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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散装水泥推广发展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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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散装水泥推广发展协会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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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会成立以来,在宣传贯彻国家关于推广发展散装水泥的方针政策、协调解决行业建设与发展的重大问题、发挥政府与企业的桥梁纽带作用、承担政府部门委托工作、加强会员间的交流协作、组织业务培训和开展国际交流等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发挥了行业组织的重要作用,被国家相关部委评为优秀社团组织并多次受到业务主管单位表样。随着国家政府职能的进一步转变,中国散装水泥推广发展协会将在国家有关政策指导下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中国散装水泥推广发展协会主要业务范围: 一、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宗旨,宣传贯彻党和国家关于发展散装水泥的方针、政策。 二、组织开展关于我国发展散装水泥的理论和实践中主要问题的调查研究,为有关政府部门制定散装水泥的技术经济政策和发展规划以及完善行业法规体系建设等提出建议。 三、履行政府部门委托的全国散装水泥行业统计分析职能,组织召开行业统计工作会议和开展有关业务活动。 四、举办学术研讨会和报告会等行业交流活动,普及宣传有关专业知识,推广发展散装水泥的先进经验。 五、组织新技术的研制开发和交流,推广发展散装水泥的新技术、新设备、新工艺,推进散装水泥设施、装备技术进步和开展标准化工作。 六、举办各种形式的散装水泥技术和管理培训班,开发智力,培养人才,为散装水泥工作者提供业务学习、培训、考察、知识更新的机会和条件。 七、服务于行业和企业诉求,建立完善行业自律性管理约束机制,规范会员行为,协调会员关系,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八、收集、整理、发布国内外有关技术、市场和统计信息,加强国际间散装水泥专业技术交流与合作。 九、编印会刊及有关资料,指导行业媒体的宣传工作。 十、承办政府有关部门交办的事项。

*章 总 则

*条 本团体定名为“中国散装水泥推广发展协会”,英文译名是:China Bulk Cement Association Of Popularization & Development,缩写为CBCA。 第二条 本团体是由全国从事散装水泥管理、生产、运输、储存、流通、使用、科研、设备制造等有关企事业单位、团体及个人自愿结成的非营利性全国性行业组织,具有社团法人资格。 第三条 本团体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宣传贯彻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促进会员间的交流和协作,沟通信息,协调关系,发挥企业和政府间的桥梁和纽带作用,推进散装水泥行业的发展。 第四条 本团体接受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团体的住所设在北京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团体的主要任务 (一)坚持科学发展观,宣传贯彻党和国家关于发展散装水泥的方针、政策; (二)组织会员单位对我国发展散装水泥的理论和实践中的主要问题进行调查研究,为有关部门制定散装水泥的技术经济政策和发展规划提出建议; (三)举办学术研讨会和报告会,普及宣传有关专业知识,推广发展散装水泥的先进经验; (四)组织新技术的研制开发和交流,推广发展散装水泥的新技术、新设备、新工艺,推进散装水泥设施、装备的技术进步和标准化工作; (五)举办各种形式的散装水泥技术和管理培训班,开发智力,培养人才,为散装水泥工作者提供业务学习、培训、考察、知识更新的良好机会和条件; (六)开展咨询、协调工作,为会员单位服务; (七)收集、整理国内外有关技术、市场信息,加强国际间散装水泥学术交流和合作; (八)编印会刊及有关资料; (九)承办政府有关部门交办的事项。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凡依法成立的从事散装水泥事业及相关工作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热心于发展我国散装水泥的专家、学者和从事散装水泥工作的个人均可申请加入本团体。 本团体会员分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三)在本团体的业务(行业、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团体的活动; (三)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二)维护本团体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团体的*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 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审议通过会费标准和收取办法;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讨论、研究、确定本团体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七)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单位的代表有变动的,应由单位推举新的代表接替担任理事,并及时通知团体秘书处备案。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常务理事;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三、五、六、七、八、九、十项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单位的代表、副理事长如有变动的,由所在单位推荐新的代表接替常务理事、副理事长,由团体秘书处提交常务理事会确认。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 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团体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素质好; (二)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职年龄不超过65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权利和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团体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团体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四年。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但延期任职时间不得超过一届。 第二十七条 本团体理事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第二十九条 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团体的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团体会费标准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第四十条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团体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2008年11月20 日第四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中国散装水泥推广发展协会第四届理事会名誉理事长 姜增伟 男,汉族, 1953年5月生,中共党员,中央党校在职研究生学历。 1969年至2005年先后在黑龙江生产建设兵团、商业部、中国商业外贸公司、国内贸易部、国家内贸局、中央企业工作委员会、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工作,2005年至今任商务部党组成员、副部长。

陆 江 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会长 丁俊发 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首席顾问 邸建凯 商务部商贸服务管理司司长 赵家荣 国家发改委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司司长 周长益 工业和信息化部节能与综合利用司司长 吴慧娟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司副司长 贾 康 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所长

门晓伟 商务部商贸服务管理司 副司长 王培铭 同济大学材料科学与工程学院 院 长 丁俊发 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 首席顾问 李 平 中国建材流通协会 原理事长 蒋尔忠 浙江省散装水泥发展协会 名誉理事长 杨伟东 国家行政学院 教 授 阎培渝 清华大学土木水利学院 教 授 周思源 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研究员 孙振平 同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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