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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民政厅

云南省民政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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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民政厅简介

云南省民政厅

(一)拟订民政事业发展规划和政策,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

章草案,制定部门规范性文件,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承担依法对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进行登记管理和监察的责任,指导和监督州(市)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管理工作。

(三)拟订优抚政策、标准和办法,负责优待抚恤和烈士褒扬工作,指导全省优抚工作,承担云南省拥军优属拥政爱民工作领导小组的有关具体工作。

(四)拟订退役士兵、复员干部、军队离退休干部(含退休士官)和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的安置政策和计划,指导军供站、军队离退休人员服务的工作。

(五)拟订救灾工作政策,负责组织、协调救灾工作,组织自然灾害救助应急体系建设,负责组织核查、评估并统一发布灾情,申报、管理、分配救灾款物并监督使用,组织、指导救灾捐赠工作,承担云南省减灾委员会有关具体工作。

(六)牵头拟订社会救助规划、政策和标准,健全城乡社会救助体系,负责城乡居民较低生活保障、医疗救助、临时救助和生活无着落人员救助工作。

(七)拟订行政区划管理政策和行政区域界线、地名管理办法,负责乡镇行政区域的设立、撤销、命名、变更和政府驻地的迁移审核工作,组织、指导行政区域界线的勘定和管理工作,负责有关地名命名、更名的审核审批。

(八)拟订城乡基层群众自治建设和社区建设政策,指导社区服务体系建设,提出加强和改进城乡基层政权建设的建议,推动基层民主建设。

(九)拟订社会福利事业发展规划、政策和标准,拟订社会福利机构管理办法和福利*发行管理办法,组织拟订促进慈善事业发展政策,组织和指导社会捐助工作,指导老年人、孤儿、和残疾人等特殊群众权益保障工作;拟订婚姻管理、殡葬管理和儿童收养政策,负责推进婚俗和殡葬改革,指导婚姻、殡葬、收养、救助服务机构管理工作。

(十)会同有关部门拟订社会工作发展规划、政策和职业规范,推进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和有关志愿者队伍建设。

(十一)负责有关对外交流与合作工作,参与拟订在滇国际难民管理办法,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在滇难民的临时安置和遣返事宜。

(十二)承办云南省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负责机关文电、会务、机要、档案、政务公开、政策法规、督查督办、政务协调、安全保密、综治、信访和行政管理、后勤保障工作;负责组织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组织协调机关信息化建设;承担民政信息管理和信息公开工作;承办有关新闻宣传及发布工作。

办公室下设综合科、秘书科、宣传科。

拟订优抚政策、标准和办法并监督执行;负责优待抚恤和烈士褒扬工作;负责公务员和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以及人民警察、退出现役的军人评定残疾等级和伤亡抚恤工作;承办重点烈士纪念建筑物审核、申报工作;负责革命烈士事迹有关编纂工作。

(三)安置处(省军队离退休干部复退军人安置办公室)

拟订退役士兵、复员干部、军队离退休干部(含退休士官)、和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的安置政策和计划;拟订军供工作发展规划;负责军队复员干部的接收安置工作;指导做好扶持退役士兵自主就业公共服务工作;指导军供站、军队离退休人员服务工作。

(四)救灾处(云南省减灾委员会办公室、云南省抗灾救灾综合协调办公室、云南省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

拟订救灾工作政策并监督执行;承办救灾组织、协调工作;组织自然灾害救助应急体系建设;承办灾情组织核查、上报和统一发布工作;承办中央和省级救灾款物、救灾捐赠款物的管理、分配和监督使用工作;会同有关方面组织协调紧急转移安置灾民、农村灾民毁损房屋恢复重建补助和灾民生活救助;承办省级生活类救灾物资储备、管理、调拨工作;组织、指导救灾捐赠工作;承担云南省减灾委员会具体工作。

(五)社会救助处

拟订社会救助发展规划、政策和标准,健全城乡社会救助体系;承担城乡较低生活保障、医疗救助、临时救助工作;拟定五保户社会救济政策和农村敬老院建设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承办中央财政和省财政对城乡较低生活保障、医疗救助、临时救助、农村五保供养投入资金的分配和监管工作;指导做好60年代精减退职职工生活补助工作;参与拟订住房、教育、司法救助相关办法,配合有关部门做好专项社会救助工作;负责城乡社会救助信息管理工作。

(六)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处

拟订城乡基层群众自治建设和社区建设政策;指导社区服务体系建设;提出加强和改进基层政权建设建议;推动基层民主建设;承办1984年前离职半脱产的原大队干部定期定量生活补助,建国前入党农村老党员和城市无工作、无退休待遇老党员定期生活补助、村干部待遇有关工作。

(七)区划地名处(省勘界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拟订行政区划管理政策和行政区域界线、地名管理办法并监督执行;负责乡镇以上行政区域的设立、撤销、命名、变更和人民政府驻地的迁移审核、报批工作;组织、指导乡镇行政区域界线的勘定、管理和联检工作;参与省际间的边界勘定及界务管理工作;协调州(市)之间边界争议;指导州(市)辖区内县乡界线的勘定和管理工作;负责全省重要自然地理实体的命名、更名的审核、报批工作;指导编制县级以上行政区域界线详图和标准画法图;承担全省地名区划信息系统管理工作。

(八)社会福利和慈善事业促进处

拟订社会福利事业发展规划、政策和标准并监督执行;拟订老年人、孤儿和残疾人等特殊群体权益保护政策并监督实施;拟订社会福利机构管理办法和福利*发行管理办法,负责*公益金管理、监督、使用有关工作;拟订福利企业扶持政策,指导福利企业资格认定和扶持工作;承担康复器具行业管理工作,协助做好假肢和矫形器师执业资格考试管理和注册管理,指导有关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组织拟定慈善事业发展规划、政策并组织实施;组织和指导社会捐赠工作。

(九)社会事务处

拟订婚姻管理、殡葬管理和儿童收养政策;拟订生活无着落人员救助管理工作政策,协调省际间和州(市)间生活无着落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工作;负责推进殡葬改革,承担经营性公墓建设的审核、报批、年检和监管工作,指导殡葬行业从业人员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协调处理少数民族和涉外殡葬事务;负责推进婚俗改革,指导涉外和涉港澳台居民、华侨、边民婚姻登记管理工作,承担全省婚姻登记信息管理工作;承办儿童收养政策协调事宜,指导寻根回访工作。

(十)规划财务处

拟订全省民政事业发展规划、财务规章并监督执行;负责机关及直属单位民政事业经费、行政经费的预决算和基本建设经费的管理;组织协调民政经费投入项目的绩效评估工作;检查监督民政事业经费使用情况;负责机关国有资产管理和基建管理工作,指导督促直属单位国有资产和基建管理工作;负责内部审计工作;负责民政统计管理工作。

(十一)对外合作处(省安置难民办公室)

负责对外交流与合作;参与拟订在滇国际难民管理办法;负责难民的安置管理工作;申报接收国际社会对难民的援助,监督执行外援协定;负责难民管理教育和培训工作;负责接待、联系、办理难民回国和去第三国的事宜;处理难民的来信来访和寻找亲人工作。

(十二)民间组织管理一处(涉外民间组织管理办公室)

负责有关民间组织综合协调工作;负责起草综合性文稿;承担民间组织信息化建设工作;负责按职责分工的涉外国人民间组织的登记管理、年度检查等工作。

(十三)民间组织管理二处

拟定民间组织登记的规划和办法;负责权限内登记的民间组织(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成立、变更、注销等有关工作;负责与有关部门协调前置审查事项。

(十四)民间组织管理三处

起草或拟定民间组织扶持、监督管理的政府规章草案和政策,负责权限内登记的民间组织的日常监管、年度检查、分类评估和执法监察有关工作;受理有关投诉和举报,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和取缔非法组织;负责民间组织突发事件预警和应急处理工作;负责管理民政部委托管理的在滇民间组织。

负责与军地有关部门的日常联系,协调、指导地方支持部队建设和部队参与地方建设的工作;负责组织开展全国和省级拥军优属拥政爱民模范(先进)城(县)的评比推荐命名表彰活动;负责牵头组织开展走访慰问有关拥军优属活动;指导军地开展拥军优属、拥政爱民活动;组织开展拥军优属拥政爱民宣传和调查研究。

(十六)人事处(社会工作处)

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机构编制、人事工作;负责民政系统先进集体和个人的表彰奖励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拟定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发展规划、政策和职业规范,推进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和有关志愿者队伍建设。

(十七)直属单位党委

负责厅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十八)离退休人员办公室

负责厅机关和直属单位的离退休人员工作。

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监督检查驻在部门及所属系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执行党中央、国务院以及省委、省政府决定、命令的情况;监督检查驻在部门党组和行政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特别是主要领导维护党的纪律,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选拨任用领导干部,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廉政勤政的情况;经批准,初步核实驻在部门党组和行政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违反党纪政纪的问题;参与调查驻在部门党组和行政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违反党纪政纪的案件;调查驻在部门县处级干部违反党纪政纪的案件及其他重要案件;协助驻在部门党组和行政领导班子组织协调驻在部门及所属系统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工作;受理驻在部门党组织、党员和行政监察对象的检举、控告;受理驻在部门党员和行政监察对象不服处分的申诉;承办省纪委、省监察厅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十)省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综合处

协助省老龄办领导处理日常政务;督促检查省老龄办决定事项的落实情况并综合上报;负责全省老龄事业发展情况相关数据统计工作;负责老龄办各处协调工作;组织协调涉老部门和老年群众团体开展老龄科研工作;组织完成省老龄委和办公室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十一)省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组织联络处

开展老龄工作的对外交流合作;负责与老龄委成员单位及其他部门的联络工作;制定全省老龄工作干部的教育培训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老年群众组织建设和本办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管理;协调组织老年人开展科技、教育、文化、体育、医疗保健等社会性活动。

(二十二)省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宣传调研处

负责宣传党和政府老龄工作方针政策;负责老龄工作的调查研究;负责贯彻落实老年人法规,配合有关部门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搞好老年教育;负责组织表彰活动;负责编辑、印发《云南老龄》杂志和《云南老龄工作简报》。

省民政厅内设机构16个:办公室、优抚处、安置处、救灾处、社会救助处、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处、区划地名处、社会福利和慈善事业促进处、社会事务处、规划财务处、对外合作处、民间组织管理一处、民间组织管理二处、民间组织管理三处、拥军优属拥政爱民工作处、人事处(社工处)。

另设直属机关党委和离退休人员办公室。

省纪委、省监察厅派驻纪检组、监察室

参公管理事业单位1个:省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内设三个处室:综合处、组织联络处和宣传调研处)

厅直属正处级事业单位8个:省民政厅信息中心、省救灾物资储备中心、省救助管理站、省殡葬事业管理服务中心、省军队离退休人员服务中心、省福利*发行中心、省荣誉军人康复医院、省假肢矫形康复中心。

处级单位1个:省老龄事业发展基金会办公室

厅直属副处级事业单位4个:省民政厅机关服务中心、省军供站、省地名档案馆、省收养中心。

厅直属正科级事业单位3个:省荣军招待所、省民政服装厂、省老年之家敬老院。

厅党组书记、厅长王树芬:领导并主持省民政厅全面工作,分管优抚处、安置处、拥军优属拥政爱民工作处。

厅党组成员、副厅长姚国华:分管厅办公室、规划财务处、人事处(社工处)、直属单位党委、省福利*发行中心。

厅党组成员、纪检组长周潮明:分管驻厅纪检组、监察室。

厅党组成员、省老龄办专职副主任王建新:分管省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厅离退休人员办公室。

厅党组成员、副厅长郝坚峰:分管社会救助处、区划地名处、对外合作处。

厅党组成员、副厅长刘智:分管社会福利和慈善事业促进处、民间组织管理一处、二处、三处。

厅党组成员、副厅长李国材:分管救灾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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