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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审计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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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审计厅简介

云南省审计厅

(一)审计机关依法进行审计监督时,被审计单位应当按照审计机关规定的期限和要求,向审计机关提供与财政收支或者财务收支有关的情况和资料。

被审计单位向审计机关提供的情况和资料,包括被审计单位在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设立账户的情况、委托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验资报告、资产评估报告以及办理企业、事业单位合并、分立、清算事宜出具的有关报告等。

(二)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税务部门和其他部门应当向本级审计机关报送下列资料:

1、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本级预算和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向本级各部门批复的预算,预算收入征收部门的年度收入计划,以及本级各部门向所属各单位批复的预算;

2、本级预算收支执行和预算收入征收部门的收入计划完成情况月报、年报和决算,以及预算外资金收支决算和财政有偿使用资金收支情况;

3、综合性财政税务工作统计年报,情况简报,财政、预算、税务、财务和会计等规章制度;

4、本级各部门汇总编制的本部门决算草案。

(三)审计机关有权检查被审计单位运用电子计算机管理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财务会计核算系统。被审计单位应当向审计机关提供用电子计算机储存、处理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电子数据以及有关资料。

(四)审计机关就审计事项的有关问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时,有权查询被审计单位在金融机构的各项存款,并取得证明材料;有关金融机构应当予以协助,并提供证明材料。

审计机关查询被审计单位在金融机构的存款时,应当持县级以上审计机关负责人签发的查询通知书,并负有保密义务。

(五)审计机关有根据认为被审计单位何能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以及其他与财政收支或者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的,有权采取取证措施;必要时,经审计机关负责人批准,有权暂时封存被审计单位与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或者财务收支有关的账册资料。

(六)审计机关依法进行审计监督时,被审计单位不得转移、隐匿所持有的下列违反国家规定取得的资产:

1、弄虚作假取的财政拨款、银行贷款以及物资;

2、违反国家规定享受国家补贴、补助、贴息、免息、减税、免税、退税等优惠政策取得的资产;

3、违反国家规定向他人收取的款项、实物;

4、违反国家规定处分国家资产取得的收益;

5、违反国家规定取得的其他资产。

审计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可以通知对被审计单位资金拨付负有管理职责或者对其资金使用负有监督职责的部门,暂停拨付与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直接有关的款项;已经拨付的,暂停使用。

(七)审计机关依法进行审计监督时,发现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挪用、滥用或者非法使用贷款资金的,可以建议有关的国有金融机构采取保障贷款资金安全的相应措施。

(八)审计机关可以就有关审计事项向政府有关部门通报审计结果,并可以就有关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审计机关可以向社会公布下列审计事项的审计结果:

1、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审计机关要求向社会公布的;

2、社会公众关注的;

3、法律、法规规定向社会公布的其他审计事项的审计结果。

(一)审计机关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按照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审计机关的要求,确定年度审计工作重点,编制年度审计项目计划。

(二)审计机关依法实施审计时,可以直接送达审计文书,也可以邮寄送达审计文书,直接送达的,以被审计单位在审计送达回证上注明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邮寄送达的,以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

(三)审计人员实施审计时,应当按照以下规定办理:

1、编制审计工作底稿,对审计中发现的问题,作出详细、准确的记录,并注明资料来源。

2、搜集、取得能够证明审计事项的原始资料、有关文件和实物等;不能或者不宜取得原始资料、有关文件和实物的,可以采取复制、拍照等方法取得证明材料。

3、对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议和谈话内容作出记录,或者根据审计工作需要,要求提供会议记录材料。

(四)审计人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取得的证明材料,应当有提供者的签名或者盖章;不能取得提供者签名或者盖章的,审计人员应当注明原因。

(五)审计组向审计机关提出审计报告前,应当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被审计单位应当自接到审计报告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意见;自接到审计报告10日内未提出书面意见的,视同无异议。

审计组应当审查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报告的意见,进一步核实情况,根据所核实的情况对审计报告作必要修改,并将审计报告和被审计单位的书面意见一并报送审计机关。

(六)审计组提出的审计报告,经审计机关专门机构或者人员复核后,由审计机关审定并按照以下规定办理:

1、对没有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的,应当对审计事项作出评价,出具审计意见书;对有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情节显着轻微的,应当予以指明并责令自行纠正,对审计事项作出评价,出具审计意见书。

2、对有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需要依法给予处理、处罚的,除应当对审计事项作出评价,出具审计意见书外,还应当对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作出处理、处罚的审计决定。

3、对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审计机关认为应当由有关主管机关处理、处罚的,应当作出审计建议书,向有关主管机关提出处理、处罚意见。

(七)审计机关在审计中遇有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而处理、处罚依据又不明确的事项,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审计机关报告。

(八)审计机关作出审计决定后,送达被审计单位执行;审计决定需要有关主管部门协助执行的,应当制发协助执行审计决定通知书。

(九)被审计单位应当执行审计决定,并将应当缴纳的款项按照财政管理体制和国家有关规定缴获入专门账户;依法没收的违法所得和罚款,全部缴入国库。

被审计单位或者协助执行的有关主管部门应当自审计决定生效之日起30日内,将审计决定的执行情况书面报告审计机关。

(十)审计机关应当自审计决定生效之日起3个月内,检查审计决定的执行情况。被审计单位未按规定期限和要求执行审计决定的,审计机关应当责令执行;仍不执行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十一)对地方审计机关作出的审计决定不服的,应当先向上一级审计机关或者本级人民政府申请复议;对审计署作出的审计决定不服的,应当先向审计署申请复议。

审计机关应当自收到复议申请书之日起2个月内作出复议决定。遇有特殊情况的,作出复议决定的期限可以适当延长;但是,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个月,并应当将延长的期限和理由及时通知复议申请人。

(十二)审计机关对办理的审计事项、审计调查事项、审计复议事项和审计应诉事项,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审计档案制度。

按照党的十七届五中全会提出的明确要求,根据我省“十二五”规划确定的目标任务,结合审计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划。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牢固树立科学审计理念,紧紧围绕科学发展这一主题和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这一主线,紧紧围绕“两强一堡”战略目标和“强基础、快发展,调结构、上水平,惠民生、促和谐”工作任务,认真履行审计监督职责,着力体现审计工作“审为国家、计益人民”的根本追求,在思想认识上努力实现“八破八立”,在组织基础上努力打造“学习型、创新型、务实型”审计机关,在工作实践上深化完善“大格局、一盘棋、一家人”的工作思路,充分发挥国家审计在推动国家治理中的重要作用,不断深化审计工作维护国家经济安全的“免疫系统”功能,为促进我省经济保持长期平稳较快发展做出积极贡献。

充分发挥审计监督的预防、揭示和抵御功能,有效降低我省经济领域违法违规问题的发生,切实维护全省经济安全,促进提高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同时,在服务宏观决策和管理层面体现审计的建设性作用,促进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切实提升行政绩效,确保中央和省委、省政府的各项决策和部署得到全面、及时的贯彻落实。在全省审计机关内部,通过贯彻审计专业法律规章,推进基层审计工作发展,加强审计队伍素质建设,改进审计技术方法手段,提升审计工作开放水平,达到全面提升依法审计能力的目的,全面推进云南审计工作科学发展。

认真履行宪法和审计法赋予的职责,全面监督财政财务收支活动的真实合法效益,致力于维护国家和人民的利益,把推进法治、推动改革、维护民生、促进发展作为审计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把审计工作放到全省经济社会发展的大局当中来把握,通过创新工作思路,改进服务方式,提高工作效率,为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加强宏观调控、规范财经秩序、维护公平正义、监督权力运行、推进廉政建设等方面发挥审计监督的独特作用。

——加快由制度基础审计向风险基础审计转型的步伐,深化完善财政审计大格局,密切关注投资、金融、国资、民生、资源、环境、信息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和隐患,着力从体制机制制度层面揭示和分析问题,提出审计建议,防范化解风险,维护经济安全。

——进一步加强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稳步推进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逐步实现各个审计领域查处问题的“人格化”,促进增强各级领导干部的法治意识和责任意识。继续坚持严肃查处重大违法违规问题和经济犯罪案件,促进反腐倡廉建设。

——全面开展绩效审计,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型和产业结构调整,推动扩大有效投资,重点关注财政资金和公共资源管理活动的经济性、效率性和效果性,同时进一步关注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促进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积极推进行政绩效审计,促进建立健全政府部门绩效管理和责任追究制度。

——加强审计机关自身建设,巩固和扩展审计监督的新增职能,通过系统性的学习培训提升审计队伍的整体素质和专业化水平,加强审计机关的标准化、规范化和制度规范体系化建设,努力改善审计工作的基础条件和内外环境。

——党建创新。以深入开展创先争优活动为载体,继续深入推进“三型”审计机关党组织建设,进一步完善和落实“将支部建到网络上”、“将党小组建到项目上”等创新举措。继续巩固和扩大文明行业创建成果,审计厅要争取跨入全国精神文明建设工作先进单位行列,同时继续促进全省审计机关提升文明单位创建层级,此外,还要加强审计文化建设,着力打造审计精神。

——管理创新。创新审计组织管理模式。巩固发展全省“一盘棋”的工作格局,坚持推进“一条线”、“大项目”的工作思路,积极构建财政审计大格局,继续完善审计项目计划公开、进度和成本控制、预算和财务公开等管理办法,积极稳妥引入内部审计机构和社会审计组织参与审计工作,充分发挥审计监督的整体效能。

——业务创新。根据新的审计准则调整项目审计程序和方法,在巩固和深化财务收支审计等传统审计类型的基础上,积极探索绩效审计、跟踪审计等新的审计类型的操作规范,强化各类审计之间的有机结合,推行项目审理制度,完善审计整改制度,促进提高审计工作的质量和水平。

——理论创新。坚持立足审计工作、立足云南实际,开展审计理论研究,保持与近年来云南审计工作创新发展的路径的连续性与系统性,继续深化“一盘棋”、“八破八立”、“审为国家、计益人民”及系统推进工作发展等重要理论成果的应用,着重从实践层面总结、挖掘、提炼出新的思路、方法和措施。

坚持“评价总体、揭露问题、规范管理、促进改革、提高绩效、维护安全”的总体思路,按照跟进审计和做深财政审计的要求,围绕“两个报告”安排跨年度审计项目计划,调整和完善目标统一、内容衔接、层次清晰、上下联动的财政审计大格局,进一步增强财政审计的整体性、宏观性和建设性。

——财政管理审计。围绕建立完整系统的政府预算体系,将政府全部收支纳入审计范围,扩大审计复盖面。关注政府预算与部门预算、部门预算与部门决算草案的差异,促进完善部门预算管理、优化财政支出结构、加大民生领域投入,促进提高年初预算到位率和预算执行的均衡性、严肃性;关注政府债务的规模和结构,揭示各类财政风险;关注财政转移支付制度的执行情况,运用“一条线”的审计模式,实施财政联网审计,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和主体功能区建设。

——预算执行审计。继续沿着资金、资产两条主线,坚持重点一级预算单位每年必审,适度扩大对二、三级预算单位的延伸审计复盖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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