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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钨业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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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钨业协会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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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钨业协会成立于1985年12月,是一个全国性的、在国际国内有影响力的行业组织。 中国主要从事钨生产、应用、贸易的企业和科研、设计、地质、教育的单位都加入了中国钨业协会,现有会员单位185个。

中国钨业协会的宗旨是:推动中国钨工业不断深化改革,加速产品结构、产业结构和企业结构的调整,改善企业管理,提高科技水平和国际竞争力,树立科学发展观,促进中国钨工业全面健康发展。 中国钨业协会的主要任务是:积极反映会员单位的合理要求,协调会员单位关系,维护会员单位的合法权益,在政府和企事业单位之间起桥梁和纽带作用,不断建立和完善行业自律机制,规范行业行为,维护公平竞争,维护国家和全行业的利益;开展行业调查,研究制订我国钨业发展的战略和策略,积极向政府有关决策部门提出建议;开展信息、技术咨询服务,提供行业的国内外经济技术情报和有关信息,组织经济技术交流等。 中国钨业协会的领导机构是理事会,五届理事会共有理事65人。现已推行主席团制度,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对行业的有关重大问题进行审议和决策,主席团主席由协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和十一位主要钨企事业单位负责人组成,执行主席在十一位企事业单位主席中产生并轮流担任。协会下设6个分会:地质矿山分会、冶炼分会、硬质合金分会、钨材分会、钨铁合金分会、经贸研究分会。常设工作部门有:秘书处。主办期刊:《中国钨业》。 中国钨业协会成立以来,得到国家有关部门重视和支持,在广大会员单位的共同努力下,为国家提供了大量的钨行业调查报告,引起国家领导人的高度关注,多次作出重要批示;协助政府制订出台了许多法规和文件,维护了会员单位和行业的合法权益,促进了钨工业的全面、稳定、健康、持续发展。1998 年~2003年连续六年被原国家经贸委、中国工业经济联合会评为全国先进工业行业协会。

为了振兴中国钨业,党中央和国务院作出了一系列重大决策,其中很重要的一项决策就是成立中国钨业协会。 冶金工业部于1981年7月9日向国家经委报送《关于成立中国钨业协会的报告》([81]冶科字第1286号文),同年9月17日国家经委向国务院报送《关于改变我国目前钨业状况的请示报告》(经委[1981]358号文)。报告中提出:“同意冶金部意见,先成立中国钨业协会,以利于把钨企业从生产到销售更加合理组织起来,协调好各方面的关系,统一对外。建议钨业协会由有色金属管理总局领导。吸收外贸部、四机部、轻工业部、物资局参加,以推动这一工作。”,1981年9月25日国务院批准了这个报告。 国家有色金属管理总局于1982年2月成立钨协筹备组,并于1982年10月5日邀对外贸易部、电子工业部、化学工业部、机械工业部、轻工业部、国家物资总局等部门代表在京召开了关于成立中国钨业协会有关事宜的协商会议。 后来由于精简国家机构,管理体制进行改革,国家有色金属管理总局撤消,成立了中国有色金属工业总公司,因此,成立中国钨业协会工作受到拖延,但筹备工作仍在进行。 在中国有色金属工业总公司和冶金部、机械工业部、轻工业部、电子工业部、化学工业部、贸易部国际联络局等部门的共同努力下,中国钨业协会于1985年12月20日在江西南昌正式成立。

中国钨业协会章程: *章 总 则 *条 本团体的名称是:中国钨业协会 英文名称:CHINA TUNGSTEN INDUSTRY ASS0CIATION 缩写:CTIA 第二条 本协会是有关钨的生产、应用、贸易企业和有关科研、设计、地质、教育等单位自愿结成的行业性的全国性的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 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坚持为企业、为政府、为振兴钨业服务,充分发挥在政府与企业间的桥梁纽带作用;建立和完善行业自律机制,维护国家和全行业利益及会员合法权益;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走新型工业化道路,为把我国从钨的原料大国发展成现代化的钨工业强国而团结奋斗。 第四条 本协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和业务主管单位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协会的住所北京市复兴路乙12号622室。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对我国钨业的方针、政策、规划、措施等重大经济技术问题进行调查研究,积极向政府有关决策部门提供建议。 (二)围绕钨的国内外两个市场,从生产、冶炼、加工和出口贸易整体出发,研究制定我国钨业发展的战略和策略。 (三)建立和不断完善行业自律机制,制定并监督执行行规行约,规范行业行为,维护公平竞争,维护国家和全行业的利益。 (四)向有关部门反映会员的合理要求,协调会员关系,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五)开展信息、技术咨询服务,提供国内外经济技术情报和各种有关信息,组织经济技术交流。 (六)为会员单位培训经济管理人才和技术人才。 (七)开展同各国钨业经济团体的联系以及经济、技术等方面的交流合作活动。 (八)根据政府有关部门授权和委托,负责完成标准制定、行业统计、资质审查、行检行评、项目论证、成果鉴定等项工作任务。 (九)开展国家法律、法规所允许的,有益于钨业发展的活动。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协会的会员种类:单位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协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三)在本协会的业务(行业、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具有法人资格的有关钨的生产和贸易企业; (五)从事与钨业发展有关的行业管理、教育、科研、设计、地质等事业单位。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会员登记表; (二) 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协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对协会组织、资助、开发的新技术、新产品有优先或优惠获得有偿转让权; (七)获得本协会各种情报、资料和期刊。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协会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报表和信息; (六)自觉遵守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的"行规行约",严格自律,维护行业共同利益。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二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法行为,损害协会和行业名誉的,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协会的*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制定并修改会费标准;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 、主席团主席、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协会设立主席团,推行主席团工作制度,主席团严格执行《中国钨业协会主席团工作制度》,在理事会闭会期间,主席团对行业和协会中的重大事项进行审议和决策,对理事会负责,接受理事会监督。 第二十二条 本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素质好; (二)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三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五年,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常务副会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 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资产来源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 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七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主管协会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主管协会审查同意。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主管协会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经2008年12月2日第五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理事会。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第四十七条 中国钨业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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