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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林业局

宁夏回族自治区林业局

宁夏回族自治区林业局宁夏回族自治区林业厅政务公开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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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局。
宁夏回族自治区林业局简介

宁夏回族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局

1、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森林生态环境建设、森林资源保护和国土绿化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组织起草有关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并监督实施。2、研究制定全区林业发展战略、中长期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管理自治区级林业资金、基金;监督全区林业资金、基金的管理和使用。3、组织开展植树造林和封山育林工作;组织指导全区退耕还林(草)工作;组织指导以植树种草等生物措施防治水土流失和防沙、治沙工作;组织协调防沙荒漠的工作;组织协调有关国际公约的履约工作;指导国有林场(苗圃)、森林公署及基层林业工作机构的建设和管理。4、组织指导森林资源管理;组织森林资源调查、动态监测和统计;审核并监督森林资源的使用;组织编制采伐限额并监督木材采伐、运输工作;组织指导林地、林政管理;依法对林木征用、占用进行初审。5、组织指导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的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拟定及调整自治区政府批准后发布;在国家自然保护区的区划、规划原则的指导下,指导森林和陆生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的建设和管理;组织协调区内湿地保护和有关国际公约的履约工作;负责濒危物种进口和国家保护的野生动物、珍稀树种、野生植物及其产品出口的初审工作,并组织协调有关国际公约的履约工作。6、组织轩调、指导监督全区森林防火工作;指导全区森林工作;组织指导全区森林病虫害的防治、检疫。7、研究提出全区林业发展的经济调节意见;监管国有林资产;审批自治区重点林业建设项目。8、指导各类商品林(包括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特种用途林)和风景林的培育。9、组织指导林业科技、教育和外事工作;指导全区林业队伍建设。10、承办自治区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08]30号),设立自治区林业局,为自治区人民政府直属机构。一、职责调整(一)取消国家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已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二)加强保护和合理开发森林、湿地、荒漠和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优化配置林业资源,促进林业可持续发展的职责。加强湿地保护、荒漠化防治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的职责。(三)加强组织指导农村林业发展,依法维护农民经营林业的合法权益的职责。二、主要职责(一)贯彻实施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执行国家林业及其生态建设的方针、政策和标准、规程;拟订自治区林业及其生态建设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二)负责林业及其生态建设的监督管理;组织开展森林资源、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湿地和荒漠的调查、动态监测和评估;承担林业生态文明建设的有关工作。(三)组织、监督造林绿化工作;指导各类公益林和商品林的培育;组织、监督植树造林、封山育林、退耕还林和以植树种草等生物措施防治水土流失工作;监督全民义务植树、造林绿化工作;指导林业产业建设;承担林业应对气候变化的相关工作;承担自治区绿化委员会的具体工作。(四)承担森林资源保护发展监督管理的责任。组织编制并监督执行自治区森林采伐限额;监督检查林木凭证采伐、运输;组织、指导林地、林权管理;组织实施林权登记、发证工作;拟订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并指导实施,依法承担应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的林地征用、占用的初审工作;承担涉林违法行政案件的协调、督办或查办工作;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湿地保护工作;组织有关国际湿地公约的履约工作。(五)组织、监督荒漠化防治工作;组织拟订防沙治沙、荒漠化防治及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建设规划;根据国家标准和规定监督沙化土地的合理利用;组织、指导建设项目对土地沙化影响的审核;组织有关国际荒漠化公约的履约工作。(六)组织、指导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的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拟订及调整自治区重点保护的陆生野生动植物、植物名录,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发布;依法组织、指导陆生野生动植物的救护繁育、栖息地恢复发展、疫源疫病监测;监督管理陆生野生动植物猎捕或采集、驯养繁殖或培植、经营利用;负责濒危物种进出口和国家、自治区保护的野生动物、珍惜树种、野生植物及其产品出口的初审工作。(七)负责全区林业自然保护区的监督管理;在国家自然保护区区划、规划原则的指导下,指导森林、湿地、荒漠化和陆生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的建设和管理;监督管理林业生物种质资源、植物新品种保护;组织有关国际公约的履约工作;负责林业生物多样性保护的有关工作。(八)承担推进林业、林权改革,维护农民经营林业合法权益的责任。拟订集体林权制度、重点国有林区、国有林场等重大林业改革意见并指导监督实施;拟订农村林业发展、维护农民经营林业合法权益的政策措施;指导、监督农村林地承包经营和林权流转;指导林权纠纷调处和林地承包合同纠纷仲裁;指导国有林场(苗圃)、森林公园和基层林业工作。(九)监督检查各产业对森林、湿地、荒漠和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的开发利用;贯彻执行国家林业资源优化配置政策和相关规定,拟订配套政策措施,并监督实施;组织指导林产品质量监管。(十)承担组织、协调、指导、监督森林防火工作的责任和林业行政执法监管的责任。承担自治区森林防火指挥部的具体工作;指导全区森林工作,监督管理森林队伍;指导林业重大违法案件的查处;指导林业有害生物的防治、检疫工作。(十一)参与拟订自治区林业及其生态建设的财政、金融、价格、贸易等经济调节政策,组织、指导林业及其生态建设的生态补偿制度的建立和实施;监督管理林业资金;管理自治区级林业国有资产。(十二)组织指导林业及其生态建设的科技、教育工作。(十三)承办自治区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根据上述职责,自治区林业局设7个内设机构:(一)办公室。负责协调、督办机关日常工作;承担机关规范性文件审核工作;负责机关文电、会务、机要、档案、信息、信访、保卫、保密、财务、国有资产管理、政务公开等工作;负责行政复议等法律事务。(二)人事与老干部处。拟订林业人才培训和教育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机关及所属单位的人事工作和机构编制工作;承担林业队伍建设的有关工作;负责离退休人员的管理和服务工作。(三)发展规划与资金管理处。拟订林业及其生态建设的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并监督实施;组织、指导林业及其生态建设的生态补偿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提出林业资金、基金的安排建设并监督管理;监督管理国有林业资产;负责统计信息工作。(四)植树造林与防沙治沙处(自治区绿化委员会办公室)。承担全区种苗、造林、营林质量管理工作;组织、指导以植树种草等生物措施防治水土流失工作;指导各类公益林和商品林的培育;组织、指导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检疫和预测预报;监督全民义务植树、造林绿化工作;监督林业重点工程项目建设;指导林业产业建设工作;指导国有林场(苗圃)、森林公园和基层林业工作;根据国家标准和规定,指导、监督沙化土地的合理利用;组织、指导建设项目对土地沙化影响的审核;组织、监督湿地保护工作;组织有关国际荒漠化、国际湿地公约的履约工作;贯彻执行国家林业资源优化配置政策和相关规定,拟订配套政策措施并监督实施;承办自治区绿化委员会的日常工作。(五)森林资源保护处(野生动植物保护处,行政审批办公室)。组织森林资源调查、动态监测;贯彻落实森林资源可持续发展的政策措施和技术规程;提出自治区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植物、植物名录建议;编制全区森林采伐限额;监督林木凭证采伐、运输;承担林地林权的有关管理工作;监督林地征用、占用和林地开发利用工作;承办依法应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的林地征用、占用的初审工作;组织、指导陆生野生动植物的救护繁育、栖息地恢复发展;监督管理陆生野生动植物猎捕或采集、驯养繁殖或培植、经营利用及其疫源疫病监测;指导森林、湿地、荒漠化和陆生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的建设和管理;承办生物多样性保护及其履约的有关工作;负责林政稽查工作;研究提出集体林权制度、重点国有林区、国有林场等重大林业改革建议并指导监督实施;研究提出农村林业发展、维护农民经营林业合法权益的政策措施建议;监督农村林地承包经营和林权流转;指导林权纠纷调处和林地承包合同纠纷仲裁;负责行政审批的相关工作。(六)科学技术处。组织开展林业科研、技术推广、科技培训与宣传工作;承担组织、指导林业创新体系建设、技术推广体系建设、宁夏全球环境基金土地退化防治能力建设和科技示范区建设的有关工作;承担林业标准化、林业技术监督、林产品质量监督和有关植物新品种保护的有关工作;监督管理林业生物种质资源;承担林业应对气候变化的相关工作;指导国外林业先进技术及智力引进工作。(七)森林局(自治区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指导森林工作,管理森林队伍;协调、督促、查处涉林案件;指导林区社会治安治理工作;承担林业系统安全生产工作;掌握全区森林火情,发布森林火险和火灾信息,协调、指导重大森林火灾扑救工作;组织、指导、协调森林防扑火工作;承担自治区森林防火指挥部的具体工作。机关党委。负责机关党的建设工作,指导所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自治区林业局行政编制39名、自治区森林局政法专项编制17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4名(含1名副局长兼总工程师);正处级领导职数9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森林局政委1名),副处级领导职数8名(含森林局副局长1名)。

森林公园、湿地公园监督管理的职责分工。自治区林业局负责分工范围内森林公园、湿地公园的监督管理;自治区环境保护厅负责森林公园、湿地公园保护的统筹协调。

书记、局长:王文宇巡视员:佘进军副局长:王洪界副局长:李月祥副局长:金韶琴纪检组长:开永安副局长:李 安副局长:曹凯龙副局长:徐庆林副巡视员:王 宁

自治区林业局2012年度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报告一、基本情况一年来,自治区林业局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要求,以服务生态林业和民生林业为中心,以提高机关工作透明度、促进依法行政为出发点,以保障社会公众政府信息知情权为落脚点,全面推进林业政务公开工作,各项工作在原有基础上又取得了新的进展。完善平台。除传统公开手段外,充分借助网络媒体等新型手段,不断丰富政务公开形式。通过不断优化宁夏林业信息网政务公开平台,按照“公开是原则,不公开是例外”的原则,凡不涉密的政府信息均于印发之日的20个工作日内全文上网发布。主动接受社会各界和人民群众对林业行政行为的监督。(二)全程监管按照“谁公开、谁负责”等原则,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将保密审查作为重要内容列入公文运转全过程,既防止借口保密而出现该公开的不公开或不及时、不全面公开的现象,又避免产生因公开不当而造成失泄密的情况。一是全力抓好事前审查。按照《自治区林业局政府信息公开办法》规定,要求文件起草人员起草文件时,必须对所办公文是否涉密、能否公开提出明确意见。二是全力抓好事中审查。将保密审查作为重要内容列入各级领导及文书处理部门公文审核工作中,要求其在对公文内容及公文形式进行审查的同时,对文件所标密级、能否公开进行严格把关。三是全力抓好事后审查。凡需要通过宁夏林业信息网发布的公文、信息,由局办公室在相关处室、单位所提公开意见的基础上进行逐条审查,提出能否上网发布的具体意见。切实做到“谁上网、谁负责”。同时,利用技术手段对网站所有信息进行实时全方位监测及筛查,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有效措施,确保信息安全。(三)加强宣传和督导为进一步提高干部职工的政务公开意识,确保政务公开各项工作落到实处,坚持狠抓政务公开宣传和督导工作。一是重新确定了机关各处(室、局)、直属各单位以及各市、县(区)林业局的信息员,通过信息员报送信息,进一步拓展了信息公开的广度和深度。二是坚持每月对各单位在宁夏信息网上发布信息情况进行通报,进一步促进了信息公开的主动性。通过上述工作,政务公开理念更加深入人心,已逐步成为广大干部职工的自觉行为。二、政府信息公开情况(一)主动公开方面1.2012年度,在宁夏林业信息网上共发布各类政府信息1645条,编发林业信息简报73期。2.2012年度,共举办各类新闻发布会3场,内容涉及首届贺兰山东麓葡萄酒节暨第四届中国(宁夏)园艺博览会、宁夏生态林业建设情况等方面。3.2012年度,共办理林业行政许可事项460件,其中,办理征占用林地157起、林木采伐52起、野生动物运输226起、野生动物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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