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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水利厅

福建省水利厅

福建省水利厅省水利厅信息公开网上办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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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水利厅简介

省水利厅,

主要职责:协助厅领导组织机关日常政务工作,对各处室工作进行综合协调;承办文秘档案、政务信息、保密保卫、重大会议组织、宣传和信访工作;负责机关内部规章制度建设、行政后勤工作;负责调查研究全省水利改革、发展、稳定的重大问题,研究提出本行业适应社会主义经济的有关政策建议。

主要职责:负责拟定全省水利法制建设规划和地方性水法规、规章、规范文件;负责水法律、法规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实施指导全省水政监察和水行政执法工作,承办市(地)间和部门间水事纠纷协调的有关工作,承办水利厅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普法教育工作;负责全省水资源统一规划、管理和保护工作;组织实施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费征收制度,拟定地(市)间水量分配方案并组织实施;负责全省水资源公报编制工作;拟定水资源保护规划;组织水功能区的划分和向饮水区等水域排污的控制,组织监测江河湖库的水质,审核水域纳污能力,提出限制排污总量的意见,负责对入河排污口设置、改建、扩建的审查;拟定全省节约用水政策,编制全省节约用水规划,管理指导全省计划用水、节约用水,指导城市供水的水源规划。

主要职责:组织、指导全省水利设施、水域及其岸线的管理与保护;指导江河和水利枢纽工程防洪及安全运行管理;组织指导大中型水利枢纽工程除险加固、挖潜配套和技术改造;负责全省河道采砂管理工作;组织指导水库的安全监管;指导水利行业的供水管理。

主要职责:指导水利行业的水电管理工作;组织协调全省农村水电电气化工作;组织指导水电站大坝的安全监管;对大中型水电站的选址、库容规划提出意见。

主要职责:负责厅机关、直属单位的机构设置、人员编制和组织人事管理、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劳动力管理、劳动工资等工作,组织实施国家公务员制度;指导厅属中等专业学校和干部学校教育工作;指导全省水利行业职工队伍建设。

主要职责:监督检查驻在部门及厅属单位的党组织、党员领导干部和监察对象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和国家法律、法规、决定、命令的情况;检查驻在部门党组织、党员和监察对象违反党纪、政纪的案件及所属系统的重要违纪案件,对案件处理提出意见,并按照党的隶属关系和干部管理权限作出有关决定和建议;协助驻在部门党组和行政领导抓好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提出有关政策、制度、管理等方面的对策和建议;受理违反党纪、政纪的控告、检举以及不服党纪、政纪处分的申诉;负责领导(指导)驻在部门及所属系统党的纪律检查工作和行政监察工作;完成省纪委、监察厅和驻在部门党组、行政领导委托、交办的其他任务。

主要职责:负责组织全省防汛抗旱工作,承办省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的日常工作;按照省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的指示,统一调控和调度汛限以上全省水利、水电设施的水量。

主要职责:负责组织拟订全省水利发展战略和中长期规划,拟定全省水中长期供求计划;组织制订全省主要江河的流域规划、区域规划和专项规划;承办省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报告的编制、审查工作;编制全省水利基本建设投资计划和前期工作计划;拟定水利行业的经济调节措施,对水利资金使用进行宏观调节;提出有关水利的造价、价格、税收、信贷、财务等经济调节意见,指导全省水利系统财务和经济工作,负责全省水利固定资产的保值增值的管理监督;主管厅机关和厅属单位财务,承办水利综合统计。

主要职责:组织指导主要江河的治理与开发,组织具有控制性或跨地(市)的重点水利工程的建设和验收;审查大中型水利基本建设工程项目的初步设计文件,并按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办理报批手续;对全省水利工程建设进行管理;指导全省县(市)城区防洪排涝工程的建设。

主要职责:拟定全省农村水利的发展规划,负责指导全省农田水利、滩涂围垦、乡镇供水、人畜饮水和农村节约用水工作;对农村供水实行行业管理;负责拟定全省节水型水利发展目标和计划,组织实施节水灌溉,推广节水型水利技术,组织实施国务院安排的全国节水增产重点县和高标准节水增效示范片建设;负责全省初级水利化县规划组织实施和旱片治理工作;指导全省农村水利社会化服务体系(含乡镇水利工作站)建设,组织指导水利工程灌区的管理、更新改造和续建配套工作,指导冬春农田水利工程建设和产权制度的改革。

主要职责:负责编制全省水利科学技术发展规划,组织重大水利科学研究和技术推广工作;组织评审、鉴定及奖励水利科研成果,主管科技情报和水利技术管理工作;管理全省水利行业质量技术监督与产品质量,负责水利行业技术质量标准和规程、规范的监督实施,管理水利系统对外经济技术合作和交流工作;负责办理水利方面涉外事宜。

主要职责:负责厅机关及在榕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主要职责: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有关离退休干部工作的方针、政策,并根据离退休干部统一管理、待遇分开的原则,具体拟定实施办法;2、负责离退休干部待遇和生活待遇的落实;3、负责离退休干部的思想工作;4、负责厅机关离退休干部的医疗保健、生活福利、休养和用车的管理服务; 5、负责组织离退休老同志开展健康有益、喜闻乐见的文体活动;6、配合厅直属机关党委加强离退休干部党支部的建设;7、有组织有领导地发挥离退休干部在社会主义三个文明建设中的作用;8、会同有关部门办理离退休干部的丧葬和善后处理事宜;9、负责对直属单位的离退休干部工作进行检查指导, 并转发和传达有关文件;10、承办厅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主要职责:负责省水土保持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一)取消已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取消拟定水利行业经济调节措施和指导水利行业多种经营工作的职责。

(三)加强水资源的节约、保护和合理配置,保障城乡供水安全,促进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加强防汛抗旱工作,减轻水旱灾害损失。

省水利厅机关行政编制为101名(含离退休干部工作人员行政编制5名),其中:厅长1名、副厅长4名、总工程师(副厅级)1名、防汛办主任(副厅级)1名,正处级领导职数13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离退休干部工作处处长1名)、副处级领导职数17名(含防汛办副主任3名)。

机关工勤人员事业编制19名(含离退休干部工作人员司机编制5名)。

(一)水资源保护与水污染防治的职责分工。省水利厅对水资源保护负责,省环境保护厅对水环境质量和水污染防治负责。两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协调与配合,建立协商机制,定期通报水资源保护与水污染防治有关情况,协商解决有关重大问题。省环境保护厅发布水环境信息,对信息的准确性、及时性负责。省水利厅发布水文水资源信息中涉及水环境质量的内容,应与省环境保护厅协商一致。

(二)城市涉水事务的具体管理由城市人民政府负责,并由城市人民政府确定供水、节水、排水、污水处理方面的管理体制。

(三)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四)水利水政监察局,为省水利厅直属行政单位,正处级。负责对有关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实施监督检查;承担重大涉水违法事件的查处,协调跨地级以上市的水事纠纷;依法征收水资源费及其他费用;指导区域、流域水行政执法。其编制和领导职数另行核定。

(五)水资源保护与水污染防治的职责分工。省水利厅负责水资源保护,省环境保护厅负责水环境质量和水污染防治。两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协调与配合,建立厅际协商机制,定期通报水资源保护与水污染防治有关情况,协商解决有关重大问题。省环境保护厅发布水环境信息,对信息的准确性、及时性负责。省水利厅发布水文水资源信息中涉及水环境质量的内容,应当与省环境保护厅协商一致。

(六)与国土资源、海洋与渔业、林业等部门的职责分工。出海河口的滩涂管理:在围垦前由省水利厅管理,围垦后成为陆域时由省国土资源厅管理。主要江河出海河口能否围垦或从事可能影响行洪纳潮的活动和建设,由省水利厅会同省海洋与渔业局、省国土资源厅等部门组织专家论证后,报省人民政府确定。沿海、沿岛的滩涂在围垦前属海域范围时,由省海洋与渔业局管理,围垦后成为陆域范围时,由省国土资源厅管理,能否围垦或从事可能影响行洪纳潮、海堤安全的活动和建设,应当事先征求省水利厅的意见。滩涂划入生态公益林规划区和划为红树林、鸟类自然保护区的,由省林业局管理。河海分界线向河一侧由省水利厅管理,向海一侧由省海洋与渔业局管理。

(七)与交通运输部门的职责分工。发生在河道及其出海口门与航道重叠范围内的违反水法规行为,由省水利厅依法处理,涉及主航道的违反水法规行为,由省水利厅会同省交通运输厅处理;省交通运输厅兴建交通设施涉及水利方面的事项,应当事先征求省水利厅的意见。省水利厅兴建水利设施涉及航道运输方面的事项,应当事先征求省交通运输厅的意见。

(八)将城市涉水事务的具体管理职责交给城市人民政府,并由城市人民政府按有利于水资源统一管理和配置的原则确定供水、节水、排水、污水处理方面的管理体制,省人民政府各相关部门根据所承担的职责负责业务指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编制《福建省水利厅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指南》将遵循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则,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提供服务。

本《指南》及时更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在福建省水利信息网站上查阅本《指南》。

省水利厅办公室是水利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全省水利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省水利信息中心是水利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日常工作机构和技术保障机构,负责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

省水利厅政府信息公开分为主动公开和依法申请公开。

(一)公开范围

省水利厅负责向社会主动公开下列主要信息:

机构设置、主要职能、办事程序;

水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水利资金信息;

政府采购项目信息;

水利发展规划、专项规划、流域规划及相关政策;

水利行政许可审批;

水利重大建设项目实施情况;

水利人事信息;

水利安全生产信息;

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

其他应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具体信息目录在福建水利信息网站上公布。

(二)公开形式

通过福建水利信息网站、新闻发布会及报刊、广播、电视等媒体公开水利信息;在省水利厅办公大楼一层大厅设置查阅场所,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政府信息提供方便。

(三)公开时限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水利信息,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获取信息的方法

1、登入福建水利信息网站首页的“政府信息公开”栏目,浏览或使用搜索工具查找。

2、在省水利厅办公大楼11层水利政府信息公开和网上行政审批受理窗口设置的公共查阅点及资料索取点获得政府公开信息;也可以从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媒体获取政府公开信息。

二、依申请公开

除上述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还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申请获取相关的水利信息。

(一)省水利厅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机构

省水利信息中心

通信地址:福州市东大路229号省水利水电大厦11层

咨询时间:周一至周五上班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二)申请的方式

申请人持有效身份证明,按以下方式提出申请。

1、通过互联网直接申请

申请人可登录福建水利信息网站直接填写并递交电子版《福建省水利厅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

申请人可从福建水利信息网站下载《申请表》或向受理机构领取《申请表》,填写后向受理机构送交。

采用书面形式申请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受理机构代为填写《申请表》。

(三)申请的处理

受理机构收到《申请表》后向申请人出具回执。能够当场答复的当场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下列书面答复:

1、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将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水利信息的方式或途径。

2、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将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3、依法不属于本机关公开范围的,将告知申请人该信息的掌握机关及联系方式;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将告知申请人。

4、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经领导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期限最长不超过15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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