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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互联网协会

山西省互联网协会

山西省互联网协会

http://www.issx.org.cn

山西省互联网协会简介

山西省互联网协会

山西省互联网协会(Internet Association of Shanxi)成立于2002年8月16日,是由山西省范围内从事互联网业及互联网相关产业的企事业单位、个人,以及一切关心和致力于推动山西互联网事业发展的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自愿组成的全省性、非营利性,以促进我省互联网健康有序发展,服务于社会发展和经济建设的专业社会团体,是经山西省通信管理局同意并经山西省社团管理局批准登记的独立法人组织,是以促进我省互联网有序发展,服务于社会发展和经济建设为目标的专业性社会团体。

山西省互联网协会团结山西省范围内从事互联网事业及互联网相关产业的企事业单位、个人,以及关心和致力于推动山西省互联网事业发展的企事业单位和各界人士,秉承协会“团结、服务、促进、公平”的宗旨,致力于推进山西省互联网事业的健康发展,在政府、企业、社会之间搭建沟通与协调平台并提供良好服务。协会拥有会员单位近100家,其中山西联通、山西移动、山西电信、山西邮政、山西大学、太原理工大学、山西日报社、山西经济信息网、龙城热线等单位涵盖了新闻、出版、教育、娱乐、电子商务等各类网络业务。

山西省互联网协会是中国互联网协会的常务理事单位。近年来,山西省互联网协会在与中国互联网协会共同参与国际交流与合作,推进全国互联网行业自律,加强网站信息安全宣传和教育,开展反垃圾邮件,禁止网络***,引导青少年健康上网活动和网上“扫黄打非”,以及成功协办三届“中国互联网大会”等方面成绩显著,有力推动了我国互联网事业的健康发展。

本协会较高权力机构为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秘书长主要负责协会常设机构日常工作的开展。本协会IT精英荟萃,理事会中产学研传媒俊才云集,不仅是连接会员之纽带,更是互联网界与政府、社会沟通的桥梁。本协会 理事长 由山西省通信管理局局长刘永斌先生担任; 秘书长 由国家计算机网络应急技术处理协调中心山西分中心主任武晋先生担任。

*章 总 则

*条 本团体中文名称为“山西省互联网协会”,英文名称为“Shanxi Internet Society”(简称SIS)。

第二条 本协会是由山西省行政区域内从事互联网业及互联网相关产业的企事业单位、个人,以及一切关心和有志于推动山西省互联网事业发展的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组成的全省性、非营利,以促进我省互联网健康有序、快速发展,服务于社会发展和经济建设的社会团体,是经山西省通信管理局批准,山西省民政厅核准注册,受国家法律保护的独立法人组织。

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是遵守国家宪法、法律和法规,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团结全省互联网行业的相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学术团体,对内组织制定行约、行规,维护行业整体利益,实现行业自律;协调行业与政府主管部门的交流与沟通,宣传贯彻国家政策、法律法规,提高我国互联网技术的应用水平和服务质量,保障国家利益和用户利益,普及网络知识,引导用户健康上网;对外参与国内、国际交流和有关技术标准的研究。

第四条 本协会的业务主管单位是山西省通信管理局,接受山西省民政厅的监督管理和中国互联网协会的业务指导,走民主、自律和自我发展的道路。

第五条 本协会会址设在太原。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向会员宣传国家的政策、法律、法规,向政府主管部门反映会员和行业的愿望及合理要求,组织与加强政府主管部门与会员之间的交流与沟通。

(二)组织实施互联网行业的规范和自律公约,协调会员间的关系,促进会员间的沟通与协作,充分发挥行业自律作用,保障国家信息安全,维护行业整体利益和用户利益,提高行业的服务质量。

(三)开展我省互联网行业的调查和信息搜集、整理、统计与分析工作,研究我省互联网的发展战略、方针政策,促进互联网的应用开发,探讨本行业的发展规划,向政府和有关主管部门提出建议。

(四)组织与开展有益于互联网发展的活动,加强行业的信息交流,传递较新技术动态和市场信息,推进我省互联网的发展与应用。

(五)积极参与国际互联网有关组织的活动。

(六)编辑出版协会刊物、信息资料以及山西省互联网发展状况年度报告,开展信息咨询及研究开发等活动。

(七)承担会员单位及其它社会团体或政府主管部门委托的事项。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协会以单位会员为主,同时也接纳在本行业有一定影响的个人会员。具体接受办法由本协会常务理事会制定并实施。

第八条 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的规定,拥护并承认本协会章程;

(二) 自愿加入本协会,参加本协会的有关活动支持本协会的工作;

(三) 单位会员是经我省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成立的与互联网行业相关的企业、科研、教育及学术团体。

(四) 个人会员是在互联网领域有一定专长和贡献的中国公民。

第九条 加入本会的程序是:

(一) 单位会员

符合第八条第(一)、(二)、(三)款的企业、科研、教育及学术性团体,向本会提出申请,经常务理事会批准签发会员证书。

(二) 个人会员

符合第八条第(一)、(二)、(四)款的个人向本会提出书面申请,经常务理事会批准,并签发会员证书。

第十条 本协会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 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对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 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 参加本协会的各种活动及符合本章程的其他权利;

(五)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本协会会员需要履行下列义务:

(一) 执行本协会决议,履行符合本章程的义务;

(二) 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各项工作,维护本协会声誉和会员的合法权益;

(三) 积极参加本协会组织的各种活动;

(四) 按规定缴纳会费(会费标准由各届理事会根据有关规定和本会实际情况,在征得会员同意的基础上做出明确规定);

(五) 及时提出意见和建议,为发展壮大本协会做贡献;

(六) 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会员如无正当理由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活动的,则视为自动退会;退会的会员应交回会员证书。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决定并予以宣布,取消会员资格。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协会的会员代表、理事、常务理事及其他领导的产生应充分体现民主集中的原则,须经充分酝酿协商,由选举产生。协会的较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责是:

(一) 制订和修改协会章程;

(二) 选举产生理事会,选举或罢免理事会成员;

(三)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 通过重要决议;

(五) 决定本会的重大变更事项和终止。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需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需经与会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三年召开一次。因特殊情况需临时召开、提前或延期时,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由会员代表大会投票选举产生,每届任期3年。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会设理事长一人,副理事长若干人,秘书长一人,理事若干人。

第十八条 理事会职责是:

(一)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 选举或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 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 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 决定会员的吸收和取消会员资格;

(六)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等事项;

(七) 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 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制定本会的中、近期工作计划;

(九)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 决定本会一般事项变更。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会议,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成员中部分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另一部分由省级协会理事长担任。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本会根据会务需要,可由常务理事会推举国内外各界支持中国互联网事业的著名人士和热心中国互联网发展对互联网事业确有实际贡献的若干人为本会名誉理事长、名誉理事或顾问,指导本协会工作。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原则上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如遇特殊情况,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坚持党的方针、路线、政策,素质好;

(二) 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 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较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 未受过剥夺权利或刑事处罚;

(六)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在特殊情况下,超过较高任职年龄,确因工作需要仍需担任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职务,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部门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均为三年。可连选连任,但同一职位连选连任一般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确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部门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理事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理事长、秘书长或副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经理事会通过,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部门批准同意后方可。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责: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 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 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 如因特殊情况,由副理事长、秘书长、副秘书长担任本协会法定代表人,经理事长授权,可由法定代表人代表协会签署文件或由理事长和法定代表人共同签署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以下职权:

(一)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 组织落实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

(三) 协调本协会内部各部门工作;

(四) 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做出决定;

(五) 决定办事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六)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和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 会费;

(二) 捐赠;

(三) 政府资助;

(四)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 利息;

(六)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将按会费管理有关规定,按年度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严格执行国家财务法规和有关规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配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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