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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律师协会

甘肃省律师协会

甘肃省律师协会通知通告主要职责协会简介理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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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律师协会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设立、由甘肃省律师组成的社会团体,受甘肃省司法厅的指导和监督,对甘肃省律师队伍实施行业自律管理。甘肃省律师协会成立于1984年,经甘肃省民政厅登记注册,截至2016年有团体会员335家,个人会员3111人。
甘肃省律师协会简介

甘肃省律师协会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设立、由甘肃省律师组成的社会团体,受甘肃省司法厅的指导和监督,对甘肃省律师队伍实施行业自律管理。甘肃省律师协会成立于1984年,经甘肃省民政厅登记注册,截至2016年有团体会员335家,个人会员3111人。

甘肃省律师协会现有团体会员194个,个人会员一千一百多人。受甘肃省司法厅的指导和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规定,甘肃省律师协会的主要职责和任务是:承担省内律师的行业管理工作;保障律师依法执业,维护律师的合法权益;总结、交流律师工作经验;组织律师进行业务培训;对律师进行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教育、检查和监督;组织律师开展对外交流活动;调解律师在执业过程中发生的纠纷;按照章程规定对律师进行奖励或者处分;为会员提供业务信息资料;开展律师文化体育活动;举办律师福利事业;组织实施律师代表大会决议;完成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和司法行政部门下达的任务。

甘肃省律师协会的*权利机构是律师代表大会,代表由会员选举产生。律协的领导机构是理事会,理事会选举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和常务理事若干名,组成常务理事会,行使理事会职权。律协机关作为理事会的办事机构,负责日常工作。目前,甘肃省律师协会共有理事27名,常务理事7名。律师代表大会的职权是:⑴讨论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任务和其他重大事项;⑵听取和审议本会理事会的工作报告;⑶选举、罢免本会理事;⑷审议会费收支情况报告。甘肃省律师协会下设法律顾问业务委员会、民事(经济)代理业务委员会、刑事辩护业务委员会、非诉讼法律事务业务委员会、行政诉讼代理委员会,共有委员35名。

*章 总 则

*条 为规范律师行业管理和律师执业行为,保障律师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章程》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甘肃省律师协会(下称本会)是由甘肃全省的注册执业律师组成的社会团体法人,是律师的自律性组织,依法对律师实施行业管理。

设区的市、自治州有20名以上注册执业律师的可以设立市(州)律师协会,地区或不满20名执业律师的设区的市、自治州可以设立省律师协会分会或联络组。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维护宪法和法律的尊严,忠实于律师事业,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提高律师的执业素质;维护律师和律师事务所的合法权益;加强行业自律,促进律师事业的健康发展,为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促进社会的文明和进步而奋斗。

第四条 本会接受甘肃省司法厅的监督和指导。

本会是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的团体会员,接受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的指导。

本会接受甘肃省民间组织管理局的指导和管理。

第五条 律师协会坚持中国的领导,在协会建立、健全党的组织。

第六条 本会的住所地在甘肃省兰州市。

第二章 职 责

第七条 本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支持律师依法执业,维护律师的合法权益;

(二)制定并监督实施律师执业规范和律师行业管理制度;

(三)指导律师事务所的规范化管理工作;

(四)总结、交流律师工作经验,提高律师的执业水准;

(五)负责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教育、检查和监督;

(六)负责对律师和律师事务所的日常管理;

(七)实施律师教育规划大纲,开展律师执业前培训和执业后的继续教育;

(八)处理对律师和律师事务所的投诉,对违法违纪行为作出行业处分,向司法行政机关提出行政处罚建议;

(九)调处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在执业活动中发生的纠纷;

(十)宣传律师工作,出版律师刊物,建立律师网站;

(十一)组织开展对外交流;

(十二)组织开展律师福利事业;

(十三)建立并完善律师执业责任保险制度,保障律师依法执业;

(十四)负责对会员进行日常管理,进行会员登记;

(十五)配合司法行政机关协调与相关司法、执法、行政机关的关系,提出有关法制工作包括律师制度建设的建议;

(十六)司法行政部门及上级律师协会委托行使的其他职责;

(十七)促进律师同业互助,建立各类专项基金;

(十八)参与立法活动,提出立法、司法、行政执法建议;鼓励、支持会员参政议政;

(十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三章 会 员

第八条 本会会员分为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规定领取律师执业证书并在甘肃省司法厅注册的律师,为本会的个人会员。经甘肃省司法厅依法核准登记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为本会的团体会员,设区的市、自治州律师协会为本会的团体会员。

第九条 个人会员的权利:

(一)在律师协会内部享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享有合法执业保障权;

(三)参加律师协会组织的学习和培训;

(四)参加律师协会组织的专业研究和经验交流活动;

(五)享受律师协会兴办的福利;

(六)使用律师协会的图书、资料、网络和信息资源;

(七)提出立法、司法和行政执法的意见和建议;

(八)对律师协会的工作进行监督,提出意见和建议;

(九)通过律师协会向有关部门反映意见。

第十条 个人会员的义务:

(一)遵守律师协会章程,执行律师协会决议;

(二)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遵守律师行业规范和准则。

(三)接受律师协会的指导、监督和管理;

(四)承担律师协会委托的工作,履行律师协会规定的法律援助义务;

(五)自觉维护律师职业声誉,维护会员间的团结;

(六)按规定交纳会费;

(七)法律、法规及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一条 团体会员的权利:

(一)参加律师协会举办的会议和其他活动;

(二)使用律师协会的图书、资料、网络和信息资源;

(三)对律师协会工作进行监督,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十二条 团体会员的义务:

(一)遵守律师协会章程;

(二)传达、学习和执行律师协会的各项决议;

(三)教育律师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

(四)组织律师参加律师协会的各项活动;

(五)制定和实施内部规章制度;

(六)为律师行使权利、履行义务提供必要条件;

(七)组织和参加律师执业责任保险;

(八)按规定代收、缴纳会费;

(九)承担律师协会委托的工作。

第十三条 个人会员应当在省律师协会办理会员登记手续。

个人会员调出或调入我省办理转所、变更执业登记时,应到省律师协会办理会员关系转移手续。

第十四条 个人会员被取消律师资格、被吊销律师执业证、不在本省律师执业机构执业、未通过律师执业年度考核、不再从事律师职业,团体会员被终止、解散,则自动丧失会员资格。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五条 本会的*权力机构是律师代表大会。

律师代表大会每五年举行一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得超过1年。

律师代表大会作出决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出席,出席代表的过半数通过。但代表大会关于制定或修改章程的决议,须经出席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十六条 律师代表大会代表从个人会员中选举或推选产生,选举或推选办法由本会常务理事会规定。

本会可以推举特邀代表参加律师代表大会。特邀代表的职权和推举办法由本会常务理事会确定。

第十七条 代表应当出席律师代表大会,并行使下列职权:

(一)在代表大会上行使审议权、表决权、提案权、提议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密切联系会员,及时反映会员呼声,维护会员合法权益;

(三)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八条 律师代表大会的职责是:

(一)制定和修改协会章程,监督章程的实施;

(二)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三)讨论决定协会的工作方针和中长期发展计划;

(四)选举和罢免协会理事;

(五)审议大会主席团提出的其他事项;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是律师代表大会的常设机构,由律师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对律师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会任期五年。

理事应当履行诚信和勤勉义务,维护律师协会利益,接受对其履行职责的合理监督和建议。

理事连续两次无故不参加理事会议者,视为自动退出理事会,其理事资格自动取消。

第二十条 理事会的职责是:

(一)决定召开律师代表大会;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

(三)在律师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讨论决定本会的重大事项;

(四)增补或更换理事;

(五)审议常务理事会年度财务报告和下年度财务预算;

(六)审议理事会常设办公机构职能部门设置;

(七)其他应由理事会行使的职权。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会议每年举行一次。经常务理事会决定或三分之一理事提议,可提前召开理事会。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过半数同意方能通过。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为理事会的常设机构,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二十条除第二项以外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能通过。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

第二十五条 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

会长可以连选连任,但连续任期不得超过两届。

第二十六条 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律师代表大会;

(二)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三)督促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执行;

(四)签署协会有关重要文件;

(五)行使理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七条 本会设秘书处,承担协会日常工作。

秘书长由常务理事会聘任,副秘书长由秘书长提名,常务理事会聘任。

秘书长、副秘书长列席理事会议、常务理事会议、会长办公会议。

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

(二)组织实施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各项决议、决定;

(三)拟定秘书处机构设置方案;

(四)制定、实施秘书处内部各项规章制度;

(五)提请聘任或解聘副秘书长,聘任或解聘秘书处的部门负责人;

(六)完成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交办的其他工作;

(七)协调与司法行政机关的关系。

第二十八条 本会设立若干专门委员会,负责律师行业管理的专项工作。

专门委员会的设立及调整由常务理事会决定。

专门委员会委员由常务理事会决定,其中主任由一名常务理事担任。

第二十九条 本会设立若干专业委员会 ,负责律师业务指导,组织开展律师业务交流和研讨活动。

专业委员会由在专业领域有突出影响和成就的律师组成。

专业委员会的设置、调整以及专业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的产生,由常务理事会决定。

第五章 奖励、处分与纠纷调处

第三十条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律师协会分别给予通报表扬、嘉奖、授予荣誉称号,并可酌情给予物质奖励:

(一)在民主与法制建设中做出突出贡献的;

(二)在维护国家和人民利益方面做出重大贡献的;

(三)成功办理了在全国或本省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业绩显著的;

(四)对完善立法和司法工作起到重要推动作用,为律师事业的改革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

(五)对律师协会工作给予重要支持并做出突出贡献的;

(六)其他应予奖励的情形。

第三十一条 会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律师协会视情节分别给予训诫、通报批评、暂停会员资格、取消会员资格等处分:

(一)违反《律师法》和其他律师管理法律、法规规定的;

(二)违反本章程和律师行业规范的;

(三)不履行会员义务的;

(四)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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