绍兴市或创办人(法人)为绍兴籍的在沪经济、服务组织,承认本会章程,向本会秘书处提出入会申请,经秘书处审核后报理事会或会长议事会议批准,即可成为本会会员,由秘书处颁发会员证。确因工作需要,在前述两项条件之外的人选入会,由理事会或会长议事会议决定。第十一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无特殊原因,经提醒连续12个月不缴纳会费的,视为自动退会。第十二条 会员如有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行为并受到国家宪法机关惩处的,将予以自动出名。第四章 组织机构第十三条 本会的*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其职权是:(一)、听取和审议理事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二)、决定本会工作方针、任务和有关重要事项;(三)、修改本会章程;(四)、选举和罢免理事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理事;(五)、审议决定商会顾问、名誉会长;(六)、讨论和决定其它重大事宜。第十四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决定终止的会议,有实际到会人数过半数同意,决议即为有效。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三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经社团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第十六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会一般一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理事会职权是:(一)、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二)、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三)、制定本会的工作计划,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四)、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和撤销,并依法向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登记;(五)、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任免所属机构主要负责人;(六)、审议通过本会内部管理制度和会费缴纳标准;(七)、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八)、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增补理事,在特殊情况下可调整和增选理事会会长;(九)、表彰和奖励优秀会员和所属机构工作人员;(十)、讨论和决定其它重大事宜。第十七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十八条 二分之一以上理事提议,必须召开理事会议,如会长不能召集,提议理事可推选召集人,召开理事会,会长或召集人需提前5日通知全体理事。第十九条 本会设会长议事会议,由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代表、秘书长和分支机构负责人组成。在会长议事会议闭会期间,由会长议事会议行使理事会的(一)、(二)、(三)、(四)、(五)、(六)、(七)、(九)、(十)的职权,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理事会负责。会长议事会议根据日常工作需要召开,一般每季度召开一次。第二十条 会长议事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组成人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组成人员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二十一条 本会的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人选根据工作需要,按社会代表性、影响力和知名度,以及热心商会工作等条件在会员中协商、选举产生。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人选具体条件由理事会另行颁布。第二十二条 增补理事须经会员代表大会选举,特殊情况下可由会长议事会议、理事会补选,但补选理事须经下一次会员代表大会追认。第二十三条 会长任期一般不超过两届。因特殊原因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方可任职。第二十四条 会长为本会的法定代表人。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日常工作机构为“绍兴市在沪企业联合会秘书处”,由秘书长、副秘书长及工作人员组成。秘书处设秘书长一名,副秘书长若干人。秘书长由理事会或会长议事会议决定。第二十六条 本会设副秘书长若干名。邀请绍兴市各县(市、区)及有关部门的驻沪办事机构负责人和绍兴市人民政府驻沪联络处职能处室负责人担任,本会副秘书长应协助秘书长做好工作,并配合处理好本会的日常事务。第二十七条 秘书长的职权:(一)、主持秘书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本会年度工作计划;(二)、协助组织各分支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三)、决定秘书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四)、处理其他日常事务。第五章 权利和义务第二十八条 会员(一)、权利1、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2、有提出工作建议、意见和进行监督的权利;3、有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享受本会提供的各种服务的权利;4、有优先享用本会提供的各类资料的权利;5、有请求本会维护其合法权益的权利;6、有推荐他人加入本会的权利。(二)、义务1、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的决议;2、完成本会委托的任务;3、自觉维护本会的社会声誉;4、按时缴纳会费,支持本会各项工作。第二十九条 理事(一)、权利l、有参加理事会的权利;2、有参与决定本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和撤销,以及所属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任免的权利;3、有参与制定本会内部管理制度的权利;4、有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享受本会提供的各种服务的权利;5、享有会员享有的其它权利。(二)、义务1、 执行理事会的决议;2、 履行会员履行的其他义务。第三十条 副会长(一)、 权利1、有参加会长议事会议的权利;2、有组织商会开展经贸、投资洽谈等活动的权利;3、有指导秘书处开展日常工作的权利;4、有提名理事会候选人建议人选的权利;5、享有理事享有的其它权利。(二)、义务1、 执行会长议事会议的决定;2、 按照工作分工,领导所分管分支机构日常工作的开展;3、 履行理事履行的其它义务。第三十一条 常务副会长(一)、 权利1、有参加会长议事会议的权利;2、经会长授权常务副会长可代为行使会长权利;3、有组织商会开展经贸、投资洽谈等活动的权利;4、有指导秘书处开展日常工作的权利;5、有提名理事会候选人建议人选的权利;6、享有副会长享有的其它权利。(二)、 义务1、执行会长议事会议的决定;2、按照工作分工,领导所分管分支机构日常工作的开展;3、履行副会长履行的其它义务。第三十二条 会长(一)、权利1、全面负责本会工作,对商会工作有较后决策权;2、有召集并主持商会各类会议和活动的权利;3、有代表商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的权利;4、有检查秘书处和所属分支机构入场工作开展情况的权利;5、有提名常务副会长、秘书长候选人建议人选的权利;6、享有常务副会长享有的其它权利。(二)、义务1、领导商会工作计划的实施;2、领导开展商会的各项活动;3、统筹商会的内外关系;4、有义务帮助会员解决问题和困难;5、履行常务副会长履行的其它义务。第六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第三十三条 本会为非盈利性组织,经费来源为:(一)、会员缴纳的会费;(二)、捐赠;(三)、政府资助:(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举办经济实体或开展活动、服务的收入;(五)、利息;(六)、其它合法收入。本会经费按社团财务管理制度进行管理。第三十四条 本会经费主要用于:(一)、本会的日常办公、人事开支;(二)、购置本会的固定资产;(三)、组织有关活动的费用;(四)、提供信息交流的费用;(五)、与本会工作有关的其它费用开支。第三十五条 会员缴纳会费的数额由理事会审定,根据会员在本会中的不同职务实行级差会费制度。会费标准由理事会另行颁布。会费标准的变更由理事会进行调整。第三十六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和完整,接受会员代表大会的审查和审计机关的检查监督。第三十七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办清交接手续。第三十八条 本会换届或变更法定代表人前必须接受社团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的财务审计。第三十九条 本会的合法财产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第四十条 本会专职人员的工资、保险、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七章 保密和保护条款第四十一条 在本会会员代表大会及理事会、会长议事会议上散发的所有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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