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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学前教育研究会

中国学前教育研究会

中国学前教育研究会取消会员申请课题研究研究会工作

http://www.cnsece.com

中国学前教育研究会简介

中国学前教育研究会

中国学前教育研究会设有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学术委员会,负责总会的日常事务与学术工作。

另外专设世界学前教育组织(OMEP)中国委员会,负责国际合作和交流事务。

研究会下设“幼儿园课程与教学专业委员会”、“学前教育事业发展与管理专业委员会”、“游戏与玩具专业委员会”、“学前儿童健康教育专业委员会”、“幼儿园社会教育专业委员会”、“ 学前教育教师发展专业委员会”等六个专业委员会。

研究会会刊:《学前教育研究》是我国学前教育研究的理论核心刊物。

中国学前教育研究会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全面贯彻国家有关学前教育的方针和政策,团结和带领广大学前教育工作者,探索儿童发展规律,研究和解决学前教育的理论与实践问题,为推进学前教育事业发展、提高教育质量、促进儿童健康儿童成长而贡献力量。

中国学前教育研究会的主要业务有:

(一)组织学前教育学术研究,开展学术交流活动。

(二)宣传、普及科学的学前教育知识,介绍学前教育科研动态和优秀研究成果,为学前教育工作者、家长及有关人员提供咨询服务。

(三)关注学前教育事业发展的重点、难点问题,为政府决策提供科学依据和咨询服务。(四)加强区域间学前教育交流与合作,促进各地学前教育事业均衡发展。

(五)开展国际交流与合作。

(六)办好会刊,支持学前教育类报刊的工作,评选和推荐学前教育方面的优秀书籍。(七)配合有关部门和单位,开展学前教育的评估工作。

(八)开展其他相关活动。

1979 年 11 月 3 日 ,中国学前教育学会幼儿教育研究会在南京成立并召开了*届年会。陈鹤琴任名誉理事长,左淑东任理事长。

1992 年 2 月 ,中国教育学会幼儿教育研究会经国家民政部批准,更名为中国学前教育研究会,成为国家一级学会。全国38个省、市、自治区、计划单列市和军队系统的幼儿教育研究会成为中国学前教育研究会单位会员,现有个人会员11000人。

1995 年 10 月 26 日 在 成都 召开中国学前教育研究会*次会员代表大会。会议通过了《中国学前教育研究会章程》,孙岩任名誉理事长,史慧中任理事长。

1987 年 ,创办出版会刊《学前教育研究》,促进了学前教育理论与经验的交流与传递。

1989 年, 中国学前教育研究会作为中国委员会参加世界学前教育组织(OMEP),加强了与世界各国学前教育界的交流与联系。

1993 年 成立学术委员会。 1996 年 经国家民政部批准,成立 5 个专业委员会,包括学前儿童健康教育专业委员会、游戏与玩具专业委员会、学前教育管理研究专业委员会、幼儿园课程与教学专业委员会、学前社会教育专业委员会。 2009 年经国家民政部批准,成立学前教育教师发展专业委员会。学术委员会和专业委员负责规划、指导学术研究的方向和计划,开展学术研究活动。

2003 年 ,在人民大会堂成功举办“中国幼儿教育百年纪念暨学术研讨会”,时任全国人大副委员长许嘉璐出席大会并讲话,国务委员陈至立作书面发言,千名委员代表出席大会。

2001 年至 2010 年 ,组织开展“十五”、“十一五”课题研究,批准立项700多个研究课题,推动了群众性教科研活动的开展。

2001 年始 ,编辑《中国学前教育研究会通讯》寄发给会员,加强了与会员的联系与沟通。

2007 年 ,创建“中国学前教育研究会网”,网站设置十六个栏目和论坛,注册会员五千多人,为广大幼儿教育工作者搭建了一个专业的信息平台。

2008 年 “5·12”汶川地震,主动及时地组织全国各地幼教志愿者奔赴汶川灾区,开展了流动幼儿园、培训教师等一系列支教活动。

党的“十七大”作出“重视学前教育”的指示,《国家教育改革与发展中长期规划纲要》的颁发迎来了学前教育发展的春天。中国学前教育研究会将一如既往地为促进学前教育事业发展做出贡献。

*届(1979)

理事长:左淑东

副理事长:孙岩、钟昭华、张小清、陈俊恬

秘书长:孙爱月

第二届(1985)

理事长:孙 岩

副理事长:史慧中、陈俊恬、唐淑、潘洁、李道佳

秘书长:祝士媛

第三届(1990)

理事长:孙 岩

副理事长:史慧中、林嘉绥、潘洁、马以念

秘书长:祝士媛

第四届(1995)

理事长:史慧中

副理事长:马以念、方明、邓佐君、包同曾、冯晓霞、朱慕菊、屠美茹、潘洁

秘书长:庞丽娟

第五届(2000)

理事长:冯晓霞

副理事长:唐淑、庞丽娟、邓佐君、朱家雄

秘书长:王化敏

第六届(2005)

理事长:冯晓霞

副理事长:庞丽娟 朱家雄 虞永平 郭亦勤 刘云艳

秘书长:王化敏

第六届(2010)

理事长:虞永平

副理事长:庞丽娟 郭亦勤 刘云艳 王化敏 华爱华 罗英智

秘书长:廖丽英

*章 总 则

*条 本会名称为中国学前教育研究会(英文名称为:China National Society of Early Childhood Education),英文缩写为:(CNSECE)

第二条 性质

本会是国家一级学会,是全国性、非营利性、群众性的学前教育学术研究团体,由地方研究会、分支机构、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自愿组成。

第三条 宗旨

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全面贯彻国家有关学前教育的方针和政策,团结和带领广大学前教育工作者,探索儿童发展规律,研究和解决学前教育的理论与实践问题,为推进学前教育事业发展、提高教育质量、促进儿童健康成长而贡献力量。

严格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社会道德规范。

第四条 本会接受国家教育部的业务指导和国家民政部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会址在北京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是:

一、组织学前教育学术研究,开展学术交流活动。

二、宣传、普及科学的学前教育知识,介绍学前教育科研动态和优秀研究成果,为学前教育工作者、家长及有关人员提供咨询服务。

三、关注学前教育事业发展的重点、难点问题,为政府决策提供科学依据和咨询服务。

四、加强区域间学前教育交流与合作,促进各地学前教育事业均衡发展。

五、开展国际交流与合作。

六、办好会刊,支持学前教育类报刊的工作,评选和推荐学前教育方面的优秀书籍。

七、配合有关部门和单位,开展学前教育的评估工作。

八、开展其他相关活动。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会会员为团体(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两类。

第八条 会员入会条件:

一、自愿加入本会。

二、拥护本会章程。

三、积极参与学前教育科学研究和实践活动。

四、在学前教育研究与实践领域中有一定影响。

第九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团体会员:提交入会申请书,报本会常务理事会讨论批准。

二、个人会员:提交入会申请书,经当地学前教育研究会报本会常务理事会批准。

本会对个人会员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举办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有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五、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和社会信誉,不得以本会名义从事与本会宗旨相违背的活动。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任务。

四、按规定按时交纳会费。

五、与本会交流业务信息。

第十二条 退会

团体会员退会应提交书面申请,经本会常务理事会同意并处理好遗留问题。个人会员退会在书面通知本会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连续两年不交纳会纳,并无故不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果有严格违反本章程及其他违法行为,经常务理事会(2/3以上)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权力机构是全国会员代表大会,每五年召开一次。会员代表大会的职责是:

一、制定和修改本会的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本会变更、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理事会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任期五年,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七条 理事产生办法:经上届常务理事会与地方研究会和团体会员协商,推选本届理事侯选人;上届常务理事会也可根据工作需要推荐一定数量的本届理事侯选人。理事侯选人需经会员代表大会选举通过,方可正式成为理事。理事每届任期五年。闭会期间,如遇特殊情况,常务理事会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和相关单位协商,对理事作个别调整。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常务理事,推举名誉理事长,聘请顾问。

三、组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决定设立代表机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专业委员会)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九、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的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议每年召开一次,特殊情况下也可以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由理事会选举产生,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责,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的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会设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以上职务通过理事会选举产生。

第二十五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的任职条件是: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素质好,作风正派,廉洁奉公,有奉献精神。

二、在学前教育学术领域内有较大影响,有一定的管理能力。

三、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的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本会的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六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每届任期五年,任职一般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应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代表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继续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会理事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理事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教育部审查,经民政部批准后方可担任。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监督本会代表机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专业委员会和实体机构的工作,并处理有关事宜。

五、副理事长协助理事长开展工作。根据各自分工承担组织管理、学术研究、对外交流、社会资源开发利用等方面的任务。

第二十九条 本会办事机构为秘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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