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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科学技术协会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科学技术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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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科学技术协会。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科学技术协会简介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科学技术协会

新疆科协在自治区党委的领导下,在中国科协的指导下,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思路创新、组织创新、工作创新”的工作定位,动员和组织各族科学技术工作者,贯彻自主创新、重点跨越、支撑发展、引领未来的科学技术工作指导方针,实施科教兴新战略、人才强新战略和可持续发展战略。促进科学技术的繁荣和发展,促进科学技术人才的成长和提高,促进科学技术的普及和推广,促进科学技术与经济的结合;反映科学技术工作者的意见,维护科学技术工作者的合法权益。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为提高全民科学素质服务,为科学技术工作者服务;推动社会主义经济建设、建设、文化建设和社会建设,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建设创新型新疆作贡献。 新疆科协成立于1960年4月,至今已召开过七次代表大会,*届科协主席是涂治,第二、三届科协主席是阿巴斯·包尔汗,第四、五届科协主席是许鹏,第六届科协主席王怀玉,第七届科协主席是张国梁。新疆科协是由拥有10.2万个个人会员、6440个团体会员的121个自然科学学会(协会、研究会), 15个地州市科协, 750个乡镇企业科协及县级科协、街道科协、厂矿科协、农村专业技术协会等组成。 新疆科协内设11个部门:办公室、组织人事部、计划财务部、调研宣传部、学会学术部(国际部)、科学技术普及部、科学素质办公室、常委办公室、老干处、机关党委,反邪教协会。下设8个事业单位:科技馆、科普活动中心、咨询服务中心、科普杂志社、国际民间交流中心、后勤服务中心、少数民族科普工作队、信息中心。

----发挥重要科技思想库和智囊机构的作用,围绕自治区科技进步、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组织动员广大科技工作者,开展科学论证和决策咨询,提出咨询建议,为科教兴新献计献策,促进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 ----组织各族科技工作者投身经济建设主战场,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实施“金桥工程”,开展“厂会协作行动”和“讲理想、比贡献”竞赛活动,积极发展科技咨询产业和农村专业技术协会,接受委托承担项目评估、成果鉴定,参与技术标准制定、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和认证,促进科技与经济的结合,促进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的转化,促进高新技术的推广与应用,为建立以企业为主体的技术创新体系、全面提升企业的自主创新能力作贡献。 ----举办国内外学术会议,开展学术交流和国际民间科技交往活动,编辑出版学术书刊,刊登学术论文,报道科技成果,促进学科发展和科学技术的繁荣,推动自主创新。促进科学技术工作者之间、科技团体之间的交流与合作,开展继续教育和科技培训工作,促进科技人才的成长和提高。 ----充分发挥科协系统网络优势、科普工作优良传统和科普工作主力军作用,贯彻实施《全民科学素质行动计划纲要》,面向未成年人、农民、城镇劳动人口、领导干部和公务员大力开展多种形式的科普活动,弘扬科学精神,普及科学知识,传播科学思想,倡导科学方法,捍卫科学尊严,不断提高全民的科学文化素质。通过开展农村科普工作、城市科普活动、青少年科技教育活动、领导干部科普宣传和发展科普出版、展教事业等项工作,积极推进自治区科学技术普及事业的繁荣发展,为提高公民的科学文化素质,推动自治区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做出积极贡献。 ----履行人民团体的桥梁纽带和参政议政职能,密切党和政府同科技工作者的联系,反映科技工作者呼声、意见和建议,维护科技工作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党和国家知识分子政策的贯彻落实。发挥自治区政协科协界的作用,组织科技工作者参与自治区科学技术政策、法规的制定和社会事务的协商、科学决策、民主监督工作,促进社会主义民主建设;倡导“献身、创新、求实、协作”的科学精神和“坚持真理、诚实劳动、亲贤爱才、密切合作”的科学道德。表彰奖励优秀科技工作者,举荐优秀科技人才,弘扬“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新”的社会风尚,以科技界和谐促进社会的和谐。

*章 总 则 *条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科学技术协会是新疆科学技术工作者的群众组织,是中国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委员会领导下的人民团体,是党和政府联系科学技术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是推动科学技术事业发展的重要力量。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科学技术协会是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的地方组织,接受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的业务指导。 第二条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科学技术协会的宗旨是: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团结和动员科学技术工作者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科学技术是*生产力的思想,实施科教兴新战略、人才强新战略和可持续发展战略,建设创新型国家,努力构建和谐社会,促进科学技术的繁荣和发展,促进科学技术的普及和推广,促进科学技术人才的成长和提高,促进科学技术与经济的结合。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为提高全民科学素质服务,为科学技术工作者服务,推动社会主义经济建设、建设、文化建设和社会建设,为建设更加繁荣富裕和谐的新疆而奋斗。 第三条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科学技术协会由自治区学会、协会、研究会(以下简称学会)和地区、自治州、地级市(以下简称地州市)科学技术协会组成。 第四条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科学技术协会贯彻国家科学技术工作“自主创新、重点跨越、支撑发展、引领未来”的指导方针和自治区科学技术工作的总体部署,弘扬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风尚,倡导献身、创新、求实、协作的精神,坚持独立自主、民主办会的原则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 第五条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科学技术协会高举爱国主义旗帜,维护民族团结,促进祖国统一。 第二章 任 务 第六条 开展学术交流,活跃学术思想,促进学科发展,推动自主创新。 第七条 组织科学技术工作者为建立以企业为主体的技术创新体系、全面提升企业的自主创新能力作贡献。 第八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普及科学技术知识,倡导科学方法,传播科学思想,弘扬科学精神,提高全民科学素质。 第九条 反映科学技术工作者的建议、意见和诉求,维护科学技术工作者的合法权益。 捍卫科学尊严,促进学术道德建设和学风建设。 第十条 组织科学技术工作者参与科学技术发展规划、政策法规制定和有关事务的协商、科学决策、民主监督工作。 第十一条 表彰奖励优秀科学技术工作者和优秀科学技术普及工作者,举荐人才。 第十二条 开展科学论证、咨询服务,提出政策建议,促进科学技术成果的转化;接受委托承担项目研究、项目评估、成果鉴定,参与技术标准制定、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和认证等工作。 第十三条 开展民间国际科学技术交流活动,促进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发展同国外科学技术团体和科学技术工作者的友好交往。 第十四条 加强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地区的科学技术交流。 第十五条 开展继续教育和培训工作。 第十六条 兴办符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科学技术协会宗旨的社会公益性事业。 第三章 会 员 第十七条 自治区学会是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科学技术协会的团体会员。地州市学会是地州市科学技术协会的团体会员。自治区和地州市科学技术协会发展团体会员。 第十八条 团体会员的义务和权利: 团体会员的义务:遵守《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章程》和本《实施细则》,执行科学技术协会的决议和决定,开展符合规定的各项活动。 团体会员的权利:推选代表参加科学技术协会代表大会,参加科学技术协会的活动,对科学技术协会的工作提出建议、批评并进行监督。 第十九条 学会和基层组织发展个人会员,在个人会员比较集中的单位可设团体(单位)会员;可根据《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章程》和本《实施细则》,结合实际,制定发展个人会员的具体条件和管理办法。 第四章 领导机构 第二十条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科学技术协会代表大会和它选举产生的委员会是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科学技术协会的领导机构。 第二十一条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科学技术协会代表大会代表的名额和产生办法由常务委员会决定。代表经自治区学会、地州市科学技术协会及有关方面民主协商、选举产生。 第二十二条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科学技术协会代表大会每五年举行一次,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科学技术协会委员会召集。特殊情况下,可以提前或延期举行。 第二十三条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科学技术协会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科学技术协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二、审议和批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科学技术协会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三、制定和修改《实施细则》; 四、选举产生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科学技术协会委员会;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四条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科学技术协会委员会会议每年举行一次,由常务委员会召集。 第二十五条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科学技术协会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执行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和常务委员; 三、审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科学技术协会年度工作报告; 四、决定授予名誉职务或荣誉称号;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六条 委员会闭会期间,常务委员会领导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科学技术协会的工作,实施委员会确定的任务,批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科学技术协会委员会委员的变更或增补及自治区学会的接纳或退出。 第二十七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每半年举行一次,由主席召集,也可委托副主席召集。 第二十八条 常务委员会设置若干工作委员会和专门委员会,协助审议需经常务委员会审定的有关事项。 第二十九条 常务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可聘请顾问。 第五章 自治区学会 第三十条 自治区学会是按自然科学、技术科学、工程技术及其相关科学的学科组建或以促进科学技术发展和普及为宗旨的学术性、科普性社会团体。 第三十一条 自治区学会加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科学技术协会须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承认《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章程》,遵守本《实施细则》; 二、按照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依法登记; 三、有学术带头人和相当数量的会员; 四、经常开展国内外学术交流及科普活动; 五、有健全的办事机构和经费来源。 第三十二条 符合第三十一条规定的自治区学会,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科学技术协会提出申请,经常务委员会批准,即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科学技术协会的团体会员。 第三十三条 自治区学会接受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科学技术协会的领导,执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科学技术协会的决议,承担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科学技术协会委托的任务,选举代表参加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科学技术协会代表大会。 自治区学会在业务上接受相应的全国学会的指导。 自治区学会退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科学技术协会,须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科学技术协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第三十四条 自治区学会会员代表大会每三至五年举行一次,决定学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审议和批准学会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制定、修改会章,选举新的理事会。 第三十五条 自治区学会办事机构在理事会领导下开展工作,行政上受挂靠单位的管理。 第三十六条 自治区学会凡严重违反《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章程》和本《实施细则》,通知其限期整顿。在规定期限内未达到要求,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科学技术协会常务委员会通过,取消其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科学技术协会团体会员资格。 第六章 地州市科学技术协会 第三十七条 地州市科学技术协会是地州市党委领导下的人民团体,是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科学技术协会的地方组织。 第三十八条 地州市科学技术协会接受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科学技术协会的业务指导。 第三十九条 地州市科学技术协会由同级学会和县(市)、区科学技术协会组成。 县(市)、区科学技术协会由同级学会和基层组织组成。 第四十条 地州市科学技术协会代表大会每五年举行一次,决定本协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审议和批准其委员会的工作报告,选举本协会委员会。 第七章 基层组织 第四十一条 科学技术工作者集中的企业事业单位和有条件的乡镇、街道等建立的科学技术协会(科学技术普及协会)是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科学技术协会的基层组织,接受所在地区科学技术协会的业务指导。 乡镇科学技术协会(科学技术普及协会)联系指导农村专业技术协会。 第四十二条 主要任务: 一、开展社会化科学技术普及活动,引导人民群众崇尚科学,抵制迷信,移风易俗,破除陋习,倡导科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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