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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业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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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业协会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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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业协会成立于1991年8月28日。十六年来,协会认真贯彻执行“法制、监管、自律、规范”的八字方针和《中国证券业协会章程》 ,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指导下,团结和依靠全体会员,切实履行“自律、服务、传导”三大职能,在推进行业自律管理、加强行业诚信建设、反映行业意见建议、改善行业发展环境等方面做了一些工作,发挥了行业自律组织的应有作用。2007年1月22日,协会召开了第四次会员大会,黄湘平同志当选为会长。

的较高权力机构是由全体会员组成的会员大会,理事会为其执行机构。中国证券业协会实行会长负责制。截至2007年7月1日,协会会员总数共计295家,其中,证券公司106家,基金公司52家,投资咨询公司90家,资产管理公司3家,特别会员44家(其中交易所2家,登记结算公司1家,基金托管机构8家,地方证券业协会33家)。

在国家对证券业实行集中统一监督管理的前提下,进行证券业自律管理;发挥政府与证券行业间的桥梁和纽带作用;为会员服务,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维持证券业的正当竞争秩序,促进证券市场的公开、公平、公正,推动证券市场的健康稳定发展。

第四次会员大会通过了修改后的新章程,明确了协会在以下三方面的主要职责:

协会依据《证券法》的有关规定,行使下列职责:教育和组织会员遵守证券法律、行政法规;依法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向中国证监会反映会员的建议和要求;收集整理证券信息,为会员提供服务;制定会员应遵守的规则,组织会员单位的从业人员的业务培训,开展会员间的业务交流;对会员之间、会员与客户之间发生的证券业务纠纷进行调解;组织会员就证券业的发展、运作及有关内容进行研究;监督、检查会员行为,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协会章程的,按照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中国证监会规范性文件规定,行使下列职责:制定自律规则、执业标准和业务规范,对会员及其从业人员进行自律管理;负责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考试、认定和执业注册管理;负责组织证券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资质测试和保荐代表人胜任能力考试,并对其进行持续教育和培训;负责做好证券信息技术的交流和培训工作,组织、协调会员做好信息安全保障工作,对证券公司重要信息系统进行信息安全风险评估,组织对交易系统事故的调查和鉴定;负责制定代办股份转让系统运行规则,监督证券公司代办股份转让业务活动和信息披露等事项;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职责。

(2007年1月22日中国证券业协会第四次会员大会审议通过)

(2007年5月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核准。)

*章 总 则

*条 中国证券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英文全称为THE SECURITIES ASSOCIATION OF CHINA缩写SAC)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投资基金法》和《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设立的证券业自律性组织,是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法人。

第二条 协会的宗旨是:在国家对证券业实行集中统一监督管理的前提下,进行证券业自律管理;发挥政府与证券行业间的桥梁和纽带作用;为会员服务,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维持证券业的正当竞争秩序,促进证券市场的公开、公平、公正,推动证券市场的健康稳定发展。

第三条 协会接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以下简称中国民政部)的业务指导、监督管理。

第四条 协会的会址设在中国北京。

第二章 职 责

,行使下列职责:

(一)教育和组织会员遵守证券法律、行政法规;

(二)依法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向中国证监会反映会员的建议和要求;

(三)收集整理证券信息,为会员提供服务;

(四)制定会员应遵守的规则,组织会员单位的从业人员的业务培训,开展会员间的业务交流;

(五)对会员之间、会员与客户之间发生的证券业务纠纷进行调解;

(六)组织会员就证券业的发展、运作及有关内容进行研究;

(七)监督、检查会员行为,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协会章程的,按照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第六条 协会依据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范性文件规定,行使下列职责:

(一)制定自律规则、执业标准和业务规范,对会员及其从业人员进行自律管理;

(二)负责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考试、认定和执业注册管理;

(三)负责组织证券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资质测试和保荐代表人胜任能力考试,并对其进行持续教育和培训;

(四)负责做好证券信息技术的交流和培训工作,组织、协调会员做好信息安全保障工作,对证券公司重要信息系统进行信息安全风险评估,组织对交易系统事故的调查和鉴定;

(五)负责制定代办股份转让系统运行规则,监督证券公司代办股份转让业务活动和信息披露等事项;

(六)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职责。

发展的需要,行使其他涉及自律、服务、传导的自律管理职责:

(一)推动行业诚信建设,督促会员依法履行公告义务,对会员信息披露的诚信状况进行评估和检查;

(二)制定证券从业人员职业标准,组织证券从业人员水平考试和水平认证;

(三)组织开展证券业国际交流与合作,代表中国证券业加入相关国际组织,推动相关资质互认;

(四)其他自律、服务、传导职责。

第三章 会 员

(一)拥护本章程;

(二)在中国境内登记、注册;

(三)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并经中国证监会批准或许可在中国境内从事 证券业务;

(四)协会要求的其他条件。

经中国证监会批准设立的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应当在设立后加入协会。

依法设立并经中国证监会许可从事证券有关业务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财务顾问机构、资信评级机构等证券服务机构,可以申请加入协会。

第十条 协会根据需要对会员进行分类管理。

第十一条 会员入会实行注册制。会员申请加入协会时,应当按照协会的要求进行登记注册。

会员设会员代表一名,代表其在协会履行职责。

会员代表应当是会员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

会员更换会员代表,须向协会书面报告。经确认后,继任会员代表可以继任该会员在协会的职务。

第十三条 会员发生合并、分立、终止等情形的,其会员资格相应变更或终止。

第二节 会员的权利与义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中国证券业协会

(一)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要求协会维护其合法权益不受损害的权利;

(三)通过协会向有关部门反映意见和建议的权利;

(四)对协会给予的纪律处分有听证、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五)优先参加协会举办的活动和获得协会服务的权利;

(六)对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七)会员大会决议规定的其他权利。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中国证券业协会

(一)遵守协会的章程、自律规则、行业标准和业务规范;

(二)执行协会的决议;

(三)维护协会的声誉;

(四)积极参加协会组织的活动,完成协会交办的工作;

(五)向协会反映情况,按规定提供有关资料;

(六)按规定交纳会费;

(七)服从协会的监督与管理,接受协会的检查与协调;

(八)会员大会决议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六条 协会设特别会员。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地方性证券社团组织等有关机构可以申请加入协会,成为协会的特别会员。

特别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表决权;

(二)通过协会向有关部门反映意见和建议的权利;

(三)参加协会举办的活动和获得协会服务的权利;

(四)对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五)会员大会决议规定的其他权利。

(一)遵守协会的章程;

(二)执行协会的决议,维护协会的声誉;

(三)积极参加协会组织的活动,完成协会交办的工作;

(四)向协会反映情况,按规定提供有关资料;

(五)会员大会决议规定的其他义务。

特别会员自愿交纳会费。

第四章

*节 会员大会

第十九条 协会的较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由全体会员组成。

会员大会由会员大会主席团主持。

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审议理事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三)审议监事会工作报告;

(四)选举和罢免会员理事、监事;

(五)决定会费收缴标准;

(六)决定协会的合并、分立、终止;

(七)决定其他应由会员大会审议的事项。

第二十一条 会员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有表决权的会员代表出席,其决议须经到会有表决权的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但制定和修改章程以及决定协会的合并、分立、终止,须经到会有表决权的会员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

第二十二条 会员大会每四年至少召开一次,理事会认为必要或由三分之一以上会员联名提议时,可召开临时会员大会。

第二节 理事会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由会员理事和非会员理事组成。

第二十五条 会员理事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非会员理事由中国证监会委派。非会员理事不超过理事总数的五分之一。

会员理事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会员中具有代表性;

(二)能正常行使会员权利、履行会员义务;

(三)支持协会工作;

(四)会员大会要求的其他条件。

(一)筹备会员大会;

(二)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三)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

(四)听取和审议协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五)制定自律规则、行业标准和业务规范;

(六)决定和罢免协会会长、副会长;

(七)决定设立和撤销专业委员会,聘任各专业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

(八)决定其他应由理事会审议的事项。

第二十八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常务理事会认为有必要或三分之一以上理事联名提议时,可召开理事会临时会议。

第二十九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

第三节 常务理事会

第三十条 协会设常务理事会,对理事会负责。

第三十一条 常务理事会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和非会员理事组成,非会员理事不超过常务理事会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一

常务理事会行使以下职权:

(一)组织实施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

(二)制定协会年度工作计划;

(三)批准协会预决算;

(四)审议会长办公会提请审议的各项议案;

(五)根据会长提名聘任秘书长;

(六)决定协会日常办事机构的设置;

(七)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二十七条规定的除第三项外理事会及本章程其他条款规定的理事会的其他职权;

(八)执行中国证监会授权或委托的各项工作。

常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会长认为必要时亦可召开。

监事长列席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会议。

第三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会议须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会成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

第四节 会长办公会、会长、秘书长

协会设专职会长一名,副会长若干名,经理事会选举产生。会长、副会长任期四年,最长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协会根据需要设专职副会长,会长、专职副会长由中国证监会提名。

第三十六条 协会根据需要设秘书长一名、副秘书长若干名。秘书长、副秘书长协助会长、副会长工作。

第三十七条 协会设会长办公会,由会长、专职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组成。

行使以下职权:

(一)执行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

(二)决定协会日常工作重大事项;

(三)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九条 协会实行会长负责制,会长为协会法定代表人。

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会长办公会;

(二)主持协会日常办事机构工作;

(三)组织实施协会的年度工作计划、预决算;

(四)提名秘书长,聘任副秘书长;

(五)聘请业内外专家担任协会顾问;

(六)聘任协会日常办事机构各部门主要负责人,聘用协会专职工作人员;

(七)常务理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副会长协助会长工作,会长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由会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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