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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煤炭加工利用协会

中国煤炭加工利用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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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煤炭加工利用协会简介

中国煤炭加工利用协会

国务院机构改革后,调整了协会的职能,进一步明确了任务,充实了力量,从而为协会工作创造了有利条件。根据需要,协会设有秘书处、洗选加工部和环保节能部三个职能部门和《煤炭加工与综合利用》杂志编辑部。下设有“低热值燃料发电分会”、“煤转化专业委员会”、“煤系共伴生资源综合利用分会”等二级分会和专家咨询组。并受政府部门的委托,对煤炭工业环保安全培训中心和煤炭工业环境监测站进行业务指导。

协会成立二十多年来,在上级有关部门和会员单位的大力支持下,围绕煤炭洗选加工、综合利用多种经营、环境保护和节约能源,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明显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为合理开发利用煤炭资源,贯彻实施煤炭工业可持续发展战略做出了贡献。

在新世纪的征途中,中国煤炭加工利用网将以党的十六大精神为指针,与时俱进,协调政府、服务企业,按照职能要求,在煤炭洗选加工、环保节能、资源综合利用多种经营和推广洁净煤技术方面,充分发挥协会的作用,为开创我国煤炭加工利用事业的新局面而努力奋斗!

*章 总 则

*条 本团体的名称是:中国煤炭加工利用协会,英文译名为“China Coal Processing & Utilization Association (英文缩写为CCPUA)”。

第二条 本团体是由从事煤炭洗选加工与转化以及相关的环境保护、节约能源、综合利用等企事业单位自愿组成的专业性的全国性的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团体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国家政策和社会道德风尚,坚持可持续发展战略,面向基层、面向企业,以高效加工利用煤炭资源及其共伴生矿物,发展洁净煤炭,调整煤炭产业、产品结构,促进循环发展,提高综合效益为目标。沟通协调部门之间、企业之间和企业与个人之间的经济技术关系,提供双向服务,维护公平竞争,促进共同发展,为会员服务,维护会员合法权益。

第四条 本团体接受登记管理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和业务主管单位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团体的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和平里北街21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是:

(一)组织对有关法律、规章、政策、条例、技术标准、规范、发展规划和专门课题等进行调研,并提出政策性意见和建议;

(二)答复政府及有关部门的咨询,向政府及有关部门反映会员的意见和要求,帮助政府协调行业及企业间的关系;

(三)制定和监督执行行规行约,倡导行业道德;

(四)发展与国内外相关组织的联系,总结先进经验,开拓国际市场,开展经济、技术和管理的交流与合作,推广新技术、新设备、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帮助会员提高科学管理水平,提高煤炭行业国际地位;

(五)开展培训、咨询、评估、信息等综合服务,收集、整理、发布信息,受政府委托承办或根据市场和行业发展需要组织产品展览、展销等,举办报告会、研讨会、推广会,为会员提供国内外技术经济和市场信息;

(六)受政府委托,承办煤炭行业有关项目的评估审查,重大问题调查,促进节能、环保产业的发展;

(七)受政府部门委托,指导煤炭工业环保安全培训中心、煤炭工业环境监测总站和煤炭工业节能技术服务中心等单位的工作;

(八)发展行业和社会的公益性事业;

(九)依照有关规定,编辑出版书刊和信息资料;

(十)承办政府和有关部门、企业、事业单位委托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团体的会员种类: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

第 八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团体的志愿;

(三)在本团体的业务(行业、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个人会员为有一定影响或造诣的领导、企业家、专家、学者、工程技术人员和管理工作者。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团体的活动;

(三)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二)维护本团体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二年不交纳会费又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团体的*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制定并修改会费标准;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团体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理事长、副理事长*任职年龄不超过65周岁;

(四)秘书长*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60岁,秘书长为专职;

(五)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六)未受过剥夺权利的刑事处罚;

(七)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团体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团体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5年,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团体理事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团体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第二十九条 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业务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资产来源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保险和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第四十条 本团体修改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团体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2008年11月4日第五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理事长吕英副理事长张绍强(常务)蔡明华(常务)王金力神华股份公司副总裁尹亮石学让兖矿集团公司副总经理石盛奎山西国阳新能股份董事长殷作如周少雷大地工程公司总经理朱周岐于斌大同煤矿集团总工程师李馥友中煤能源公司副总裁张凤舞重庆能源集团副总经理张成文万善福平顶山煤业集团副董事长秘书长马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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