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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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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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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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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的前身是成立于1949年的“中央人民政府内务部”,1954年改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内务部”,1969年撤消,1978年设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并延续至今。

1949.11——1968.12

1949年10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正式成立。10月19日,根据中国人民协商会议*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组织法》的规定,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决定,任命谢觉哉为内务部部长,武新宇、陈其瑗为副部长。10月21日,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宣告成立,内务部位列30个部、会、院、署、行的首位。11月,中央人民政府内务部成立,主管民政工作,受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领导和政务院法律委员会的指导。地方上的民政工作机构,大区设民政局,省设民政厅,专署和县设民政科。

内务部成立之初,以救灾和政权建设工作为重点,为巩固新生的人民政权,建立新社会的新秩序,做了大量的工作。其内设机构有:办公厅、干部司、民政司、社会司、地政司和优抚司等6个单位。根据《中央人民政府内务部试行组织条例(草案)》的规定,各机构的职能如下:

办公厅:主管部令的公布,印信的典守,文件的收发缮校,图书、资料、档案的管理,会议的准备,督促决议的执行,联系各司工作,本部人、财、物的各项工作等。

干部司:主管由本部办理的地方行政人员的任免、调动、调整,各级行政人员的铨叙、登记、统计、教育训练,工作人员的福利等。

民政司:主管地方人民政权建设,地方行政机关的设置,行政区域的划分调整、名称和治所的厘定、图志的收集编印,疆界的测量勘查,水陆地图的审查,户籍、国籍的管理等。

社会司:主管社会福利,游民改造,社团和宗教团体的登记,公葬公墓,人民褒扬奖励,移民,社会救济等。

地政司:主管农村土地改革,土地的清丈、登记和颁发土地证,城市房地产政策,城市营建的计划考核,公共房地产的保护,其他地政事项。

优抚司:主管烈、军、工属(注:工属指革命工作人员家属)和革命残废军人的优待抚恤,退伍安置和退休工作人员的处理,烈士褒扬追悼,烈士传记编纂和事迹遗物的搜集保管,烈士纪念物的兴建管理保护,优军,其他优抚事项等。

1950年7月15日,*次全国民政会议在北京召开,会议对民政工作的范围进行了讨论。谢觉哉部长在讲话中指出:凡属人民的政事,如没专业部门管的,就都属于民政部门。会议确定地方政权建设、优抚、救灾为内务部工作重点。

1950年10月,中央人民政府成立人事部,内务部的干部司及其主管的地方行政干部管理工作合并至中央人民政府人事部。

1952年1月28日,政务院发布《关于加强老根据地工作的指示》,决定成立全国老根据地建设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内务部,谢觉哉部长任主任。

1952年6月3日,根据周恩来总理的指示,原由内务部管理的中国红十字总会改归卫生部直接指导和联系。

1952年8月,内务部报请政务院同意,将城市营建规划考核工作移交给政务院财政经济委员会。

1953年1月6日,为贯彻中央关于推行戒烟、禁种鸦片和收缴农村存的指示,内务部、部、卫生部联合组成戒烟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内务部。

1953年8月,由于全国普选准备工作的开展、人口调查登记、优抚和农村救灾等工作任务繁重,为适应工作的需要,内务部增设救济司和户政司。将社会司所管的社会福利和社会救济工作中农村部分以及移民工作移交给救济司;社会司增加民工动员工作;将民政司所管的人口调查登记、国籍、行政区划工作移交户政司;将优抚司改为优抚局,内部增设办公室。另将残废儿童教养工作交由救济总会管理。内务部机构调整为:办公厅、民政司、救济司、优抚局、户政司、地政司和社会司等7个单位。

1953年10月,第二次全国民政会议确定内务部主管的业务为:政权建设、优抚、救济、地政、户政、国籍、行政区划、民工动员、婚姻登记、社团登记等。

1954年2月13日,政务院发出《关于民政部门与各有关部门的业务划分问题的通知》,对部分民政业务作出如下调整:

1、麻疯病人收容与治疗由卫生部门管理;麻疯村,由民政部门领导的保持不变;对生活困难的麻疯病人的救济,由民政部门负责解决。

2.、精神病人的治疗由卫生部门负责;已治好但无家可归的精神病人由民政部门负责处理。

3、民政部门领导的聋哑学校,如系独立设置并且为正规学校性质的,交由教育部门接办;原附属在生产教养院内,或以救济为主的聋哑学校或班,仍由民政部门负责;

4、文物古迹的管理交由文化部门;一般的革命史迹、宗教遗迹、古建筑及山林风景,由所在地人民政府负责管理;革命烈士陵园的修建管理由民政部门负责。

5、3岁以上的幼儿教育归教育部门管理;3岁以下的托儿所交卫生部门管理;现由民政部门管理的私立托儿所、街道托儿站不再移交;机关托儿所由各机关自行管理,不得移交卫生或民政部门。

6、城市和农村的贫苦病人医疗费减免问题,由民政部门分别在社会福利支出和农村救济费中酌予补助。

7、房屋管理工作,在没有专设掌管此项工作机构的地方,由民政部门掌管。

8、调解工作,在乡由乡人民政府调解委员会办理;县由人民法院办理。

9、无交通机构之地区,交通工作由建设部门办理。

10、民族、华侨事务,未设专管机构者,应交政府的办公厅、室管理;如仍需民政部门管理者,应另设专职干部。

1954年9月,*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按照《宪法》的规定,原政务院改称国务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组织法》第二条的规定,中央人民政府内务部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内务部,由国务院领导并接受国务院政法办公室的领导。地方上的民政机构,省和自治区设民政厅,直辖市设民政局,县设民政局(科)。1960年12月9日,国务院政法办公室撤消,内务部直接受国务院领导。1963年4月,国务院成立内务办公室,分管内务、、民委和宗教事务。

1954年11月22日至1955年1月3日,第三次全国民政会议在北京召开。内务部原计划为贯彻全国人大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委员会组织法》,继续加强地方政权建设。但会议的后半段,根据党中央、国务院的指示,否定了内务部的计划,确定了“以优抚、复员、救灾、社会救济为主要业务,并相应地做好其他民政工作”的民政工作方针。为了适应这一转变,本着精简整编的精神,内务部于1955年4月4日向国务院报告,提出对机构的调整意见。1955年5月6日,国务院批准内务部的机构调整为:办公厅、财务干训司、优抚局、农村救济司、城市救济司、民政司、户政司。与原来相比,增设了财务干训司;撤消地政司,其业务归入民政司;社会司改名为城市救济司,原社会司主管的婚姻、社团、礼俗等工作并入户政司,民工动员工作并入民政司;救济司改名为农村救济司,主管农村的自然灾害救济和农村的社会救济。

1955年10月,为了精简机构,紧缩编制,内务部撤消户政司,其业务移交民政司。

1955年11月22日,根据周恩来总理的指示,中国人民救济总会和中国红十字会合署办公;中国人民救济总会所管的国内救济工作并入内务部,国际救济工作划归中国红十字会;将原由中国人民救济总会领导的盲人福利会和新成立的聋哑人福利会筹备委员会划归内务部。

1956年1月13日,国务院决定,把内务部掌管的农村户口登记、统计工作和国籍工作交给部门管理。

1956年春季,移民工作由农业部移交内务部主管。内务部提出增设移民局。

1956年6月,根据游民改造任务和城市贫民移民、灾区移民工作的需要,国务院重新核定内务部的编制,同意设立:办公厅、优抚局、移民局、农村救济司、城市救济司、民政司、游民改造司、计划财务处。1956年8月成立了参事室。

1956年12月20日,内务部、城市服务部联合发出通知,将城市房管工作由内务部移交城市服务部管理。

1958年3月24日,国务院决定将移民工作连同机构、人员移交给农垦部。

1958年6月9日,国务院秘书厅发出通知,根据1957年11月23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撤消中央转业建设委员会,其工作分别由总参动员部和内务部负责。

1958年8月,根据国务院关于工作体制和财政体制决定的精神,撤消了财务计划处和参事室,将农村救济司改为农村救济福利司,将城市救济司改为城市社会福利司。内务部的机构调整为:办公厅、优抚局、农村救济福利司、城市社会福利司、民政司等5个单位。

1959年4月,中共中央决定,将国务院直属的政府机关人事局改为内务部管理。6月20日,第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批准国务院撤消国务院人事局,其业务改由内务部管理。7月30日内务部成立政府机关人事局。

1959年5月4日,经国务院批准,成立民政干部学校。

1959年7月1日召开的第五次全国民政会议确定民政部门的主要业务是:优抚、复员安置、救灾、社会救济、社会福利和政府系统人事工作;不归当地民政部门领导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委员会的人事局,在业务上受内务部的领导;公社食堂工作,一般的不宜列为民政部门的任务,但有些地方党委决定民政部门参与食堂工作的,则应当在党委的统一领导下,积极地协助有关部门作好这项工作;继续做好地方选举、基层政权组织建设的具体任务、行政区划、土地征用、婚姻登记、婚丧礼俗改革等工作。内务部的机构设置为:办公厅、优抚局、农村救济社会福利司、城市救济社会福利司、政府机关人事局、民政司等6个单位,以及中国盲人福利会、中国聋哑人福利会和民政干部学校。

1960年12月,根据周恩来总理关于精简机构、下放干部、加强农业生产*线的报告精神,中共内务部党组决定撤消民政司,把该司原主管的行政区划及选举事务连同三名干部一并交国务院秘书厅,婚姻登记、土地征用等工作移交本部办公厅。另外,原来司局(厅)以下的单位,除办公厅设有“处”外,其余司局都设的是“科”,现在一律改为“处”。

1961年10月26日,国务院习仲勋副总理指示将选举事务和行政区划工作仍移交内务部管理。11月23日,内务部党组报请国务院批准,恢复了民政司,并将婚姻登记、土地征用和殡葬改革工作划归民政司管理。

1964年1月27日,国务院批复同意内务部设立:办公厅、民政司、农村救济福利司、城市社会福利司、优抚局、政府机关人事局。

1968.12——1978.3

1966年5月,“文化大革命”开始,内务部机关搞起了运动。1968年12月11日,*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和内务部的军事代表联合部领导小组向中央上报了《关于撤消高检院、内务部、内务办三个单位,部、高法院留下少数人的请示报告》,毛主席批示:照办。1969年1月3日,谢富治向内务口四个单位军代表和部分群众传达了毛主席的指示,并讲了话。内务部撤消后,除在京设机关留守处外,其余同志于3月下放到湖北沙市五七干校劳动。

内务部虽然撤消了,但其主管的业务并没有消失。1972年3月,国务院召集财政部、部、卫生部、国家计委等部门商议,就原内务部所主管的业务进行了研究,提出了分工管理的意见:

部:行政区划、收容遣送等工作;

财政部:救灾、救济、优抚、拥军优属等工作;

卫生部:盲人、聋哑人、麻风病人、精神病人的安置、教育和管理工作;

国家计委劳动局: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待遇,退职退休和复员转业军人的安置等工作;

国务院政工小组办公室:代管原内务部主管的人事工作。

1978.3——2006.12

1978年3月5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次会议通过决议,设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任命程子华为民政部部长。5月,民政部正式成立,其内设机构有:办公厅、部、优抚局、农村社会救济司、城市社会福利司、民政司、政府机关人事局和中国盲人聋哑人协会。

1978年8月12日,行政区划工作从国务院办公厅移交民政部办理。

1978年9月16日,第七次全国民政会议在京召开。根据党中央和国务院的指示,明确规定了民政工作的主要任务是:优抚、复退安置、生产救灾、社会救济和社会福利,并承办行政区划、婚姻登记和殡葬改革等工作。

1978年10月,党中央、国务院决定,县、社直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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