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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律师协会

新疆律师协会

新疆律师协会信息中心协会简介秘书处新疆律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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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律师协会 新疆律协 新疆律师 新疆律师网 新疆律师事务所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律师协会。
新疆律师协会简介

新疆律师协会 新疆律协 新疆律师 新疆律师网 新疆律师事务所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律师协会

根据律师协会章程的规定,新疆律师协会*权力机关为新疆律师代表大会。代表大会每三年召开一次。律师代表大会闭幕期间由理事会代行大会职权;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理事会闭幕期间由常务理事会代行职责。

秘书处 :是新疆律师协会常设工作执行机构,实行秘书长负责制,主要是执行律师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决议、决定及律师协会日常工作。

专门工作委员会 :是常务理事会领导下的工作机构,主任均由执业律师担任。主要负责研究、审查和拟订有关律师业自律规则、议案并且处理相关事务的工作机构。新疆律协现设17个专门工作委员会。

专业委员会: 主任均由执业律师担任。主要负责新疆律师业务指导,并就自治区立法、司法活动及社会事务提出意见和建议;制定新疆律师从事相关业务的行为准则、规范。新疆律师协会现设11个专业委员会。

新疆律师协会第七届常务理事

会 长: 金山

副 会 长: 桑云(常务)、 关勇、 安尼瓦尔·阿不都古力、 潘晓燕(女)、张伟民、吴波

常务理事:蒋家开 艾合买提江·阿布都克然木、杨进、冯念仁、宋冰(女)、康建长、王惠民、罗鹏、蔡宝才、栾德新

一、宗旨和目的:

为体现律师业“同行互助、同业自救”精神,对死亡、因公致残和身患重症及目前医学尚无法治愈的疾病的律师本人及其家属给予经济帮助和精神抚慰,特设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律师协会互助基金,并制定本办法。

二、互助的对象:

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司法厅领取律师执业证书、已在本年注册并缴纳当年会费及互助金的律师。

三、互助的范围:

1、互助对象意外死亡的(包括因病或自然死亡);

2、互助对象致残的;

3、互助对象患重症和目前医学无法治愈的疾病的。

四、互助基金管理机构:

1、自治区律协成立互助金管理委员会,负责互助金的收取、管理、审核和发放;

2、互助金管理委员会设主任一人,副主任一人,委员七人,委员由新疆律协常务理事会在会员中提名,理事会通过;

3、互助金管理委员会的活动受新疆律协理事会的监督。

五、互助金来源:

1、个人缴纳:每名律师应当按每年24元的标准缴纳;各地、州、市和兵团律师协会负责向会员收取并缴纳至新疆律协;

2、新疆律师协会互助金*基数保证为10万元。如律师个人缴纳部分不足10万元,差额部分由新疆律师协会补足;如互助基金超过10万元,超出部分不得挪作他用。

3、接受社会各界人士和机构捐赠。

六、申领互助金的方式和期限:

互助金申领由律师所在的律师事务所提出救助申请;

因意外事故致死、致残的申请期限为: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年内;重症及目前医学尚无法治愈疾病的申请期限为:首次检出该病的医院诊断证明签署之日起一年内。

七、互助金的申领程序:

律师事务所在申请期限内向互助金管理委员会提出救助的书面申请;同时应提供医院就诊、住院的票据、住院卡、致残诊断证明、医院死亡通知书等相关证明文件(复印件),并由所在地律协或律协联络员会同一名新疆律协理事出具证明,一并报新疆律师协会。

八、互助金的发放程序及金额:

互助金管理委员会在收到上列证明文件后,应尽快根据不同情况作出同意给予2000元至20000元救助或不同意给予救助的决定。

特殊情况经互助金管委会研究决定可超出上述*限度。互助金为一次性发放。

九、凡弄虚作假取互助金者,一经查实,除追回全部互助金外,互助金管委会有权对有关人员在五年内拒绝其互助金申请的要求,同时将有关情况向全区律师通报。

十、互助金每年缴纳一次,应在注册时缴纳。

十一、附则:

《互助金管理委员会工作规则》另行制定。

本办法由自治区律师协会理事会通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常务理事会负责解释。

*条 为了完善决策程序,明确会长办公会议的工作职责,提高工作效率,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会长办公会议的主要任务:

(一)贯彻落实党和国家有关律师工作、律协工作的方针、政策;贯彻落实国家机关及全国律协有关律师工作、律协工作的决定和指示;

(二)负责督促、落实常务理事会部署的工作;

(三)讨论、审定提交常务理事会议批准的有关全区律协工作的规章制度;

(四)研究、制定律协年度工作要点,提交常务理事会批准;

(五)审议、批准律协会议计划;

(六)审议、批准财务预算外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各项会费开支;

(七)听取律协机关关于业务工作的情况汇报,提出解决问题的方案和措施;

(八)研究决定兵团、各地、州、市律师协会向自治区律师协会请示的重要问题,做出批复;

(九)讨论、决定常务理事会闭会期间其他重大问题。

第三条 会长办公会议原则上每二个月举行一次,必要时可以临时召开。

第四条 会长办公会议议题应在会议前7天由执行机构通知全体会长、副会长。

第五条 召开会长办公会议时,出席会议的人数必须在四人以上方为有效。

秘书长、副秘书长和其他与会长办公会议议题有关的人员,可以列席会议。

第六条 与会长办公会议讨论议题有关的负责人或具体承办人,应当对讨论事项作充分准备,并根据会议主持人的要求向会议汇报、回答有关问题。

第七条 会长办公会议的决定,必须认真执行。如在实际执行中因故需要改变原决定,应当提交会长办公会议重新讨论决定。

第八条 会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须编写会议纪要,并印发各与会人员及有关单位。

第九条 会长办公会议记录应有参加会议的会长、副会长签名。

第十条 参加、列席会议的人员,应当遵守保密规定,不得泄露会议的秘密事项。

第十一条 本规则自通过之日起试行。

*条 为了规范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律师协会(以下简称新疆律师协会)会费收缴与使用,保障新疆律师协会充分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规定的职责,保证新疆律师协会日常工作的正常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三十九条、《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章程》和《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费管理办法》之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范围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规定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律师,为新疆律师协会的个人会员;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范围内执业的各律师事务所和各地、州、市律师协会为新疆律师协会的团体会员。

新疆律师协会会员向本协会交纳会费。

第三条 会费按年度收缴。

第四条 新疆律师协会会费收缴标准

(一)、个人会员按年度交纳个人会费:

1、乌鲁木齐地区的个人会员(包括新疆律师协会直属律师事务所、乌鲁木齐市律师协会所属律师事务所和在乌鲁木齐市执业的兵团律师协会所属律师事务所的律师)按年度交纳个人会费1000元;

2、其他各地、州、市所属律师事务所的个人会员(包括在自治州政府和地区行署所在城市和地级市执业的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在上述城市执业的兵团律师协会所属律师事务所的律师)按年度交纳个人会费800元;在奎屯市执业的律师事务所的个人会员按地州市所的标准执行,在克孜勒苏自治州执业的律师事务所的个人会员因属贫困地区不在此列。

3、各县所属律师事务所的个人会员(包括在各县执业的律师事务所和在上述县市执业的兵团律协所属律师事务所,以及兵团律协所属各垦区律师事务所的律师)按年度交纳个人会费400元;

4、在被确定为*贫困县执业的律师事务所和执业律师人数不足三人的各县所属律师事务所的个人会员,以及在克孜勒苏自治州执业的个人会员暂免交纳个人会费。

5、主要以本民族语言文字执业的少数民族律师,在年检注册当年生育的女律师,以及兼职律师按其本地区会费收缴标准减半交纳个人会费;自2008年起在年检注册当年新执业的律师免缴个人会费,在次年按其本地区会费收缴标准减半交纳个人会费,第三年起按其本地区会费收缴标准全额交纳个人会费。

(二)、团体会员按年度交纳团体会费:

1、乌鲁木齐地区的律师事务所(包括新疆律师协会直属律师事务所、乌鲁木齐市律师协会所属律师事务所和在乌鲁木齐市执业的兵团律师协会所属律师事务所)按年度交纳团体会费,其中执业律师十名(含十名)以内的律师事务所按年度交纳团体会费15000元;执业律师十一名至二十名(含二十名)的律师事务所按年度交纳团体会费20000元;执业律师二十一名至三十名(含三十名)的律师事务所按年度交纳团体会费25000元;执业律师三十一名以上的律师事务所按年度交纳团体会费30000元。

2、其他各地、州、市所属律师事务所(包括在自治州政府和地区行署所在城市和地级市执业的律师事务所;在上述城市执业的兵团律协所属律师事务所)按年度交纳团体会费10000元;在奎屯市执业的律师事务所按地州市所属律师事务所的标准执行。

在塔城、和田、阿勒泰和吐鲁番地区以及博尔塔拉自治州执业的律师事务所因当地经济发展水平所限,按地州市所属律师事务所的标准减半执行,暂按年度交纳团体会费5000元,在克孜勒苏自治州执业的律师事务所因属贫困地区不在此列。

3、各县所属律师事务所(包括在各县执业的律师事务所和在上述县市执业的兵团律协所属律师事务所,以及兵团律师协会所属各垦区律师事务所)按年度交纳团体会费2500元;

4、在被确定为*贫困县执业的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人数不足三人的各县所属律师事务所和在上述各县执业的兵团律协所属律师事务所,以及在克孜勒苏自治州执业的律师事务所按每名执业律师200元的标准交纳团体会费。

(三)、新疆律师协会所属的兵团及各地、州、市律师协会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对所属律师事务所交纳会费的适用标准适当上调;对个别律师事务所因特殊原因需对其交纳会费的适用标准适当下调的,须报请新疆律师协会常务理事会批准。

四、新疆律师协会所属的兵团及各地、州、市律师协会作为团体会员单位按年度向新疆律师协会交纳其应收缴会费的40-50%。

第五条 新疆律师协会会费收缴办法

(一)、新疆律师协会所属的个人会员和团体会员应于每年的三月十五日前,将会费上交新疆律师协会,其中:

1、各律师事务所按照其当年拟申报年检注册的律师人数,在当年的三月一日前,根据新疆律师协会会费收缴标准向其归属的兵团或各地、州、市的律师协会交纳个人会费和团体会费;尚未成立律师协会的各地、州、市所属的律师事务所和新疆律师协会直属律师事务所直接向新疆律师协会交纳个人会费和团体会费。

2、各地、州、市律师协会应按照本地区当年拟申报年检注册的律师事务所和执业律师数,在当年的三月十五日前,根据新疆律师协会会费收缴标准向新疆律师协会交纳其应收缴会费的50%。

3、兵团律师协会应按照所属各律师事务所当年拟申报年检注册的律师事务所和执业律师数,在当年三月十五日前,根据新疆律师协会会费收缴标准向新疆律师协会交纳其应收缴会费的40%。

(二)、新疆律师协会对会费交纳情况进行督促和检查。对未完成应交纳会费数额的个人会员和团体会员,新疆律师协会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1、责令限期交纳会费;

2、予以通报;

3、停止享受新疆律师协会举办的各项福利;

4、限制其行使《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章程》规定的会员权利;

5、对拒不交纳会费的,建议律师注册管理部门暂缓注册、不予注册或采取其它相应的措施。

(三)、新疆律师协会根据会费收缴情况,于当年律师年检注册前十日,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司法厅律师注册管理部门提交个人会员和团体会员的年检注册建议名单。

第六条 新疆律师协会会费本着取之于会员、用之于会员的原则,除保证协会职能运转所必需的费用外,在执业保险、互助基金、业务培训和会员福利事业等项支出应公平地用于全体会员,并主要用于以下几方面:

1、上缴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的会费;

2、召开新疆律协律师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业务研讨会等;

3、维护会员合法执业权益、保障律师依法执业活动;

4、为会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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