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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统计局

江苏省统计局

江苏省统计局

http://tj.jiangsu.gov.cn

江苏省统计局简介

江苏省统计局

(一)增加服务业统计、能源统计和社会发展统计方面的有关职责。

(二)增加全面小康监测、科学发展评价考核监测统计方面的有关职责。

(三)加强对各地区、各部门统计工作的指导和综合协调,加强对统计调查项目和统计数据发布的管理。

(一)承担组织领导和协调全省统计工作的责任。制定统计政策、规划,贯彻执行国家统计制度和统计标准,拟订全省基本统计制度,指导全省统计工作。

(二)贯彻执行国家国民经济核算体系,拟订国民经济核算制度,组织实施全省国民经济核算制度和全省投入产出调查,核算全省及省辖市地区生产总值,汇编提供国民经济核算资料,监督管理各地区国民经济核算工作。

(三)起草统计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组织实施统计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指导和规范全省统计行政执法工作,监督检查统计法律法规的贯彻落实,组织实施对省辖市政府以及省级部门和单位的统计巡查、对县(市、区)统计工作的统计督查和对统计调查对象的统计监审,依法查处重大统计违法行为。

(四)会同有关部门拟订重大省情省力普查计划、方案,组织实施全省人口、经济、农业等重大普查,汇总、整理和提供有关省情省力方面的统计数据。

(五)组织实施农林牧渔业、工业、建筑业、运输邮电业、仓储业、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技术服务和地质勘查业、水利和环境及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社会福利业、娱乐业以及公共管理与社会组织等统计调查,收集、汇总、整理和提供有关调查的统计数据,综合整理和提供地质勘查、旅游、金融、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社会保障、公用事业等全省性基本统计数据。

(六)组织实施基本单位、能源、投资、消费、价格、收入、人口、劳动力、社会发展基本情况等基本状况的统计调查和反映社情民意的统计调查,收集、汇总、整理和提供有关调查的统计数据,综合整理和提供资源、房屋、环境保护、对外贸易、对外经济、财政、税收、就业、妇女儿童、基本单位登记注册等全省性基本统计数据。

(七)组织各地区、各部门的经济、社会、科技和资源环境统计调查,统一核定、管理、公布全省性基本统计资料,定期发布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的统计信息,组织建立服务业统计信息共享制度和发布制度。

(八)组织实施全面小康监测、科学发展评价考核监测统计方面的工作。对国民经济、社会发展、科技进步和资源环境等情况进行统计分析、统计预测和统计监督,向省委、省政府及有关部门提供统计信息和咨询建议。

(九)依法审批或者备案各部门统计调查项目、地方统计调查项目,指导专业统计基础工作、统计基层业务基础建设,组织建立服务业统计信息管理制度,建立健全统计数据质量审核、监控和评估制度,开展对重要统计数据的审核、监控和评估,依法监督管理涉外调查活动。

(十)建立并管理全省统计信息化系统和统计数据库系统,组织制定各地区、各部门统计数据库和网络的基本标准及运行规则,指导全省统计信息化系统建设。

(十一)组织实施统计工作方面的国际交流合作项目和有关统计资料的交换工作。

(十二)协助地方管理省辖市统计局局长和副局长,指导全省统计专业技术队伍建设,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管理全省统计专业资格考试、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和从业资格认定工作。

(十三)承办省政府和国家统计局交办的其他事项。

根据上述职责,省统计局设13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网络信息管理处)

综合协调机关、省地方统计调查局和直属事业单位政务工作;负责文电、会务、机要、档案等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信息、安全、保密和信访工作;负责统计信息网的管理维护和电子政务建设工作;管理国有资产和后勤服务工作。

(二)政策法规处

起草统计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拟订统计管理制度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统计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指导和规范全省统计行政执法工作;依法查处重大统计违法案件;承担统计工作重大问题研究和统计体制改革的有关工作;承办涉外调查机构资格认定和涉外社会调查项目审批(核)工作,监督管理涉外调查活动;办理统计行政复议、应诉和其他法律性事务。

(三)统计设计管理处

拟订统计制度改革规划和方案;组织拟订重大省情省力普查计划、统计调查计划、统计制度和国民经济核算制度;依法审批或备案部门统计调查项目、地方统计调查项目;指导协调统计基层基础建设。

(四)国民经济综合统计处(经济运行监测处)

监测预警国民经济运行,分析研究经济社会重大问题,提出宏观调控咨询建议;承担全面小康监测和科学发展评价考核监测统计方面的工作;提供经济社会综合性统计数据,管理综合统计数据库;承担统计数据发布和统计新闻宣传工作;组织推动全省统计调查体系与国际相关组织数据公布通用系统的衔接。

(五)国民经济核算处

组织实施全省国民经济核算制度,核算全省及省辖市地区生产总值;组织全省投入产出调查,编制全省投入产出表、资金流量表(实物交易部分)、资产负债表和国民经济账户;开展全省综合经济与资源环境核算;整理和提供国民经济核算资料,开展分析研究;监督管理各地区国民经济核算工作。

(六)工业统计处(能源统计处)

组织实施工业和能源统计调查,收集、整理和提供相关调查的统计数据;组织实施对全省及各地区、主要耗能行业节能和重点耗能企业能源使用、节约以及资源循环利用状况的统计监测;配合节能主管部门开展节能目标考核;对相关统计数据质量进行检查和评估;组织指导相关专业统计基础工作;进行统计分析。

(七)固定资产投资统计处

组织实施固定资产投资、建筑业、房地产业的统计调查,收集、整理和提供相关调查的统计数据;综合整理和提供地质勘查、房屋、公用事业及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管理等统计数据;对相关统计数据质量进行检查和评估;组织指导相关专业统计基础工作;进行统计分析。

(八)贸易外经统计处

组织实施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以及商品市场运行状况的统计调查,收集、整理和提供相关调查的统计数据;综合整理和提供旅游、对外贸易、利用外资、对外经济等统计数据;对相关统计数据质量进行检查和评估;组织指导相关专业统计基础工作;进行统计分析。

(九)服务业统计处

组织实施服务业和运输邮电业统计调查,收集、整理和提供相关统计数据;综合整理和提供财政、金融、税收等统计数据;负责相关数据的核算工作;对相关统计数据质量进行检查和评估;组织指导相关专业统计基础工作;进行统计分析。

(十)社会和科技统计处

组织实施科学技术和社会发展基本情况、环境基本状况统计调查,收集、整理和提供相关统计数据;综合整理和提供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妇女儿童等统计数据;对相关统计数据质量进行检查和评估;组织指导相关专业统计基础工作;进行统计分析。

(十一)人口和就业统计处

组织实施人口、劳动力、工资等统计调查,收集、整理和提供相关调查的统计数据;综合整理和提供就业、社会保障、计划生育等统计数据;对相关统计数据质量进行检查和评估;组织指导相关专业统计基础工作;进行统计分析。

(十二)财务处(审计处)

承担机关、直属单位和省属市县调查局各项经费的预算、核算、决算工作,负责全省统计系统*、省级经费的财务管理、国有资产的管理和基本建设投资财务管理;编制和执行外事工作的经费预算;承担统计系统的内部审计工作。

(十三)人事教育处

承担机关、直属单位和省属市县调查局的机构编制及人事管理工作;承办协助地方管理省辖市统计局正、副局长的有关工作;组织管理全省统计专业资格考试、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和从业资格认定工作;负责全省统计干部教育工作;承担机关外事工作及国际交流合作项目的组织实施。

机关党委 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离退休干部处 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离退休干部工作。

省统计局机关行政编制为111名(含离退休干部服务人员编制4名)。后勤服务人员编制另行核定。

领导职数为:局长1名,副局长4名;总统计师1名;正副处长(主任)41名,其中正处长(主任)15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离退休干部处处长1名),副处长(副主任)26名。

(一)根据省政府规定,管理省地方统计调查局。

(二)省统计局市县调查局是省统计局的派出机构,实行垂直管理,承担省统计局布置的各项常规性统计工作。

为贯彻江苏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入推进法治江苏建设的重要部署,推进依法统计,着力提高统计能力、统计数据质量、统计公信力,为“推动科学发展、建设美好江苏”作出新贡献,省统计局向全社会作出公开承诺: 一、坚持依法行政,全面推进依法统计 。严格执行统计法和统计方法制度,实事求是,恪守职业道德,反对弄虚作假;综合治理,多措并举,全面提高统计数据质量,促进统计事业健康发展。

二、推进政务公开,服务“两个率先”。 公开统计行政许可程序,依法办理统计从业资格和涉外调查机构资格申请,依法审批部门统计调查项目和涉外社会调查项目;依照政府信息公开规定,及时、正确、高效地向党政领导和社会公众提供全省经济社会发展统计资料,为全面建设小康提供统计保障。

三、加强统计执法,严格依法履行职责 。坚决贯彻执行统计法律法规,加强监督检查,维护统计法律权威;强化统计执法,坚持有法必依、违法必究,严肃查处统计违法违纪行为,维护统计工作秩序。

省统计局行政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公务活动中,严格遵守以下纪律:

(一)不准利用工作之便为本人和相关利益人谋取私利。

(二)不准包庇、纵容统计违法行为和擅自改变被处罚对象的行政处罚种类、幅度。

(三)不准泄露举报人、证人的资料。

(四)不准擅自对外提供案情。

(五)不准违反规定要求管理相对人提供法律法规规定以外的其他材料或购买指定资料。

(六)不准泄露秘密、损害他人利益。

(七)不准收受礼金、纪念品、礼品和接受违规接待。

(八)不准要求下级统计部门或检查对象报销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

对违反本承诺的省统计局工作人员,根据过错形式、危害大小、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和违反党纪、政纪的,将移交纪检监察机关,按党纪、政纪的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对群众对省统计局统计工作人员违反本承诺的投诉举报,投诉一起,查处一起,决不姑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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