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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化工学会

中国化工学会

中国化工学会学会概况组织机构

http://www.ciesc.cn

中国化工学会CIESC是由中华化学工业会和中国化学工程学会合并而成的, 中华化学工业会于1922年4月23日在北京成立, 中国化学工程学会于1930年2月在美国麻省理工学院成立。
中国化工学会简介

中国化工学会CIESC是由中华化学工业会和中国化学工程学会合并而成的, 中华化学工业会于1922年4月23日在北京成立, 中国化学工程学会于1930年2月在美国麻省理工学院成立。

团结和组织化工科技工作者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科学技术是*生产力的思想,实施科教兴国和可持续发展战略,促进化工科学技术的繁荣和发展,促进化工科学技术的普及和推广,促进化工科学技术人才的成长和提高,促进科学技术与经济的结合,为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服务。

本会的业务范围是在我国化工科技领域开展如下活动:

(一)积极开展科学技术交流,组织重点化工科学技术课题的研讨和考察活动。

(二)接受政府和有关部门委托,承担科技开发和科技论证、项目评估、技术咨询、软课题研究、科技成果鉴定和技术资格评审工作。

(三)开展继续教育和技术培训工作,普及化工科学技术知识,传播先进科学技术和管理经验。

(四)开展国际化工科学技术交流,加强同国外的化工科学技术团体和化工科学技术工作者的合作与交往,举办国际学术会议、讲座和展览,促进国内外技工贸合作。

(五)编辑出版化工科技书刊。

(六)发现并推荐人才,表彰、奖励有突出贡献的会员和在学会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学会工作人员。

(七)组织会员参加学会举办的活动,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反映会员的建议和呼声。

(八)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兴办与本会宗旨相关的实体,开展有偿服务活动。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中国科协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下设19个分支机构(即专业委员会),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化工学会在业务上受本会指导;本会办事机构(学会总部)挂靠在中国石油和化学工业协会。

*章总则

*条本会名称为中国化工学会,英文译名为The Chemical Industry and Engineering Society of China,缩写为CIESC。

第二条本会是由化工科技工作者和有关单位自愿结成、依法登记成立的全国性、学术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具有社会团体法人资格,是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简称“中国科协”)的组成成员,是发展我国化工科技事业的重要力量。

第三条本会的宗旨是: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团结和组织化工科技工作者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科学技术是*生产力和人才资源是*资源的思想,推动实施科教兴国战略、人才强国战略和可持续发展战略,促进化工科学技术的繁荣和发展,促进化工科学技术的普及和推广,促进化工科学技术人才的成长和提高,促进科学技术与经济的结合,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为提高全民科学素质服务,为化工科学技术工作者服务,为建设创新型国家、推动建设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振兴我国化工事业和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而奋斗。

本会坚持独立自主、民主办会的原则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弘扬“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风尚,倡导“献身、创新、求实”的精神,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和优良学风,按照《章程》规定,积极主动、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

第四条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中国科协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本会住所设在北京市。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六条开展科学技术交流,组织重点化工科学技术课题的研讨和考察活动,活跃学术思想,促进学科发展,推动自主创新。

第七条开展科学论证、咨询服务,提出政策建议,促进科学技术成果的转化;接受委托承担项目评估、成果评价,参与技术标准制定、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和认证等任务。

第八条开展继续教育和技术培训工作,普及化工科学技术知识,传播先进科学技术和管理经验。

第九条开展国际化工科学技术交流,加强同国外的化工科学技术团体和化工科学技术工作者的合作与交往,举办国际学术会议、讲座和展览,促进国内外技工贸合作。

第十条编辑出版化工科技书刊。

第十一条发现并推荐科学技术人才,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表彰、奖励优秀化工科技工作者和在学会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学会工作人员。

第十二条推动建立和完善科学研究诚信监督机制,促进科学道德建设和学风建设。

第十三条组织会员并团结动员化工科技工作者参加学会举办的活动,反映科学技术工作者的建议、意见和诉求,维护会员和科学技术工作者的合法权益。

第三章会员

第十四条根据中国化工学会改革及发展的需要,切实建立以会员为主体的组织体制,充分发挥学会在“三服务一加强”(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为提高全民科学素质服务,为科学技术工作者服务,加强自身建设)中的主导地位和作用,制定并实施“中国化工学会会员制条例”(另行修订)。

第十五条本会“会员”包括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单位会员指以组织或单位名义加入的会员。个人会员是以个人名义加入的会员。

第十六条在建立以“会员”为主体的组织体制过程中,加大直接吸收个人会员的力度,重视发展“三资”企业、民营企业入会,强化为“会员”的服务功能。

第十七条会员的权利:

(一)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学会的活动;

(三)获得学会服务的优先权和优惠权;

(四)对学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学会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八条会员的义务:

(一)遵守学会章程,执行学会决议;

(二)维护学会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学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学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学会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九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

第二十条本会的较高权力机构是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全国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特殊情况下,需提前或延期召开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中国科协审查并经民政部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全国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的代表名额和产生办法由常务理事会决定,其代表经各专业委员会、地方学会及有关方面民主协商,选举产生。

全国会员代表大会代表实行任期制。

第二十二条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修改本会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本会工作方针和任务;

(五)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六)决定终止事宜;

(七)决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二十三条理事会是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全国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并对全国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二十四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常务理事;

(三)筹备召开全国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全国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审议批准理事会理事的增补,但增补的比例不得超过原理事总数的20%;

(六)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变更和注销;

(七)决定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进行奖励和表彰活动,决定授予荣誉职务;

(十一)决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二十五条理事会及常务理事会组成原则

(一)理事会人数,原则上根据学会会员数量,按一定比例确定,由全国会员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其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二)理事、常务理事在本专业领域应有一定的代表性、权威性。

(三)年龄结构合理,专家、学者、产学研一线工作的科技工作者与管理人员比例适当。

(四)单位理事的代表由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担任。单位调整理事代表,由其书面通知本会,报理事会审定。该理事同时为常务理事的,一并办理调整手续。

第二十六条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进行。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七条对化工科学技术的发展有突出贡献或对本会的发展有显著贡献,并担任过本会常务理事的专家,经理事会讨论通过,可聘为本届荣誉职务。

第二十八条在理事会闭会期间,由常务理事会行使理事会*、三、六、七、八、九、十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九条常务理事会每半年召开一次,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进行。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三十条本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素质好;

(二)在化工领域内有较大影响,并热爱、关心学会工作;

(三)理事长、副理事长较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任职时年龄一般不超过62周岁且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第三十一条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人选如超过较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中国科协审查并经民政部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二条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每届任期5年,连任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全国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中国科协审查并经民政部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三条理事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

因特殊情况,经理事长委托、理事会同意,报中国科协同意并经民政部批准后,可以由专职副理事长或秘书长担任本会法定代表人。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它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四条本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理事长因出国出差或公务繁忙等原因不能及时履行本条有关职责时,可委托副理事长代理其有关职责。

第三十五条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本会其它日常事务。

第五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六条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本会开展表彰奖励活动,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三十七条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和企事业等单位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和服务的收入;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八条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九条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公布。

第四十条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民政部和中国科协认可的审计机构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一条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二条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第四十三条本会修改的章程,经中国科协审查同意,民政部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四条本会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经全国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后,报中国科协审查同意,经民政部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本会终止前,须在中国科协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六条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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