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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家具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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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家具协会协会协会简介关于协会协会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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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家具协会官方网站,由中国家具协会经济国际合作部负责运营管理。
中国家具协会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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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提出行业发展规划和行业发展的方针政策; 二、对行业产品结构、企业结构的调整,原材料基地的建设、投资指南和科技发展指南的制订提出建议,并接受政府或企业的委托对重大基建、计改项目参与或组织评估与咨询; 三、协助制定行业标准,对行业检测、标准、信息等工作参与业务指导; 四、参与行业重要产品的质量认证、质量监督; 五、组织行业经济技术交流、人才培训、国际合作、举办国内外展览,参与培育专业市场,协调行业贸易活动,编辑、出版行业报刊资料,为企业拓展国内外市场和提高经济效益服务; 六、收集、分析国内外行业的技术经济信息,开展市场预测,及时反映行业重要情况,提出解决行业共性问题的建议; 七、组织行规行约的制定和贯彻实施,维护行业和企业的合法权益,协调企业间行业间的关系; 八、承办政府和企业委托的其它工作; 九、开展有益于本行业发展的其它活动。

理事长 朱长岭 2010年当选为中国家具协会理事长,同时兼任中国家具协会办公家具专业委员会主任、厨房家具专业委员会主任、金属家具专业委员会主任、软垫家具专业委员会主任、信息专业委员会主任等职。 副理事长 刘金良 副理事长兼秘书长 张冰冰 副理事长 陈宝光 名誉会长 陈士能 名誉理事长 贾清文

信息部 中国家具协会信息部是协会对外宣传与交流的职能部门,主要 负责《中国家具协会通讯》的编辑出版,中国家具协会网的更新维护以及中国家具协会对外国际交流等工作。 《中国家具协会通讯》是中国家具协会与各地协会和会员单位 沟通的重要平台之一,包括政策法规、经济分析、标准化工作、国 际资讯、统计数据、专家论坛、会员风采等多个版块,为广大会员 单位提供了较为实用的行业信息。 中国家具协会网是协会对外宣传的另一 主要平台,这一平台除了为广大会员单位服务,更是社会大众了解 中国家具协会和中国家具行业的重要媒介。 协会对外国际交流工作也是信息部的一项重要工作。主要职 责有:负责中国家具协会与世界各国相关家具行业组织和政府部 门、各国使领馆、商会、贸促机构建立联络机制,定期互访,信息 交流,开展合作;整合各类国际资源,组织企业"走出去,引进 来",进行各类商务活动的协调与安排;提升中国家具协会和中国 家具行业的国际知名度和话语权,为中国家具企业创造和谐共赢的 国际贸易环境。 中国家具协会信息部将努力拓宽信息渠道,运用多种形式,为 政府、社会尤其是广大会员单位开展更好的信息服务。 会员部 中国家具协会会员部主要职责是发展会员,为会员单位服务。 会员部坚持服务于政府,服务于行业,服务于企业的"三个服务" 原则。 中国家具协会目前有会员单位7950余家,理事会成员701名,其中理事长1名、副理事长87名、常务理事单位192名、理事单位421名。 培训部 中国家具协会培训部是中国家具协会的职能部门之一,同时也是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设立的"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站" 的承建单位,担负着在中国家具行业开展职业技能培训与职业技能 鉴定的职责。 设立三年来,已经在全国建立了25个分站,20个培训基地,形 成了一定数量的考评员队伍,初步奠定了在全行业开展职业技能培 训的组织框架。在标准起草与修订及其教材编写方面,业已初见成 效。同时也已经在家具导购、木制品涂装等方面开展了培训。 根据行业发展的需要,培训部在开展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的同 时,还将开展多种形式、多项培训内容的培训工作。 办公室 中国家具协会办公室是负责处理协会日常工作的综合管理部门,主要负责文件的收发,协会内部文件的印发,档案的保密和保管,协会印章的管理和使用,办公自动化,公务接待,以及车辆管理、安全和物业后勤保障工作。 财务部 依据国家相关财税法规和协会章程,开展协会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工作。

中国家具协会章程 中国家具协会 *章 总 则 *条 中国家具协会(以下简称协会)。英文名称CHINA NATIONAL FURNITURE ASSOCIATION缩写为 CNFA。是中国家具行业组织,根据国家的法律、法规和经济政策开展活动。 第二条 本协会是由家具行业的生产、经营、科研、教学等企事业单位, 以及社会团体和个人自愿 组成的全国性非赢利性行业组织。 第三条 本协会代表行业的利益,反映会员的愿望和要求,为会员单位服务,维护会员单位的合法权 益,在企业和政府之间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促进中国家具行业全面发展。 第四条 本协会是经国家民政部核准登记,业务主管是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本协会接受国务 院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和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协会的住所在北京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是: (一) 制订本行业的行规、行约和管理、技术规范,并组织实施。 (二) 制定行业发展规划,对行业发展进行指导。对行业发展中的问题进行调查研究, 向政府部 门提出有关行业政策和法规的建议。 (三) 搞好信息的收集、分析、整理和发布,编辑、出版行业报纸、杂志和资料,建立网站,实行 行业的信息指导与服务。 (四) 参与本行业国家技术标准、经济标准、管理标准的制订、修订工作,并组织实施。与有关部 门配合对本行业的产品质量实行监督,开展行检、行评和产品认证工作,推荐优质产品和新 技术产品。 (五) 对本行业经营活动实行协调、指导和监督,保护行业的平等竞争 ,维护国家、行业和企业 的利益。 (六) 举办行业的国内外展览会、定货会,积极培育规范国内的专业市场。不断提高市场的现代化 管理、服务水平。 (七) 组织行业管理、技术培训、专业技能教育等工作。组织开展行业新技术、新管理的推广应用 、科技成果的鉴定。 (八) 开展国际经济技术合作与交流活动。积极开拓国际市场。 (九) 承办政府和企业委托的其他工作。开展有益于本行业发展的其他活动。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协会会员有社团会员、团体会员、个人会员和名誉会员。 (一) 地方家具协会和相关行业协会及社会团体,凡承认本章程者均可提出入会申请,经常务理事 会批准为社团会员。 (二) 凡从事家具及相关产品生产、经营的企业、事业单位以及从事家具设计、科研、技术开发、 信息情报、教育等企业、事业单位,承认本章程,照章交纳会费的,均可自愿申请,经常务 理事会批准为团体会员。 (三) 凡对国家家具行业作出较大贡献的人员(包括侨胞、港澳台胞和外籍人员),承认本章程, 经个人申请,会员单位推荐,常务理事会批准为个人会员或由常务理事会聘请为名誉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拥护本章程; (二) 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三) 在本行业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 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 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 经常务理事会授权,协会秘书处可审批新会员并报请下次常务理事会确认; (四) 经常务理事会批准可聘请有关人员任本协会名誉会员。 第十条 会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 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对协会的工作有建议、批评和监督权; (三) 有权参加本协会的活动 (四) 优先享用协会提供的各项服务。可向协会要求,组织有关人员对 本单位进行生产技术、经营管理等方面的诊断或指导; (五) 有提请协会保护其合法权益不受侵害的权利; (六) 有退会的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 承认协会章程,执行协会决议,遵守行规行约; (二) 承担协会委托的工作,支持和积极参加协会举办的各项活动; (三) 向协会提供有关生产、技术、企业经营管理等方面的资料和先进经验,为协会撰写学术论文 (四) 按规定交纳会费。 第十二条 凡依法破产、关闭、解散、注销的团体会员和社团会员单位,即自动失去会员资格。终止活动的地方协会的下属团体会员单位仍保留本协会的会员资格。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两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 会员违反协会章程,不履行义务,经批评无效者,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半数以上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协会的*权利机构为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代表,按地方协会会员比例推荐产生。会员代表大会每五年召开一次。理事会或半数以上的会员代表认为有必要时,可提前或延期召开。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经社团登记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 制定和修改协会章程; (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 审议理事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 讨论并决定协会的重大问题。 特殊情况下,理事会或半数以上的会员代表同意,会员代表大会的部分职权可通过通讯的方 式行使。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理事会,理事会每年举行一次,情况特殊的,也可以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理事会由理事长召集。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 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 (三) 制定工作计划,听取和审议年度工作总结; (四) 筹备召开下届会员代表大会; (五) 负责向大会报告工作 (六)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 制定协会内部的各项管理制度。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定须经出席会议的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 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八条 理事会选举产生常务理事若干人,组成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人数一般不超过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一。理事会闭会期间,常务理事会行使理事会*、三、四、五、六、七项职权。常务理事会选举产生理事长一人,副理事长若干人和秘书长一人,并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负责人的聘任。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常务理事及理事任期五年,可连选连任。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常务理事会可根据工作需要聘任名誉职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的三分之二以上的代 表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十九条 本协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素质好; (二) 在本行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 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职年龄不超过70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 未受过剥夺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条 本协会理事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一条 协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 (二) 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决议落实情况; (三) 代表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和协议。 第二十二条本会常设机构为协会秘书处。在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闭会期间,在秘书长领导下执行各项决议,开展各种工作,向理事长负责。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 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 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常务理事会 决定; (四) 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协会根据工作需要,可设立若干专业委员会。各专业委员会在秘书长指导下开展工作,向理 事长负责。 第五章 地方协会 第二十三条 经地方政府批准成立地方协会。地方协会根据自愿的原则,可以团体的名义申请参加本协会接受本协会的指导。地方协会的具体任务、工作计划及会费标准等由地方协会在国家法规范围内自行制订。 参加本协会的地方协会,应自觉履行会员义务,行使会员权利,并定期将其下属会员的变动情况报本协会备案。 参加地方协会的会员单位承认本章程,自觉履行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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