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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审计厅

湖北省审计厅

湖北省审计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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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审计厅简介

首页-湖北省审计厅

将指导和管理社会审计的职能划归省财政厅。

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的规定,审计监督省级预算执行情况和其它财政收支。

2、根据审计署的统一组织、授权,对中央银行和国有金融机构设在本地区的分支机构的资产负债和损益状况进行审计监督;对地方国有金融机构的资产、负债和损益状况进行审计监督。

3、根据审计署的统一组织、授权,对中央在鄂国有企业和国家重点建设项目进行审计监督。

4、组织协调全省党政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集团领导人的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同时根据省委、省政府安排,直接对省管干部和省属企业法人经济责任进行审计。

5、审计监督社会保障基金和环境保护资金。

1、将审计厅原派驻省政府部分厅(局)及直属事业单位的审计机构调整为派出审计机构,其人、财、物由审计厅直接管理,被审计单位负责提供必要的办公条件。

2、将指导、管理和监督各单位内部审计工作的职能,调整为由内部审计师协会进行行业管理。

根据以上职能调整,省审计厅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审计工作方针政策,参与制定我省审计、财经方面的法规;制定我省审计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情况;办理市(州)地方性审计法规和规章的备案审查;组织领导、协调监督全省各级审计机关的业务工作。

(二)向省政府报告和向省政府有关部门通报审计情况,提出有关建议。

(三)根据《审计法》的规定,直接进行下列审计;

1、省级财政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

2、省级各部门、事业单位及下属单位的财务收支。

3、市(州)、县(市)人民政府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决算。

4、地方国有金融机构的财务收支和资产、负债及损益状况。

5、省政府部门管理的和受省政府委托由社会团体管理的社会保障基金、环境保护资金、社会捐赠资金及其他有关基金、资金的财务收支。

6、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援助、贷款项目的财务收支。

7、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由审计厅进行的审计。

(四)向省长提交省级预算执行情况的审计结果报告;受省政府委托向省人大常委会提出省级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审计工作报告。

(五)组织实施对贯彻执行国家财经方针政策和宏观调控措施情况的行业审计、专项审计和审计调查;受省委、省政府委托,组织对有关党政干部和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集团领导人进行任期经济责任审计;依法受理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机关审计决定的复议申请。

(六)与市(州)人民政府共同领导市(州)级审计机关,协同办理市(州)级审计机关负责人的任免事项;管理派出省直有关部门的审计机构。

(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省政府规定,配合省政府派出的稽察特派员对省属国有重点大型企业和国家重点建设项目进行审计监督;组织对其他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和国家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

(八)组织实施对内部审计的指导与监督;通过内部审计师协会,对内部审计进行行业管理;监督社会审计组织的审计业务质量;组织全省审计专业培训。

(九)对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质量进行监督。

(十)承办上级交办的其他事项。

根据上述职责,审计厅设12个职能处(室)。

办公室

负责厅机关日常政务,负责重要会议的组织和有关文件起草,管理机关文书、机要、档案、保卫、信访等事务工作;管理厅机关行政。事业经费和机关财务工作,对厅机关所属事业单位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承办省人大、政协提案,接受来信来访,负责编写《大事记》、《年鉴》等工作。

综合处

负责全省审计调研工作,对全省审计工作指导思想、重点项目、方法措施及有关新情况、新问题进行调查研究,提出建议;负责全省审计工作计划协调管理,研究编制全省审计工作规划,根据省政府和审计署要求协调安排年度审计工作计划,并进行检查;负责起草各类审计综合报告、文件、材料,编发审计内部信息;组织指导全省审计情况综合分析、对外宣传、信息反馈工作,为领导决策提供分析资料;负责指导全省审计统计和信息工作,并进行审计统计资料分析;负责指导全省审计机关计算机技术应用及管理。

法规处

负责地方性审计法规、规章的草拟以及修改和报批,办理有关的协调工作;研究财政经济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提出有关建议;办理下级地方性审计法规、规章的备案审查,审核审计业务文书格式;负责全省经济责任审计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管理;组织承办厅机关有关审计业务会议,负责审核与复核厅机关和派出审计机构的审计报告、审计意见书和审计决定;组织对下级审计机关和社会审计(会计)机构业务质量的监督检查;受理审计行政复议和应诉,负责举办审计听证会;组织实施审计普法教育,指导全省各级审计机关法制工作。

财政审计

拟定省级预算执行情况的审计总体方案,汇总审计结果;负责审计省级预算执行情况、省地方税务局系统税收征管情况、中央金库湖北省分库办理的省级预算资金的收纳拨付情况、币(州)、县(市、区)级人民政府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负责审计省财政厅、省地方税务局等部门及下属单位的财政财务收支状况;开展专项审计调查;指导全省财政审计业务。

金融审计

根据审计署组织、授权,审计在鄂国家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信托投资公司、期货公司的财务收支、资产、负债和损益状况;负责审计地方银行及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的财务收支、资产、负债和损益状况;开展专项审计和审计调查,指导全省金融审计。

行政事业审计处

负责审计与省级财政有拨缴款关系的省人大机关、省政协机关、省高法机关、省高检机关和政党组织、社会团体的财政财务收支;负责审计省政府有关部门和直属事业单位及下属单位的财务收支;开展专项审计和审计调查;指导全省行政事业单位审计业务。

经贸审计处

负责审计省政府有关部门及下属系统的财务收支;根据有关法律和省政府规定,配合稽查特派员对省属国有重点大型企业进行审计监督,组织对其他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集团的审计监督;组织对内部审计的指导和监督;开展专题审计和审计调查;指导全省经贸审计业务。

农业与资源环保审计处

负责审计省政府有关部门及其下属单位的财务收支;负责审计由省政府主管部门管理和受国务院委托由社会团体管理的农林水利、资源环保资金的筹集、管理、使用情况;负责审计市(州)以下人民政府管理的农林水利、资源环保资金的筹集、管理、使用情况;开展专项审计和审计调查;指导全省农业与资源环保审计业务。

社会保障

审计处

负责审计省政府有关部门及其下属单位的财务收支;负责审计由省政府主管部门管理和受省政府委托的社会团体管理的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等社会保险基金的财务收支以及各项社会福利、救灾救济、扶贫开发、优抚安置和社会捐赠资金的管理使用情况;负责审计市(州)以下人民政府管理的社会保障资金的筹集、管理、使用情况;开展专项审计和审计调查;指导全省社会保障审计业务。

固定资产投资

审计处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省政府规定,配合稽查特派员对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的概预算执行和决算的审计监督,组织对国家投资的其他建设项目进行审计监督;负责审计省投资公司的财务收支,组织对国有施工企业的审计监督;开展专题审计和审计调查;指导全省固定资产投资审计业务。

外资运用审计处

审计在鄂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援助和赠款项目的财务收支;提供在鄂世界银行和亚洲开发银行援助、贷款项目的审计公证报告;开展专项审计和审计调查,指导全省外资运用审计业务。

人事教育处

承办厅机关、派出审计机构和直属单位的机构编制、人事管理、出国出境考察培训的政审工作;协助地方党委、政府管理市(州)审计机关负责人,并协调办理其任免手续;组织指导全省审计系统的教育培训和精神文明建设。

直属机关党委。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纪检(监察)机构按有关规定另行核定,其人员编制在厅机关行政编制总额内单列。

省审计厅机关行政编制为91名(不含派出机构编制30名)。其中,厅长1名,副厅长4名,纪检组长1名,处级领导职数34名(正处14名,含机关党委副书记1名,监察室主任1名,副处20名)。

机关离退休干部工作机构及人员编制,按有关规定另行核定。

党组书记:周德刚

根据《审计法》的规定,参照审计署的做法,将审计厅派驻审计机构改为审计厅派出审计机构,其人、财、物由审计厅直接管理。被审计单位应为派出审计机构提供必要的办公设施,审计厅在省直有关部门设立派出审计机构10个,定编30名,每个派出审计机构负责一个或几个省直部门及其下属事业单位的审计。派出审计机构人员由审计厅统一选派,实行回避制和定期轮换制,其任免、奖惩、工资福利、后勤保障由审计厅直接管理,所需经费由财政厅直接拨给审计厅。派出审计机构人员有权列席、参加被审计单位涉及财务工作和其他方面的有关会议。派出审计机构的具体设置由省编委办公室商审计厅另行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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