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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律师协会

福建省律师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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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协会、福建律协、省律协、福建省律师协会、福建律协网。
福建省律师协会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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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律师协会创建于1982年9月8日,是依法设立的社团法人,是律师的自律性组织,依照《律师法》和《律师协会章程》的规定,对律师实施行业管理。 福建律协的宗旨:团结带领会员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为会员的执业提供服务,维护会员执业权益,规范会员执业行为,为建设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促进社会和谐、发展、文明和进步,建设海峡西岸经济区发挥积极作用。 福建律协的职责:制定行业发展规划和行业规范、准则;制定律师教育培训规划和大纲,开展律师继续教育以及职业道德执业纪律教育;组织实施实习律师管理,包括实习律师登记备案、职前培训等工作;组织实施律师事务和律师的年度考核工作;制定会员奖励与惩戒办法,并组织实施对会员的奖励与惩戒工作;规范会员执业行为,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宣传律师工作,出版律师刊物,建立律师网站;组织会员参与立法活动,提出立法、司法、行政执法建议;组织律师和律师执业机构开展对外交流及社会公益活动;建立律师福利和执业保障体系。 截止到2008年12月,福建省共有律师事务所369家,专职律师3571名,兼职律师306名,公职、公司律师559名,法律援助律师148名。2008年,全省律师共办理刑事案件26937件,办理民事案件67770件,办理行政案件2289件,办理非诉讼法律事务8632件,担任各类法律顾问11188家,全年业务收入达6.78亿多元。广大律师积极参与各类诉讼和非诉讼业务,在律师队伍中涌现出一大批业务精良、作风过硬的优秀律师和一些规模较大、专业化程度较高、社会信誉较好的优秀律师事务所,在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安定稳定、推进社会经济发展、推动社会进步和民主法制建设等方面,发挥出日益重要的作用。

(一)律师代表大会:律师代表大会是福建律协的较高权力机构,律师代表大会每四年举行一次。福建律协从1982年9月创建至今,已历经八届。2008年12月27日至28日,福建省第八次律师代表大会在福州召开。会议选举产生了福建省律师协会第八届理事会、第二届监事会、会长、副会长和监事长。 (二)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理事会是律师代表大会的常设机构,由律师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对律师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常务理事会为理事会的常设权力机构,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理事会职权。 (三)监事会:监事会是律师代表大会的常设机构,由律师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对律师代表大会负责,监事会在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负责监督理事会工作。 (四)专门、专业委员会: 1、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是常务理事会的决策咨询工作机构,具体负责行业发展调研与行业规范起草、会员权益保障、会员事务与会员福利、执业规范引导、执业纠纷调处与违规执业行为惩戒、会员职业道德与执业纪律教育、会员业务培训、业务研究与经验交流、律师事务所管理指导、律师行业宣传、财务预决算报告起草及秘书处机关建设调研等工作。本届现有9个专门委员会: (1)纪律委员会:负责律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教育,指导全省惩戒工作;负责惩戒工作的教育、监督、检查;负责个案的惩戒与会员处分的复查工作。 (2)考核与奖励委员会:负责会员年度考核工作;负责行业诚信建设工作;负责行业评先评优工作。 (3)权利保障委员会:负责建立律师执业权利保障工作制度;负责指导各设区市律协、省直分会开展工作;负责律师执业权利保障的规划与落实;负责处理执业权利保障个案。 (4)教育委员会:负责实习律师职前教育的规划、组织、实施、指导;负责执业律师继续教育的规划、组织、实施、指导;负责制订实习律师职前教育和执业律师继续教育大纲;负责制订实习人员指导老师管理办法;负责制订新律师辅导制度;负责各专业委员会的规划、组织、协调;负责规划、制订业务指引规则;负责制订业务质量监督检查制度;负责指导各设区市律师协会、省直分会教育委员会开展工作。 (5)宣传交流委员会:负责全省律师行业宣传工作的规划、协调;负责境内外律师组织和法律团体的交流、互访;负责全省律师行业的文体活动;负责律师的执业宣誓活动;组织律师开展社会公益活动。 (6)财务委员会:负责制订会费收取标准暂行办法及财务督察制度;负责会费的收取及开支的预算、决算;负责对各设区市律师协会及福建律协分会会费收支情况实行监督检查;负责指导各律师事务所财务工作。 (7)女律师工作委员会:负责开展女律师相关问题的业务研讨;负责促进女律师之间以及女律师与各界妇女之间的交流、协作;负责提高女律师的业务素质和社会地位;负责维护女律师的执业权利;组织女律师参与社会公益事业。 (8)青年律师工作委员会:负责开展青年律师相关问题的调研;负责促进青年律师的相互联系和对外交流;负责做好青年律师参与行业各项活动的组织工作。 (9)公职、公司律师工作委员会:负责组织公职、公司律师参加相关业务培训;组织公职、公司律师参与行业各项活动。 2、专业委员会:专业委员会是会员进行业务研讨和交流的机构,按照设立时的要求和工作目标,根据专业委员会活动准则,组织开展理论研究和业务交流活动,起草律师有关业务规范与指引等。我会现设6个专业委员会,分别是:民事法律业务委员会、刑事法律业务委员会、行政法律业务委员会、经济法律业务委员会、涉台港澳侨法律业务委员会、未成年人保护专业委员会。 (五)秘书处:秘书处为福建律协办事机构,负责落实律师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监事会的各项决议、决定,承担福建律协的日常工作。秘书处对常务理事会负责,并向常务理事会报告工作。我会秘书处设有“五部一室”,即:业务部、宣传联络部、会员部、纪律部、省直律师工作部、办公室。秘书处各部室分别对应相关专门委员会,协助、保证各专门(业)委员会开展工作。目前,秘书处共有20名工作人员。

福建律协历届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福建律协每三年召开一次全省律师代表大会,由律师代表以无记名投票进行换届选举。以下是历届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名单: *届 (1982年9月):会长:王浩;副会长二人:陈家振、魏道熙;秘书长二人:邹立俭、何雪汀。 第二届 (1986年5月):会长:王家祥;副会长五人:洪进宝、陈家振、张斌生、魏道熙、谭成祖;秘书长:谭成祖。 第三届 (1989年8月):会长:魏道熙;副会长四人:洪进宝、张斌生、陈训敬、谭成祖;秘书长:刘晓峰。 第四届 (1993年2月):会长:洪进宝;副会长三人:张斌生、陈立达、庄仲希;秘书长:陈立达。 第五届 (1996年8月):会长:洪进宝;副会长五人:薛育卿、张斌生、陈立达、潘水生、陈勇; 秘书长:陈立达。 第六届 (2000年8月):会长:薛育卿;副会长四名:洪 波、潘水生、郑新芝、孙卫星;秘书长洪波兼任,副秘书长肖仁辉。 第七届 (2005年6月):会长:洪波;副会长:徐军、孙卫星、蒋方斌、杨新华;秘书长:肖仁辉、副秘书长:刘瑞兰、卢春岳、娄晓丹。监事长:郑新芝;监事:许永东、林琛、涂崇禹、魏星。

福建省律师协会章程

(2008年12月28日福建省第八次律师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章 总则 *条 为规范律师协会管理,保障律师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下称“《律师法》”)的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福建省律师协会(下称“本会”)是依法设立的由在福建省司法行政机关注册执业的律师及律师执业机构组成的社会团体法人,是律师的自律性组织,依法对律师实施行业管理。 本会根据需要可以设立分会,各设区市应当设立市律师协会。各设区市律师协会根据需要可在所属区、县(市)设立市律师协会联络站、组。 第三条 本会宗旨:团结带领会员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为会员的执业提供服务,维护会员执业权益,规范会员执业行为,为建设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促进社会和谐、发展、文明和进步,建设海峡西岸经济区发挥积极作用。 第四条 福建省律师协会会徽由一大一小两个同心圆、五颗五角星、三组正反相背代表律师的“L”图案组成。象征着由广大福建律师组成的福建省律师协会,沿着有中国特色律师制度的道路,在党和政府的领导和支持下开拓进取,不断壮大。蓝色为会徽主要色调。福建省律师协会标识图案加外圈标有“福建省律师协会”黑体、中英文字样,为福建省律师协会专用会徽。 第五条 本会接受福建省司法厅党委、福建省律师协会党委的领导,在福建省司法厅的管理、监督、指导下,依法自主开展工作,并接受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的指导。 第六条 本会中文名称:福建省律师协会,简称:福建律协;英文名称:FuJian Provincial Lawyers Association,缩写为:FpLA)。本会会址设在福州。 第二章 职责 第七条 本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支持会员依法执业,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完善会员执业保障体系; (二)制定律师工作的发展规划、方针,制定及完善律师执业规范、准则和律师行业管理制度; (三)指导、检查和督促律师执业机构自律性管理; (四)总结、交流律师工作经验,提高律师整体执业水准和社会形象; (五)建立会员登记制度,负责对会员的日常管理,并负责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教育、检查和监督; (六)建立财务督查制度,对各设区市律师协会、本会分会会费收支情况实行监督检查。 (七)组织律师业务培训和职业道德、执业纪律教育,对律师的执业活动进行考核; (八)组织管理申请律师执业人员的实习活动,对实习人员进行考核; (九)组织实施律师的执业宣誓; (十)制定律师教育培训规划和大纲,开展律师执业前培训和执业后的继续教育; (十一)负责对会员投诉的处理;调处会员在执业活动中发生的纠纷; (十二)受理会员的申诉; (十三)制定会员奖励与惩戒办法,并组织实施对会员的奖励与惩戒工作; (十四)宣传律师工作,出版律师刊物,建立律师网站; (十五)促进律师同业互助,建立各类专项基金; (十六)健全各设区市律师协会及本会分会相互之间的帮扶制度,推动地区间平衡发展; (十七)参与立法活动,提出立法、司法、行政执法建议;鼓励、支持会员参政议政; (十八)组织律师和律师执业机构开展对外交流及社会公益活动; (十九)建立律师福利和执业保障体系; (二十)建立并完善律师执业责任保险制度,保障律师依法执业; (二十一)司法行政机关或上级律师协会委托行使的其他职责; (二十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除第(六)、(十二)、(十六)项之外,各设区市律师协会及本会分会在本会的指导、监督下履行上述职责。 第三章 会员 第八条 本会会员由个人会员和团体会员组成。 第九条 依照《律师法》规定,取得律师执业证书并在本省依法设立的律师执业机构执业的律师为本会的个人会员。各设区市律师协会、本会分会的个人会员同时为本会的个人会员。 本省辖区依法批准设立的律师执业机构、各设区市律师协会、本会分会为本会的团体会员。 第十条 获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或律师资格证书,正在本省律师执业机构实习的人员,应在执业机构所在地的设区市律师协会或本会分会登记备案,并领取实习证书。 第十一条 个人会员的权利: (一)享有本会的表决权、选举权与被选举权。 (二)依照本章程规定对代表、理事、常务理事、副会长、会长、监事、监事长提出罢免议案; (三)向本会申请维权,保护自己合法执业权益; (四)参加本会组织的学习和培训、专业研究和经验交流活动,使用本会的信息资源; (五)享受本会提供的福利; (六)请求本会向有关部门提出立法、司法和行政执法的意见和建议; (七)对本会的工作进行监督,提出批评、建议或质询; (八)对被投诉、举报或惩戒有申辩的权利; (九)《律师法》、其他法律法规和行业协会规定的相关权利。 第十二条 个人会员的义务: (一)遵守本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遵守律师行业规范和准则; (三)接受本会的指导、监督和管理; (四)参加本会组织的学习、职业培训、社会活动等; (五)在被投诉、举报、惩戒过程中,应当接受本会的调查; (六)执行律师协会作出的惩戒决定; (七)承担本会委托的工作,依法履行法律援助义务; (八)自觉维护律师职业声誉,维护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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