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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家用电器协会

中国家用电器协会

中国家用电器协会行业协会党建园地协会章程协会工作

http://www.cheaa.org

中国家用电器协会简介

中国家用电器协会

(一)制订行规行约,协调、规范同行业企业之间的竞争行为,保护公平竞争;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加强行业自律。

(二)调查研究本行业国内外发展方向,分析本行业经济形势,研究本行业的共同利益,向政府部门提出与家用电器行业发展相关的产业政策、经济技术政策和立法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三)接受政府的委托,制定行业发展规划与发展战略;承担政府委托的项目课题及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四)进行行业统计工作,收集、分析和发布行业信息,实行行业的信息指导与服务。为企业的发展规划提供咨询意见,为会员提供技术、经济和市场信息咨询服务。

(五)推动行业标准化工作。参与本行业相关的产品技术和服务的国家标准制、修订工作;组织开展行业标准的制、修订工作;参加国际标准化活动;组织、推动标准的贯彻实施,并开展制定协会标准、标识工作。

(六)促进行业技术进步。组织开展行业新技术的推广应用,接受委托组织科技成果的鉴定,开展技术咨询活动,组织行业技术培训、技术服务、专业技能教育和等级考核工作。

(七)促进本行业产品质量进步。配合有关部门对本行业的产品质量管理和监督考核;实施名牌推进战略;打击假冒伪劣产品,保护产业信誉。

(八)发展与国外相关组织的联系,开展行业在政策、信息、技术、保护知识产权等方面的国际交流;组织企业参加有关国际交流活动,开展国际经济技术合作。

(九)协助会员企业开拓国际市场。建立市场预警机制,参与行业相关的反倾销、反补贴等对外贸易争端的产业损害调查和应诉协调工作,保护产业安全。

(十)开展消费者教育活动,培育市场的成长,参与市场建设。组织和举办国内、外展览会。

(十一)加强行业宣传,主办行业网站,出版行业刊物。

(十二)开展符合协会宗旨的其他工作,承担会员、其他团体和政府委托的事项。

依据《中国家用电器协会章程》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一、入会条件:

1.拥护本协会的章程,履行会员义务。

2.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主动提出申请。

3.已在中国境内依法取得法人资格的家用电器行业的企业(整机企业、零配件和原材料配套企业、设备制造商、家电销售企业等)、事业单位、科研院所以及相关的社会团体。

4.关心本行业发展,热心本行业工作,并对本行业发展做出较大贡献的人员(包括侨胞、港澳台胞和外籍人员),或经协会业务指导部门推荐的人员。

二、会员分类:

1. 团体会员:在中国境内依法取得法人资格(须在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两年以上)的家电制造企业(整机企业、设备制造商、零配件和原材料配套企业等),经批准可成为团体会员。

2. 联系会员:家电销售企业、科研院所、大专院校、地方协会以及相关的社会团体,还有规模较小的零配件原材料供应商、设备制造商等,经批准可成为联系会员。

3.名誉会员:协会聘请有关人员担任协会名誉理事长或理事,成为名誉会员。

三、申请程序:

1.申请者首先需按照章程规定向协会提交入会申请书(申请书内容包括企业简介、近几年生产经营情况以及企业联系人和联系方式,需加盖公章,可先发传真或电子邮件至会员部,初审通过后,会员部将寄送入会申请表),然后填写中国家用电器协会会员申请表,同时提交有关材料(材料内容详见本办法第四部分)。

2.协会秘书处对企业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对符合要求的企业,批准入会申请,并向理事会通报备案。

3.通过审批的企业可以获得相应的会员资格,协会秘书处在该企业交纳*次会费后向其颁发会员证,该企业正式成为协会会员。(每年10月1日前通过审批成为会员的企业须交纳当年会费,10月1日后通过审批的企业则直接交纳下一年会费。)

四、提交材料:

1.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2.企业生产的主要产品的目录和近两年的产量统计。

3.企业基本情况介绍。

4.家电销售企业、事业单位、科研院所、大专院校及相关社会团体应提供与家电有关的工作情况。

五、协会办理入会的部门

协会会员部负责办理会员入会的相关事宜,会员部联系方式:

地址:北京市崇文区广渠门内大街80号通正国际大厦709室

邮政编码:100062

*条 本协会的名称:中国家用电器协会(以下简称协会),英译名CHINA HOUSEHOLD ELECTRICAL APPLIANCES ASSOCIATION,简称CHEAA。

第二条 本协会的性质:协会是由在中国登记注册的家用电器行业的制造商企业、零配件和原材料配套企业、科研机构和院校等自愿组成的自律性、非营利性的社会经济组织,是社会团体法人。

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代表本行业企业的利益,维护行业合法权益,反映会员企业诉求,协调会员之间关系,规范会员行为,维护公平竞争与市场秩序,联系政府,为行业、会员、政府提供服务,促进行业的健康发展。

第四条 本协会受业务主管部门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中国轻工业联合会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协会的住所:中国 北京市

第六条 协会的会徽为红底白色图案的圆形标志。整体图形为中国家用电器协会的英文缩写,并配有CHEAA字母。

第二章 职 能

第七条 本协会的基本职能为,维权、服务、自律、协调和监督,协助政府实施行业管理。具体职能如下:

(十六) 参与政府有关经济政策、产业政策的研究,提出有利于行业发展的政策和立法建议;组织开展行业发展、战略规划等重大问题的研究;

(十七) 向政府部门反映行业、会员诉求,维护会员合法权益;

(十八) 开展行业数据统计调查,收集、分析、发布行业信息,为会员、政府和社会各界提供咨询服务;

(十九) 组织和参与制订、修订国家标准或行业的技术标准、服务标准和行业准入标准,开展协会标准的制订工作;

(二十) 健全行业自律管理制度,规范会员企业之间的竞争行为,协调会员关系,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二十一) 促进品牌建设,推进产品质量的提高,配合政府部门对本行业的产品质量进行管理;

(二十二) 组织开展新技术的交流与推广,组织新产品鉴定和推广,推动新技术在本行业中的推广和应用,推进技术创新和科学管理,提高行业技术水平和国际竞争力;

(二十三) 组织和推动行业开展节能减排工作,开展绿色设计、废家电产品资源回收和再利用,促进家电产品的节能水平不断提高;

(二十四) 促进国内、国际贸易活动开展,促进消费知识的普及,组织国内外展览、展销活动,维护企业在贸易活动中的合法权益,参与协调国际贸易争端;

(二十五) 组织开展本行业人才、技术、职业、管理、政策法规等培训,指导、协助会员企业改善经营管理;

(二十六) 积极发展与国外相关协会、国际组织的联系与合作,组织行业参加有关国际交流活动;

(二十七) 宣传行业,创办协会出版物和行业网站;

(二十八) 发展公益事业,承担社会责任;

(二十九) 承担政府委托的职能和工作;

(三十) 开展有益于会员企业及国家法律法规所允许的其他活动。

第三章 会 员

第八条 本协会的会员有:团体会员、联系会员、个人会员。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协会的章程,履行会员义务。

(二)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主动提出申请。

(三)在中国境内依法取得法人资格的家用电器制造企业(整机、零部件、设备、相关原材料)经批准可成为团体会员。

(四)家用电器经销商、零部件原材料供应商、设备制造商、科研院所、大专院校、地方协会以及相关的社会团体,经批准可成为联系会员。

(五)团体会员,必须在工商行政局登记注册二年以上,方可以成为团体会员。

(六)凡关心本行业发展,热心本行业工作,并对本行业和协会发展做出较大贡献的人员(包括侨胞、港澳台胞和外籍人员)、或经协会业务指导部门推荐的人员,经批准可成为个人会员。协会可聘请有关人员担任协会名誉职务。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秘书处讨论批准,向理事会通报备案。

(三)由秘书处发给会员证。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协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协会服务。

(四)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对理事会的监督权和提出罢免理事的权利。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联系会员无*、五条权利)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协会章程,执行协会决议。

(二)维护本协会、本行业合法权益。

(三)承担协会委托的工作,支持并积极参加协会举办的各项活动。

(四)向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五)按规定交纳会费。

(六)定期进行会员登记。

(联系会员无第三、四条义务)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四条 会员应按时交纳会费,团体会员、联系会员如果连续二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若因年度经营问题,团体会员经申请并经秘书处批准可减免会费。

第十五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或有损害本协会名誉或违背本协会宗旨行为的,经理事会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六条 本协会的*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或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或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特殊情况,也可以采取通讯方式召开。

第十八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九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二十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筹备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三)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四)决定会员的除名。

(五)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六)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七)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八)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三条 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二十条*、二、三、五、六、七、八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一)。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五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每年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设理事长一人、副理事长若干人、秘书长一人,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由常务理事会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素质好。

(二)在本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的*任职年龄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理事长、副理事长、常务理事、理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理事长任期最长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理事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本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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