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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浙江商会

四川省浙江商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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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浙江商会简介

四川浙江商会

四川省浙江商会的业务主管单位为四川省招商引资局,同时也接受浙江省人民政府经济技术协作办公室和浙江省人民政府驻四川办事处的业务指导。四川省浙江商会组织机构为: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监事会、党支部、秘书处、会长会议等组成。会长会议是商会的日常工作决策机构,秘书处是商会日常工作的办事机构。

目前,在川浙江商人已超过30万,工商企业约10万户。其中,具有一定规模的生产企业1500家,创办的各类商城、市场150多个,每年吸纳100万人就业,年销售额300亿元,每年缴纳国税、地税90亿元。至2008年底,在川投资总额已达1000亿元,资产总额1万1千6百亿元。四川省浙江商会的会员单位涉足工业、农业、金融、商贸、物流、服务业、纺织、服装、建筑建材、房地产、水电、矿产、化工、机械、电子、汽车、食品、餐饮娱乐、医疗、通讯、信息化等几乎所有行业和领域。

商会大力引导会员履行社会责任,“富而思源,回馈社会”,积极参与四川社会公益活动和慈善事业。据不完全统计,自2002年商会成立以来,商会组织会员为四川贫困地区、为社会公益及慈善事业、为“5?12”汶川特大地震等捐款捐物累计已达1亿8千万元。中华慈善总会为唐金根会长颁发了“中华慈善突出贡献奖”。国家民政部授予四川省浙江商会“全国先进社会组织”、“社会组织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先进单位”荣誉称号。

四川省浙江商会坚持“连接政府、贴近会员、服务企业、开拓创新”的办会方针;坚持“建设服务型和谐商会”的工作思路;坚持“为会员服务、为四川服务、为浙江服务”的商会宗旨,努力把商会建设成“四川浙商”的“娘家”。

2008年“5.12”四川汶川大地震发生后,四川省浙江商会向灾区累计捐款捐物1.43亿元人民币。

2010年2月26日,国家民政部在北京人民大会堂隆重召开“全国先进社会组织表彰暨社会组织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总结大会”。对全国42万个社会组织中的595个单位授予“全国先进社会组织”的荣誉称号,对184个“社会组织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先进单位”进行了表彰。四川省浙江商会荣获“全国先进社会组织”、“社会组织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先进单位”双先进的称号。

(2007年2月1日第二届二次理事会议审议通过)

*章 总 则

*条 名称 :四川省浙江商会。

第二条 性质 :本商会是由在四川的各行各业,不同所有制的浙江企业自愿组成的全省性、联合性、非营利性的社团。

第三条 宗旨 :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服务会员、服务四川、服务浙江;维护在川浙商的合法权益;发挥在川浙商的群体优势,架设川浙两省经济技术合作的桥梁,积极为川浙经济社会的发展作贡献。

第四条 本商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四川省招商引资局,登记管理机关――四川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接受浙江省人民政府经济技术协作办公室和浙江省人民政府驻四川办事处的业务指导。

第五条 本商会的办公地址在四川省成都市花牌坊街171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商会的业务范围。

(一)宣传党和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调查研究贯彻中出现的问题,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企业的愿望和合理要求,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

(二)收集、整理、传递有关经济信息、政策信息、加强企业间的交流与合作,为会员企业提供信息、政策、法律等方面的咨询服务;

(三)组织协调浙江企业开展与国外、省外有关经济组织和团体的业务联系活动,促进会员企业发展内外贸易和经济技术、企业管理、人才培训等方面的合作与交流;

(四)承担“行业”自律职能,受政府委托和经“行业”民主协商,制定“行业”共同遵守的经营服务公约、规则,树立和发扬良好的职业道德;

(五)组织浙江企业参与社会公益事业,参与和开展有益于提高浙江企业整体地位,树立浙江企业良好形象的各种社会活动;

(六)吸引和引导更多的浙江企业来四川投资发展;

(七)承担政府有关部门委托的工作任务。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商会会员,吸收单位会员、个人会员和团体会员。单位会员为在川浙江籍的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团体会员为在川的各地浙江籍商会和行业商会。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商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意愿;

(三)在四川的浙江企业。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表决;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享受本会提供的服务;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章程和有关规定;

(二)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等。

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职权

第十四条 本会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其组织机构为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会议。会员代表大会是本会的*权力机构,其职权是。

(一)制订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二分之一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三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监事会主任、副主任和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理事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地区分会、行业分会或有关机构及实体组织

(七)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八)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九)决定其他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二分之一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到会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以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常务理事会的职权是: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三、五、六、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一)。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二分之一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会议是本会日常工作的决策机构。会长会议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决议;

(二)研究决定本会的日常工作;

(三)向常务理事会、理事会、会员代表大会提交有关提案;

(四)决定秘书处专职工作人员编制;

(五)决定专职秘书长的聘任和解聘;

(六)会长会议一般每两个月召开一次。

第二十五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权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三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半数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会议;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会长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参与有关重要活动;

(四)提名聘用专职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提交有关会议决定;

(五)决定秘书处及各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和解聘;

(六)常务副会长和副会长协助会长工作,并分管专项工作。

第二十九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枝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代表商会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四)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工作,并分管专项工作。

第三十条 本会经主管单位同意,可设立分会组织,并依据本《章程》制定分会管理办法。

分会会长或秘书长代表分会参加本会会员代表大会。无论分会会员多少,均以一票参与本会表决。

第三十一条 为加强本会的内部监督机制,设立监事会,监事会的正副主任任期、需具备的条件与正副会长、秘书长相同。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监督常务理事以上领导成员的工作,对严重不称职的领导成员,可提请理事会予以罢免;

(二)监督本会的财务管理。如发现问题,经主管单位同意,有权对本会的开支情况进行内部审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三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四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五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六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八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九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一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常务理事会审议后报理事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二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理事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三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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