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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家用纺织品行业协会

中国家用纺织品行业协会

中国家用纺织品行业协会协会质量产业发展权威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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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家用纺织品行业协会主办的官方网站,网站宗旨:发布权威信息 服务家纺企业 推动产业发展。
中国家用纺织品行业协会简介

中国家用纺织品行业协会主办的官方网站,网站宗旨:发布权威信息 服务家纺企业 推动产业发展

中国家用纺织品行业是一个随着人们生活质量的提高、经济的发展不断壮大的新兴产业。 中国家用纺织品行业协会现有直接会员350多家,间接会员4500余家,聚集了全国各地的毛巾、床上用品、绗缝配套制品、布艺、静电植绒、毯类、抽纱制品、装饰配件、手帕、线、带、绳、编等优秀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

中国家用纺织品协会的宗旨是服务。 1、积极当好政府部门的参谋和助手,做好企业与政府之间的桥梁和纽带,协助政府实施行业管理。 2、坚持为家纺行业和企业服务,以传播家居文化,引导消费理念,提高企业创新能力,推动行业技改进度,改善家用纺织品的设计及品质为已任,不断培育家纺名牌,打造中国家纺国际品牌,推动行业和企业的健康发展。

为了提供更有效的服务和有针对性的开展行业活动,本会下设秘书处、组织联络部、市场部、信息部、产品质量监督部、产品设计中心、室内文化工作委员会及毛巾专业委员会、布艺专业委员会、床上用品专业委员会、装饰配饰专业委员会、市场专业委员会、设计师分会、线带专业委员会、手帕专业委员会、静电植绒专业委员会等机构。并有《家纺时代》、《全国毛巾信息》、《全国床上用品信息》、《静电植绒信息》等刊物,中国家纺网等信息平台为社会提供服务。 本协会秘书处设在北京,我们竭诚地希望发展和扩大中国家用纺织品行业协会与世界各国同行业组织与企业之间的友谊和合作,共同为促进中国和世界各国家用纺织品技术、产品水平的共同提高而努力。

中国家用纺织品行业协会会长是杨兆华。 杨兆华,曾任中国贸促会纺织行业分会副会长、中国家纺协会副会长,现任中国家用纺织品行业协会会长,兼任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纺织行业分会副会长,被评为2009十大纺织人物。

2010年4月15日,中国家纺协会第五届会员代表大会暨第五届理事会*次会议在北京召开。大会产生了中国家纺协会新一届领导机构:杨东辉任中国家纺协会名誉会长,杨兆华任中国家纺协会会长,朱晓红任中国家纺协会秘书长。会议产生了37家副会长单位。 这是业内今年上半年的一件大事,很多企业、行业代表都参与了中国家纺协会的换届活动。变的是领导机构及一些章程,不变的是协会的服务宗旨。中国家纺协会新的领导机构继往开来,其取得的成绩有目共睹。家纺协会针对行业龙头企业、中小企业所处不同发展阶段的不同特点在发展战略、产业政策、技术进步、市场开拓等方面提供了有针对性的服务,引导了行业实现转型升级。中国家纺协会还发挥了纽带作用,增强了地方协会的凝聚力,使地方协会成为重要的中坚力量。协会就像这个行业的指明灯,为企业指明了前进的方向。在当前家纺经济形势发生了深刻变化的时候,企业如何紧贴形势快速转型?家纺协会通过走访企业、举办论坛等活动倡导行业绿色竞争,引导企业建立规范的生产、经营秩序,确保行业可持续发展。

办公室 协会各项工作活动的协调; 组织召开会长办公会议、工作人员工作会议; 家纺产业集群的联络、服务; 各分支机构的归口管理,办理各分支机构、办事机构的申报、变更及年检工作; 人事管理,员工考勤、培训、年度考核, 协会规章制度的制、修订; 与新闻媒体的联络。 党、团、工、妇工作等; 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会员组织部 会员的发展、联络、服务; 会费收缴及管理; 组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常务理事、副会长会议; 协调会员企业之间在生产经营、技术合作和竞争中的关系; 会员企业基础资料的收集、统计、整理工作,保持协会与会员间沟通畅通。 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信息部 国内外行业、市场信息的收集、整理与分析; 协会信息库的建设和管理; 协会网站、期刊的编辑及管理; 协会收发文及档案管理 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外事外联部 办理协会组织团组相关出国手续; 国际相关机构、协会的联络与交流交往; 国际合作、经贸、科技交流活动组织; 上下游行业和相关服务机构的联系 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章 总则 第—条本协会定名为“中国家用纺织品行业协会”(简称中国家纺协会)。 英文名称:ChinaHomeTextileAssociation(简称CHTA)。会标为: 第二条本协会的性质是: (一)由家用纺织品行业的企业、事业单位自愿组成的全国性社会经济团体,是社会团体法人; (二)跨地区、跨部门、跨所有制的,非营利性的全行业组织。 第三条本协会的宗旨是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宪法、法律和法规,贯彻执行国家的政策、法令,当好政 府经济部门的参谋和助手,坚持为企业的整体利益服务,促进技术进步,提高管理水平,维护企业在国内外 市场的合法权益,提升行业国际竞争力,推动全行业共同发展。 。 第四条本协会接受国家民政部、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的监督管理和业务指导,同时接受中国纺织 工业协会的代管。 第五条本协会总部设在北京市东长安街12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在政府主管部门和企业之间起桥梁和纽带作用,反映企业的愿望和传达贯彻政府的意图,协助政 府进行宏观经济调控,搞好行业管理。具体任务是: (一)开展对全行业基础资料的调查、搜集和整理工作,向政府主管部门提出制定行业规划、经济技术和 产品质量标准及有关经济法规的建议; (二)受政府主管部门的委托,办理行业管理的具体事务; (三)协助政府和企业培育、开拓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促进市场商品流动,引导和推动企业积 极参与市场的公平竞争,促进全行业共同发展;主持行业的新产品鉴定,对企业的技术改造方案和组建企业 群体方案进行检查和可行性论证; (四)搜集、整理和分析行业从原料到产品的产、供、销资料和国内外家用纺织品行业科学技术、经济情 报以及国内外市场信息,创办行业刊物、网站,及时向行业企业传递信息; (五)推动企业之间的横向经济联系和联合,协调企业之间在生产经营、技术合作和竞争中的关系,协调 企业生产原料、产品价格,确保全行业产品质量水平全面提高; (六)代表全行业利益同政府对话,为企业协调解难,疏通渠道; (七)积极开展与国外同行业民间联系,开展经济、技术等方面的合作与交流活动。积极促进对外贸易, 并在国际贸易中发挥协会的重要作用,切实维护行业和企业的利益; (八)积极开展咨询服务,采用多种形式为企业培训专业技术人才,提高全行业职工科学技术和管理水 平; (九)组织行业内部的技术练兵和操作比赛活动。 第三章会员 第七条本协会的会员包括团体会员、个人会员和荣誉会员。 第八条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协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三)在本行业具有一定影响的有关专家、学者和多年从事本行业的离退休老同志; (四)为本行业依法取得工商营业执照的企业、事业单位,以及与本行业相关的企事业单位、大专院校、 科研设计部门和地方协会以及其它社会团体。 第九条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协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协会工作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协会章程、条例,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协会合法权益,维护行业的共同利益; (三)积极支持并参加协会组织的活动,完成本协会委托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出建议,及时提供有关基础情况、生产技术和经济指标等资料信息; (六)内部重大变更及时通报协会。 第十二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单位两年不交纳会费被视为自动退会,理事 单位一年不交会费取消理事资格。 第十三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本协会的*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讨论、决定协会的任务和工作方针; (六)决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二分之一 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 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 第十七条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 责。 第十八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情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 生效。 第二十条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理事会第十 八条*、三、五、六、七、八、九项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 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常务理事会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 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为了更及时有效地处理好理事会日常工作和其它各项任务,由常务理事会中推选出部分常务 理事(包括正、副会长和秘书长)组成执行理事会。执行理事会原则上每年举行2-3次,由会长主持召开,并 及时向常务理事会报告(书面报告或召开常务理事会议报告)执行理事会会议情况。 第二十三条对行业内独立性较强的专业企业,可设立专业委员会,以组织和协调本专业的各项工作。专 业委员会直属协会领导,其设置或撤销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中国家纺协会加强同地方家纺协会的业 务联系,并给予经常性的指导。 第二十四条本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素质好; (二)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七)热心于协会工作和为行业服务。 第二十五条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 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五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 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 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本协会会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 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它日常事务。 第三十条本协会设名誉会长,由主管纺织行业的副部级以上领导担任,具体指导协会工作。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一条本协会经费来源: (——)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条本协会按照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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