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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环境保护产业协会

福建省环境保护产业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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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环境保护产业协会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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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团结和指导会员从事以防治环境污染、改善生态环境、保护自然资源为目的的各种经营性活动,为政府、部门和会员提供服务,反映会员愿望,维护会员合法权利;贯彻、执行国家和地方有关环境保护的方针、政策,配合各级政府环保部门开展活动,为发展福建环保产业、保护环境、振兴福建经济服务。

1、开展环保技术评审、环保产品认可、环保产业资质认证、“绿色之星”产品推荐、先进环保实用技术推广及“环保住宅工程”认定等环境管理和行业管理的技术工作,促进福建省环保产业的发展。 2、制订行业规章和公约,规范行业行为;协调企业之间关系,推动横向经济联合,促进经济、信息、技术与人才交流合作,发展省内行业间联系。 3、开展环保产业人才、技术和业务培训;编辑和出版环保产业内部刊物,开展学术研讨活动。 4、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积极向有关部门反映会员的合理愿望和要求,面向企业、服务企业,开展技术经济咨询、环境法律标准咨询、技术和成果推广、技术研究、推广、交流和新闻发布等多种形式服务活动。 5、开展多层次、多形式的国际环保产业经济技术合作和交流,引进国外先进的环保设备、产品与技术;举办环保产品展销会和技术研讨会、报告会;参与组织商品市场建设,开展招商和产品推介活动;组织出国考察,推动环保产品与技术出口。 6、受福建省政府或有关部门委托授权,协助制定福建省环境保护产业发展规划,开展技术攻关、行业调查和行业统计 ,编印行业年鉴、企业名录和清册等,为领导机关和有关部门决策提供咨询和建议。 7、承办政府部门和会员单位或用户单位委托的有关事项。 地址:福州市福飞南路138号 邮编:邮编:350003

*章 总 则 *条 本协会的名称为:福建省环境保护产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英文名: F ujian A ssociation of E nvironmental P rotection I ndustry(缩写FAEPI)。 第二条 本协会是由在我省登记注册从事环保产品生产、洁净产品生产、环境保护服务业、资源综合利用的单位和与环境保护产业相关的单位以及从事环保科技、管理方面的人员自愿组成,依法登记具法人资格的环境保护产业行业性、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协会宗旨: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团结和指导会员从事以节能减排、防治环境污染、改善生态环境、保护自然资源为目的的各种经营性活动;为政府、行业、企业提供服务,反映会员愿望,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坚持科学发展观,贯彻、执行国家和地方有关环境保护的方针、政策,配合各级政府环保工作开展活动;为发展福建环保产业、保护环境、振兴海峡西岸经济区服务。 第四条 协会的基本任务是积极组织会员单位开发环境保护新技术和新产品;开展各种技术交流和咨询服务活动;大力开拓国内外环保产业市场;协助政府部门做好环境保护产业的行业管理;坚持科技创新,做大做强我省环保产业,积极促进我国环保产业持续、快速、稳定发展。 第五条 本协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 — 福建省经济社团联合会,社团登记管理机关 — 福建省民政厅民间组织管理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本协会是中国环境保护产业协会的单位会员,接受中国环境保护产业协会的指导。 第六条 本协会会址设在福建省福州市福飞南路138号省环保局大楼内。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开展环保技术评审、环保产品和“绿色之星”产品推荐、环 保产业相关资质评审、先进环保实用技术推广及重点环保实用技术示范工程评定等环境管理和行业管理工作,促进福建省环保产业的发展。 (二)制订行业规章和公约,规范行业行为;协调企业之间关系,推动横向经济联合,促进经济、信息、技术与人才交流合作,发展省内行业间联系。 (三)开展环保产业人才、技术和业务培训;编缉和出版环保产业内部刊物,开展学术研讨活动。 (四)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积极向有关部门反映会员的合理愿望和要求,面向企业、服务企业,开展技术经济咨询、环境法律标准咨询、技术研究、推广、交流和新闻发布等多种形式服务活动。 (五)开展多层次、多形式的国际环保产业经济技术合作和交流,引进国外先进的环保设备、产品与技术;举办环保产品展销会和技术研讨会、报告会;参与组织商品市场建设,开展招商和产品推介活动;组织出国考察,推动环保产品与技术出口。 (六)受福建省政府或有关部门委托,协助制定福建省环保产业发展规划,开展技术攻关、行业调查和行业统计 ,编印行业年鉴、企业名录和清册等,为领导机关和有关部门决策提供咨询和建议。 (七)受政府部门或其它有关单位委托,承办与环境保护产业有关的工作。 第三章 会员 第八条 本协会会员分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两种。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协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三)在本协会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独立法人单位或能独立参加协会活动并行使会员权利、义务的人员。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申请入会单位(或个人)向协会办事机构提交申请报告及相关材料; (二)经协会办事机构审查批准后,发给会员证; (三)协会办事机构按年度向常务理事会报告发展会员情况。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协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要求协会维护其合法权益,提供可能的帮助; (七)受本协会委托代表协会参加有关活动。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协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参加本协会举办的各种活动。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连续两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本协会的*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1/2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九条*、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并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五条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素质好; (二)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四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会长为法定代表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员代表大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如遇特殊情况,受会长委托,副会长或秘书长可代理上述职权。 第三十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它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金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专职和聘用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五条 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六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经二○○九年七月八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理事会。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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