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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科学技术协会

福建省科学技术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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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科学技术协会简介

福建省科学技术协会

福建省科学技术协会(FAST),简称福建省科协,是中国科学技术协会(CAST)的地方组织,是福建省科技工作者的群众组织,成立于1962年1月,其前身是中华全国自然科学专门学会联合会福州分会和福建省科学技术普及协会。

本会常务机构是福建省科协会员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常务委员会下设3个工作委员会及相应的办事机构和事业单位。常委由我省40位著名的专家和学者组成。

主 席:吴新涛(著名科学家、中国科学院·院士) 副主席:叶顺煌符卫国 柯少愚 赵榜生 顾阿华谢联辉郑兰荪洪茂椿 王钦敏赖爱光谢华安 杜 建 陈元仲孙世刚郑金贵 李建平付贤智陈绍军

本会由省级各自自然科学学会、协会、研究会和市、县(市、区)科协组成。现在省级学会、协会、研究会160个(包含6个民办非企业单位、2个基金会),市、县、区科协94个。全省会员达30万个,其中省级学会、协会、研究会会员逾15万人。

维护科技工作者的权益,竭诚为科技工作者服务;团结组织福建省科技工作者,促进科学技术的繁荣和发展;促进科学技术的普及和推广;促进科技人才的成长和提高。

一、 开展学术交流,活跃学术思想,促进学科发展,推动自主创新。 二、 组织科学技术工作者为建立以企业为主体的技术创新体系、全面提升企业的自主创新能力作贡献。 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弘扬科学精神,普及科学知识,传播科学思想和科学方法。捍卫科学尊严,推广先进技术,开展青少年科学技术教育活动,提高全民科学素质。 四、 反映科学技术工作者的建议、意见和诉求,维护科学技术工作者的合法权益。 促进学术道德建设和学风建设。 五、 组织科学技术工作者参与国家科学技术政策、法规制定和国家事务的协商、科学决策、民主监督工作。 六、 表彰奖励优秀科学技术工作者,举荐人才。 七、 开展科学论证、咨询服务,提出政策建议,促进科学技术成果的转化;接受委托承担项目评估、成果鉴定,参与技术标准制定、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和认证等任务。 八、 开展民间国际科学技术交流活动,促进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发展同国外的科学技术团体和科学技术工作者的友好交往。 九、 开展继续教育和培训工作。 十、 兴办符合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宗旨的社会公益性事业。

*章 总 则 *条 为加强对福建省科学技术协会(以下简称省科协)所属省级学会、协会、研究会(以下简称省级学会)的管理、服务与规范,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章程》、《中国科协全国学会组织通则(试行)》以及民政部《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登记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级学会是按自然科学中的基础科学、技术科学、工程技术及其相关科学的学科组建,或以促进科学技术发展和普及为宗旨的学术性、科普性社会团体,是国家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三条 省级学会工作的指导思想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科学发展观,贯彻国家科学技术工作自主创新、重点跨越、支撑发展、引领未来的指导方针,弘扬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风尚,倡导“献身、创新、求实、协作”的精神,坚持独立自主、民主办会的原则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紧扣建设海峡西岸经济区这个中心任务以及省科协“围绕一个中心,发挥两个积极性,搞好三个服务,坚持四个原则,打响五个品牌”的工作思路,充分调动广大科技工作者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为建设创新型省份贡献力量。 第四条 省级学会的主要任务是: (一)开展学术交流,活跃学术思想,促进学科发展,推动自主创新。 (二)弘扬科学精神,普及科学知识,传播科学思想和科学方法。捍卫科学尊严,推广先进技术,开展青少年科学技术教育活动,提高全民科学素质。 (三)开展民间国际科技交流活动及台港澳科技交流,发展同国(境)外的科技团体和科技工作者的友好交往。 (四)编辑、出版、发行科技书籍报刊及相关的音像制品,传播科学技术信息。 (五)反映会员和科技工作者的建议、意见和诉求,维护会员和科技工作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科学道德和学风建设。 (六)促进科学技术成果的转化,促进产学研相结合,促进行业或产业科技进步。组织会员和科技工作者为建立企业为主体的技术创新体系,全面提升企业的自主创新能力作贡献。 (七)组织会员和科技工作者对我省科学技术政策、法规制定和相关事务,提出科技建议,推进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 (八)开展表彰奖励、继续教育和培训工作,培养和举荐人才。 (九)开展科学技术方面的论证、咨询服务,举办科技展览,支持科学研究;接受委托承担项目评估、成果鉴定、技术评价,参与并承担技术标准制定、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和认证等工作。 (十)兴办符合学会章程、有利于科学技术发展的社会公益事业。 (十一)促进学会办事机构工作人员队伍建设,使其适应工作的需要和学会的发展。 第二章 成立、接纳、变更、退出、注销 *节 成立 第五条 省科协依据政府有关部门授权,对成立全省自然科学中的基础科学、技术科学、工程技术及其相关学科的学术性或科普性的社会团体的筹备申请进行审查。 第六条 向省科协申请成立的省级学会,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其业务属于自然科学中的基础科学、技术科学、工程技术学科及其相关的新兴、交叉或前沿领域,或与科学技术发展和普及密切相关的领域; (二)主要发起者应在相关领域有重大建树和影响,并有一定的代表性; (三)其相关领域有稳定而广泛且跨多个机构的专家学者群体,有50个以上的个人会员;个人会员、单位会员混合组成的,会员总数不得少于50个; (四)有规范的名称、章程和组织机构; (五)有固定的住所; (六)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常设办事机构和专职(全日制)工作人员; (七)有合法的资产和经费来源,有3万元以上的活动资金。科技类基金会申请成立按照《基金会管理条例》执行; (八)其业务领域和名称不得与已成立的省级学会相同或相似。 (九)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社会团体的名称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背社会道德规范。社会团体的名称应当与其业务范围、成员分布、活动地域相一致,准确反映其特征。 第七条 申请成立省级学会的程序: (一)筹备成立省级学会的申请,经省科协审查同意后,发起者应按《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向省民政厅提出筹备申请。 (二)自省民政厅批准筹备之日起6个月内,发起者应组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章程,产生执行机构、负责人和法定代表人。会议筹备方案应于会员(代表)大会召开前1个月报省科协审批。筹备期间不得开展筹备以外的活动。 (三)会员(代表)大会的结果报经省科协审查后,由发起者向省民政厅申请成立登记,经省民政厅批准成立登记后,由省科协作为业务主管单位。 第二节 接纳 第八条 省科协实行团体会员制。由省科协担任业务主管单位的省级学会自省民政厅批准成立之日,自动成为省科协团体会员。其余科技团体需申请方可加入。 第九条 省科协团体会员需符合下列条件: (一)承认《中国科协章程》; (二)按照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基金会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依法登记的省级科技团体和高校科协; (三)在相关领域内有重大影响的学术带头人和不少于50个的会员; (四)能独立开展国内外学术交流、科学普及、继续教育,编辑出版科学技术或科学普及类刊物; (五)有健全的办事机构及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工作人员,有固定的住所及合法收入。 第十条 由其他部门作为业务主管单位的省级科技社会团体申请加入科协,其业务主管单位不变。 第十一条 省科协团体会员享有以下权利和义务: 权利: (一)推选代表参加省科协全省代表大会,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参加省科协的活动; (三)对省科协的工作提出建议、批评和监督; (四)获得省科协的有关资料; (五)获得省科协的业务活动资助。 义务: (一)遵守《中国科协章程》及省科协有关管理办法; (二)接受省科协领导; (三)执行省科协决议和决定; (四)承担省科协委托的任务。 第三节 变更 第十二条 省级学会变更名称,需经理事会无记名表决通过后向省科协提出申请;省级学会变更法定代表人、住所、活动资金、业务范围等事项,需经理事会同意,向省科协提出申请。上述变更事项经省科协同意后,应到省民政厅办理变更手续。 第四节 退出 第十三条 省级学会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退出省科协并解除业务主管关系: (一)有退出省科协的意愿,向省科协提出申请,经批准退出; (二)不遵守《中国科协章程》,不能正常开展活动,经给予警告或限期整改一年内无明显改进的,省科协劝其退出; (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连续二年不参加年检或年检未通过的,省科协强制其退出。 第十四条 退出省科协的程序: (一)省级学会申请退出省科协,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后,报省科协审查同意,并报省民政厅同意变更业务主管单位,办理退出手续。 (二)省科协劝其退出的学会,由省科协学会学术部提出意见,经省科协驻会主席批准生效。劝其退出生效一年内,被劝其退出的学会应寻找新的业务主管单位,并申请办理业务主管单位变更手续。如在一年内无法找到新的业务主管单位,省科协不再担任业务主管单位,被劝其退出的学会应申请注销。 (三)省科协强制其退出的学会,由省科协学会学术部提出意见,经省科协驻会主席同意,报省民政厅批准,按《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撤销程序办理。 第五节 注销 第十五条 省级学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省科协审查同意后,向省民政厅申请注销: (一)完成社会团体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自行解散的; (三)分立、合并的; (四)由于其他原因终止的。 第十六条 省级学会注销应当向省科协提交下列文件: (一)省级学会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 (二)加盖学会印章的理事会关于注销事项的会议纪要。 第十七条 省级学会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省科协及其他有关单位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清算期间,省级学会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十八条 省级学会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省民政厅办理注销登记并上缴该省级学会的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 第三章 会员 第十九条 符合会员条件,承认省级学会章程者,可提出入会申请,经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或其授权机构审核批准成为省级学会会员。 第二十条 省级学会会员包括个人会员、单位会员。 第二十一条 个人会员是学会组织的主体。 省级学会可授予荣誉会员、名誉会员称号;有条件的省级学会可发展不同类别的个人会员,其类别和条件由各学会自行确定。 第二十二条 会员原则上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个人会员。具有一定专业技术职务或专业知识的科技人员;高技能人才;热心和积极支持学会工作并具有相关专业知识的管理工作者。其中,对本学科或专业科学技术发展和学会工作有重大贡献的专家、学者,经省级学会常务理事会推荐、理事会通过,可授予荣誉会员称号;对本学科或专业的发展有重要贡献,具有较高学术威望,热心参加或协助组织与我省相应学会的科学技术交流的外籍专家、学者,经省级学会常务理事会推荐,理事会通过,可授予名誉会员称号。 (二)单位会员。与省级学会学科或专业相关,具有一定数量科技人员,愿意参加学会有关活动,支持学会工作的科研、教学、生产、设计等合法设立的企业、事业单位以及社会团体。 第二十三条 会员基本权利: (一)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学会的活动; (三)获得学会服务的优先权和优惠权; (四)对学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学会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四条 会员基本义务: (一)遵守学会章程,执行学会决议; (二)依学会章程规定按时缴纳会费; (三)完成学会交办的工作; (四)维护学会合法权益; (五)向学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学会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五条 省级学会直接发展会员,同时可授权地市学会、省级学会分支机构发展会员。 第二十六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学会,并交回有关证件。 第二十七条 会员1年不缴纳会费,省级学会应书面通知会员补交;不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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