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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市律师协会

泉州市律师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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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市律师协会,美观简洁易用。良好性能,令每个访问者留下深刻记忆!。
泉州市律师协会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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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市律师协会于1994年11月经泉州市民政局批准成立,是社会团体法人,是律师的自律性组织,依照《律师法》和《律师协会章程》的规定,对泉州市执业律师实施行业管理,接受泉州市司法局的监督、指导和上级律师协会的指导。 本会的宗旨:团结带领会员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为会员的执业提供服务,维护会员执业权益,规范会员执业行为,为建设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促进社会和谐、发展、文明和进步,建设海峡西岸经济区发挥积极作用。 本会的职能:支持会员依法执业,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制定并监督实施律师执业规范;负责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教育、检查和监督;总结交流律师工作经验,提高会员的执业水准;组织律师业务培训;处理对会员的投诉;制定并监督实施会员奖惩办法;组织会员开展对外交流;调处会员在执业活动中发生的纠纷;向有关部门提出法制建设及律师制度建设的建议;宣传律师工作;举办律师福利事业;履行法律规定的其他职责;配合司法行政部门及上级律师协会行使职责。 截止到2011年6月,泉州市共有律师事务所73家,其中个人所12家;执业律师772名,其中社会律师635名,公职、公司律师103名,公司律师13名,法律援助律师21名。2011年上半年,全市律师共办理各类案件12043件,其中民事案件7882件,刑事案件2330件,行政诉讼案件254件,委托仲裁133件,费诉讼816件,法律援助案件628件,共担任法律顾问1180家,代写法律文书2080件,解答法律咨询12295件,参加公益事业1881次,为公益事业捐款7.5万元,业务创收5080.8万元。全市广大律师积极参与各类诉讼和非诉讼业务,在律师队伍中涌现出一批业务精良、作风过硬的优秀律师和一些规模较大、专业化程度较高、社会信誉较好的优秀律师事务所,在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安定稳定、推进社会经济发展、推动社会进步和民主法制建设等方面,发挥出日益重要的作用。

(一)律师代表大会:律师代表大会是本会的*权力机构,律师代表大会每四年举行一次。本会从1994年11月创建至今,已历经三届。2007年12月30日至31日,泉州市第三次律师代表大会在泉州召开。会议选举产生了泉州市律师协会第三届理事会、*届监事会。 (二)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理事会是律师代表大会的常设机构,由律师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对律师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常务理事会为理事会的常设权力机构,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理事会职权。 (三)监事会:监事会是律师代表大会的常设机构,由律师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对律师代表大会负责,监事会在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负责监督理事会工作。 (四)专门、专业委员会: 1、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是常务理事会的决策咨询工作机构,具体负责行业发展调研与行业规范起草、会员权益保障、会员事务与会员福利、执业规范引导、执业纠纷调处与违规执业行为惩戒、会员职业道德与执业纪律教育、会员业务培训、业务研究与经验交流、律师事务所管理指导、律师行业宣传、财务预决算报告起草及秘书处机关建设调研等工作。本届现有八个专门委员会: (1)纪律委员会:负责律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教育;负责会员违规、违纪行为的调查、处理工作;负责会员处分的复查工作。 (2)维护律师合法权益委员会:负责及时、有效地维护全市律师在执业过程中的合法权益;敦促、配合、协调有关部门包括新闻单位,通过维权案件,宣传树立律师行业健康向上的社会形象;针对在维权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向有关部门提出建议、意见,提请有关部门制定相应的解决措施。 (3)宣传文体委员会:负责宣传在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律师执业机构及律师;组织全市律师执业机构及律师开展各项文化、体育、宣传活动;积极开展相关活动,加强与省内外律师同行组织及其他相关单位、个人间的沟通和联系。 (4)财务委员会:负责我市律师协会会费收支情况实行监督检查;对市律师协会财务预决算及各专门(专业)委员会预算内的经费开支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5)公职、公司律师委员会:负责组织公职、公司律师参加相关业务培训;组织公职、公司律师参与行业各项活动。 (6)女律师工作委员会:负责开展女律师相关问题的业务研讨;负责促进女律师之间以及女律师与各界妇女之间的交流、协作;负责提高女律师的业务素质和社会地位;负责维护女律师的执业权利;组织女律师参与社会公益事业。 (7)法律援助委员会:负责组织法律援助业务重大课题、问题的调研,对法律援助业务疑难、典型案例的研讨,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指导本市律师执业机构及律师在法律援助业务方面的研讨与交流。 (8)教育业务指导委员会:负责实习律师职前教育的规划、组织、实施、指导;负责执业律师继续教育的规划、组织、实施、指导;负责制订实习律师职前教育和执业律师继续教育大纲;负责制订实习人员指导老师管理办法;负责制订新律师辅导制度;负责各专业委员会的规划、组织、协调;负责有关律师工作的业务规范、指引和标准;负责制订律师业务质量监督检查制度,组织全市律师开展业务研讨、业务培训、业务交流。 2、专业委员会:专业委员会是会员进行业务研讨和交流的机构,按照设立时的要求和工作目标,根据专业委员会活动准则,组织开展理论研究和业务交流活动,起草律师有关业务规范与指引等。我会现设六个专业委员会,分别是:刑事法律专业委员会、民商法律专业委员会、行政法律专业委员会、未成年人保护专业委员会、涉台法律专业委员会、非诉讼专业委员会。 (五)秘书处:秘书处为本会办事机构,负责落实律师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监事会的各项决议、决定,承担本会的日常工作。秘书处对常务理事会负责,并向常务理事会报告工作。目前,秘书处共有三名专职工作人员。

该会历届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届 (1994年11月):会长:高铭珠;副会长三人:林光顺、李文伟、陈才法;秘书长:郭惠昆。 第二届 (2003年12月):会长:王全生;副会长五人:林光顺、李文伟、柯秀丽、魏正、张建农;秘书长:刘思源。 第三届 (2007年12月):会长:郑建辉;副会长六人:柯秀丽、魏正、张建农、周宝星、涂明忠、李玉珍;秘书长:杜世强。

*章 总则 *条 为完善律师协会管理,保障律师的合法权益,规范律师行业管理和律师执业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规定,并参照全国律协章程,修改和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泉州市律师协会(以下简称本会)是由泉州市律师组成的社会团体法人,是律师的自律性组织,依法对律师实施行业管理。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团结全体律师,正确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律师工作的方针政策,维护宪法和法律的尊严,忠实于律师事业,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提高律师的执业素质;维护律师和律师事务所的合法权益;加强行业自律,促进律师事业的健康发展,为泉州市建设发展战略服务,为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促进社会和谐而奋斗。 第四条 本会接受同级司法行政部门的监督和指导,并接受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和福建省律师协会的指导。 第二章 职责 第五条 本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保障律师依法执业,维护律师的合法权益; (二)总结、交流律师工作经验; (三)贯彻、制定行业规范和律师行业管理制度; (四)组织律师业务培训和职业道德、执业纪律教育,对律师的执业活动进行考核; (五)组织管理申请律师执业人员的实习活动,对实习人员进行考核; (六)对律师、律师事务所实施奖励和惩戒; (七)受理对律师的投诉或者举报,调解律师执业活动中发生的纠纷,受理律师的申诉; (八)宣传律师和律师事务所; (九)协调与司法、执法、行政机关等部门的关系,提出立法和司法建议; (十)司法行政部门及上级律师协会委托行使的其他职责; (十一)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律师协会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三章 会员 第六条 本会会员为个人会员和团体会员。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规定取得律师执业证书并在泉州市执业的律师,为本会的个人会员。依法批准在泉州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为本会的团体会员。 第七条 个人会员的权利: (一)在本会内部享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享有合法执业保障权; (三)参加本会组织的学习和培训; (四)参加本会组织的专业研究和经验交流活动; (五)享受本会举办的福利; (六)使用本会的图书、资料、网络和信息资源; (七)提出立法、司法和行政执法的意见和建议; (八)对本会的工作进行监督,提出批评和意见; (九)通过本会向有关部门反映意见。 第八条 个人会员的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遵守律师行业规范和准则; (三)接受本会的指导、监督和管理; (四)承担本会委托的工作,履行本会规定的法律援助义务; (五)自觉维护律师职业声誉,维护会员间的团结; (六)按规定交纳会费。 第九条 团体会员的权利: (一)参加本会举办的会议和其他活动; (二)使用本会的图书、资料、网络和信息资源; (三)对本会工作进行监督,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十条 团体会员的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 (二)传达、学习和执行本会的各项决议; (三)教育律师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 (四)组织律师参加本会的各项活动; (五)制定和实施内部规章制度; (六)为律师行使权利、履行义务提供必要条件; (七)组织和参加律师执业责任保险; (八)按规定交纳或代收会费; (九)承担本会委托的工作。 第十一条 在泉州市设立的律师事务所及执业的律师,是本会的当然会员。 第十二条 个人会员有下列情形的,其会员资格终止 (一)因迁出或者调离,不在泉州市行政区域律师事务所执业的; (二)未办理律师执业证年度注册,不再从事律师职业的; (三)被司法行政机关吊销律师执业证书的。 第十三条 律师执业机构已注销或被司法行政机关吊销执业许可证的,其团体会员资格自动终止。 第四章 律师代表大会 第十四条 律师代表大会是律师协会的*权力机构。 律师代表大会每三年举行一次。必要时,经律师协会常务理事会决定,可以提前或延期举行。律师代表大会必须有超过三分之二的代表出席始得举行,其决议必须经到会律师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五条 律师代表大会代表应从个人会员中选举或推选产生,选举或推选办法由律师协会常务理事会规定。 司法行政部门可以指派律师工作管理人员作为候选人参加选举,担任律师协会的领导职务。 根据需要,律师协会可以选举或推选特邀代表,参加律师代表大会。特邀代表的职权由律师协会常务理事会确定。 代表应当出席律师代表大会,并行使下列职权: (一)在代表大会上行使审议权、表决权、提案权、提议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定期联系会员、反映会员呼声,维护会员权益; (三)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六条 律师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修改本会章程和重要规章制度; (二)讨论并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三)听取和审议本会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工作规划; (四)选举、罢免本会理事会理事和监事会监事; (五)审议会费收支情况报告; (六)审议大会主席团提出的其他事项。 第五章 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 第十七条 本会理事会由律师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理事会是律师代表大会的常设机构,对律师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会任期与代表大会任期相同,其行使职权至下次律师代表大会召开为止。 本会理事会成员从代表中选举产生。执业律师成为理事会成员应具有良好职业道德和较高业务水平,连续执业五年(且在本市连续执业三年)以上,具有奉献精神,热心律师行业和社会公益活动的执业律师代表中选举产生。 理事应当模范地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诚信敬业,勤勉尽责,维护本会利益,接受会员对其履行职责的合理督促和建议。 理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自动请辞或由理事会决议罢免。 (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受到刑事处罚或被吊销律师执业证书的; (二)严重违反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 (三)连续两次无故不参加理事会会议的; (四)其他应当予以罢免的情形。 第十八条 理事会职权: (一)召开律师代表大会; (二)选举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 (三)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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