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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石油学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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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石油学会简介

中国石油学会官方网站

中国石油学会的主要任务是:开展石油、天然气和石油化工科学技术交流,活跃学术思想,促进石油、天然气和石油化工科学技术的发展,推动自主创新;普及石油、天然气和石油化工科学知识,推广石油、天然气和石油化工先进技术,开展科学思想、科学方法和科学技术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全民石油、天然气和石油化工科学素质;编辑、出版、发行石油、天然气与石油化工科技书刊及相关音像制品,传播科学技术信息;开展国际科技交流活动,促进国际石油、天然气与石油化工科学技术交流与合作,发展同国(境)外科学技术团体和科学技术工作者之间的友好往来;反映会员和科技工作者的建议、意见和诉求,维护会员和科技工作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学术道德的提高和学风建设;促进石油、天然气与石油化工科技进步、科技成果的转化及产学研相结合;组织会员和科技工作者为石油石化企业建立技术创新体系、全面提升企业自主创新能力作贡献;组织会员和科技工作者对国家科学技术政策、法规制定,对石油石化企业科技发展提出建议,推进科技决策科学化、民主化;开展科技奖励、继续教育和培训工作,培养和举荐优秀科技创新群体和人才;开展科学论证、咨询服务,举办科技展览;接受委托承担科学技术研究课题、项目评估、成果鉴定和技术评价,积极参与技术标准制定、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和认证等工作;发展会员,开展学会机构和人员队伍组织建设。

中国石油学会与美国、俄罗斯、日本、加拿大等国家的石油学术组织建立了学术交流与合作关系。自八十年代以来与国际石油工程师学会(SPE.lnt)建立了密切联系,1983年至今已先后在我国举办了七次国际石油工程会议及国际石油工程展览会,设立了SPE北京联络部、SPE大庆分部、SPE胜利分部、SPE蛇口分部及SPE中国海洋天津分部,国内SPE会员(未含港、澳、台地区)1000余名。此外,(国际)测井分析家协会(SPWLA)、勘探地球物理家学会(SEG)也分别于1990年和1994年设立了北京分会,并相继在华举办了多次国际学术会议暨展览。

中国石油学会每年举办全国性个类专业学术交流会议40—50次,组织若干次国际学术交流活动。每年举办青少年、教师石油科技夏令营和科技人员联谊活动,各省、市、自治区石油学会每年也组织大量学术交流活动,为发展我国和国际石油、天然气和石油化工科学技术作出了积极贡献。

石油学报

石油加工

石油知识

中国石油学会经过重新登记注册的会员为6.4万名,全国有28个省、市自治区建立了地方性学会。理事下设分会、专业委员会、工作委员会21个。国外著名石油、石油化工专家可以被吸收为通讯会员。

中国石油学会常设办事机构为秘书处(副局级单位),设在北京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办公大楼内。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CNPC)、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SINOPEC)和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CNOOC)为中国石油学会的挂靠和支持单位。

中国石油学会实行秘书长负责制,下设办公室、学术交流部(国内外)、科普咨询部、《石油学报》编辑部、《石油知识》杂志社。

2011年12月22日,中国石油学会在北京国际会议中心隆重召开第八次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大会通过投票方式,民主选举产生了中国石油学会第八届理事会理事199名,常务理事65名。

选举曾玉康同志为第八届理事会理事长,孙龙德、王道富、何庆华、王志刚、曹湘洪、周守为、朱伟林、彭齐鸣、李静海、柴育成等10名同志为副理事长,方朝亮同志为秘书长。

经过中国石油学会第八届理事会*次会议审议通过,聘任:邱中建同志为第八届理事会名誉理事长;王涛等31名同志为第八届理事会名誉理事;钱基、邢公同志为第八届理事会副秘书长;李大东等22名同志为各分会、专业委员会、工作委员会主任。

*章 总 则

*条本团体的名称是: 中国石油学会, 英文名称: Chinese Petroleum Society,缩写: CPS。

第二条本团体是由石油、天然气、石油化工及其相关科学技术工作者自愿结成的、学术性的、全国性的、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本团体的宗旨: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团结和组织动员广大会员和科技工作者,促进石油、天然气和石油化工科学技术的发展进步、普及和推广;促进科技人才的成长;促进科学技术与经济的结合;反映会员和科技工作者的意见,维护会员和科技工作者的合法权益;为经济社会和石油、天然气与石油化工工业发展服务,为提高石油、天然气与石油化工科学素质服务,为广大石油、天然气与石油化工科技工作者服务;为国家科技创新、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而奋斗。

第四条本团体接受登记管理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和业务主管单位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本团体的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六铺炕街6号 。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本团体的业务范围:

(一)开展石油、天然气和石油化工科学技术交流,活跃学术思想,促进石油、天然气和石油化工科学技术的发展,推动自主创新;

(二)普及石油、天然气和石油化工科学知识,推广石油、天然气和石油化工先进技术,开展科学思想、科学方法和科学技术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全民石油、天然气和石油化工科学素质;

(三)编辑、出版、发行石油、天然气与石油化工科技书刊及相关音像制品,传播科学技术信息;

(四)开展国际科技交流活动,促进国际石油、天然气与石油化工科学技术交流与合作,发展同国(境)外科学技术团体和科学技术工作者之间的友好往来;

(五)反映会员和科技工作者的建议、意见和诉求,维护会员和科技工作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学术道德的提高和学风建设;

(六)促进石油、天然气与石油化工科技进步、科技成果的转化及产学研相结合;组织会员和科技工作者为本企业建立技术创新体系,全面提升企业自主创新能力作贡献;组织会员和科技工作者对国家科学技术政策、法规制定,对石油、石化企业科技发展提出建议,推进科技决策科学化、民主化;

(七)经政府有关部门授权或批准,开展科技奖励、继续教育和培训工作,培养和举荐优秀科技创新群体和人才;开展科学论证、咨询服务,举办科技展览;接受委托承担科学技术研究课题、项目评估、成果鉴定和技术评价,积极参与技术标准制定、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和认证等工作;

(八)发展会员,开展学会机构和人员队伍组织建设。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本团体的会员种类: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

第八条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三)在本团体的业务,(行业、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个人会员:在本团体行业与学科领域内具有中级及其以上技术职称的科技人员;热心和积极支持本团体工作并具有相应专业知识的管理工作者;

(五)单位会员:与石油、天然气和石油化工相关联的企事业单位以及相关学术性的群众团体。

第九条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个人会员须由本团体一名会员介绍;

(四)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团体的活动;

(三)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优先参加本团体的有关学术活动;

(七)优惠取得本团体的有关学术资料;

(八)单位会员可请求本团体协助举办培训班等;可申请给予技术咨询。

第十一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二)维护本团体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积极参加本团体各项活动;

(七)单位会员有义务协助本团体开展有关学术和科普活动。

第十二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本团体的较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 ,会员代表大会 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制定并修改会费标准;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会员代表大会 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 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 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会员代表大会 每届 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 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 负责。

第十八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 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 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 。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 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二条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本团体的理事长 、副理事长 、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理事长、副理事长 较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秘书长较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5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五)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六)未受过剥夺权利的刑事处罚;

(七)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八)工作作风民主,团队精神强;

(九)党政机关副处级以上兼任社团负责人及分支机构负责人,应按干部管理权限报批。

第二十五条本团体理事长 、副理事长 、秘书长如超过较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本团体理事长 、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5年,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本团体理事长 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理事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

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本团体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 、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第二十九条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会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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