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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版权局

国家版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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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版权局,国家版权。
国家版权局简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版权局,国家版权

历史沿革/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版权局

国家版权局局长由国家出版局局长兼任。首任局长为边春光。

1987年1月,国务院决定撤消文化部所属国家出版局,设立直属国务院的新闻出版署,保留国家版权局,继续保持一个机构、两块牌子的形式。同年12月,新闻出版署副署长宋木文兼任国家版权局局长,新闻出版署副署长刘杲兼任国家版权局副局长。1993年5月,于友先出任新闻出版署署长兼国家版权局局长。1993年,沈仁干出任国家版权局专职副局长。2000年10月,石宗源出任新闻出版署署长,同时兼任国家版权局局长。沈仁干继续担任国家版权局专职副局长。2004年5月阎晓宏出任国家版权局副局长。2005年12月龙新民出任新闻出版总署署长,同时兼任国家版权局局长。2007年4月柳斌杰出任新闻出版总署署长,同时兼任国家版权局局长。

2001年,新闻出版署(国家版权局)升格为正部级单位,改称新闻出版总署(国家版权局),仍为一个机构、两块牌子。

(一)贯彻实施著作权法律、法规;起草著作权方面的法律、法规草案;制定著作权管理的规章和重要管理措施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审批著作权集体管理机构,著作权涉外机构、国(境)外著作权认证机关、外国和国际著作权组织在华设立代表机构。

(三)指导地方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查处或组织查处有重大影响的著作权侵权案件;代表国家处理涉外著作权关系,组织参加著作权的双边或多边条约、协议的谈判、签约和国内履约活动。

(四)负责著作权管理工作全国性宣传、教育及表彰活动。

版权管理司主要职责:

(一)参与起草与著作权保护有关的法律、法规草案。

(二)参与拟定著作权管理规章,拟定著作权管理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

(三)检查著作权法律、法规的实施和中国加入的国际版权公约在中国的执行情况,查处或组织有重大影响的著作权侵权案件和涉外著作权侵权案件。

(四)承办设立著作权集体管理机构的审批,并指导其工作。

(五)监督管理作品的著作权登记和法定许可使用作品工作,管理国家享有著作权作品的使用。

(六)承办与国外及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地区的著作权关系的有关事宜。

(七)承办参加著作权的双边或多边条约、协议的谈判、签约和国内履约活动的有关工作。

(九)承办设立著作权涉外机构、指定国(境)外著作权权利认证机构、外国和国际著作权组织在华设立代表机构的审批工作。

(十)承办强制重印或翻译出版外国作品申请的审批工作并发放强制许可证。

(十一)监督指导涉外著作权合同登记、外国作品著作权认证工作。

(十二)承办署(局)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主要职责

(1)承办著作权行政执法和社会监管工作,查处或组织查处全国重大著作权侵权案件和重大涉外著作权案件。

(2)监督、指导地方著作权行政执法工作。

(3)承办著作权集体管理机构和涉外代理机构的审批,并监督和指导其工作。

(4)监督指导涉外著作合同登记和著作权认证工作,监督管理作品的著作权登记工作。

(5)承办设立著作权涉外机构、指定国(境)外著作权权利认证机构、外国和国际著作权组织在华设立代表机构的审批工作。

(6)管理法定许可使用作品的工作,管理国家享有著作权作品的使用。

(7)依法审批强制重印或翻译出版外国作品的申请,并发放强制许可证。

(8)承办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法律处(行政复议处)

(1)参与起草与著作权保护有关的法律、法规草案。

(2)参与制定著作权行政规章,组织研究制定著作权保护政策。

(3)检查著作权法律、法规的实施和中国加入的国际版权条约在中国的执行情况。

(4)承办全国人大、全国政协、国务院交办的有关著作权的议案和事项。

(5)承办与国外及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地区的著作权关系的有关事宜。

(6)承办参加著作权多边或双边条约、协议的谈判、签约等有关工作。

(7)承办著作权行政复议事项。

(8)承办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信息宣传处

(四)综合处(国际处)

(1)负责司内文秘和综合管理工作。

(2)负责全国著作权执法检查证书的发放与管理工作。

(3)负责与国际机构和使、领馆有关著作权事务部门的联系工作。负责与国际著作权组织、外国著作权机构的联系,开展与国际著作权界的交流与合作。

(4)组织或参与组织国内外重大著作权活动。

(5)承办著作权信访工作。

(6)承办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1980年

2月1日,中美双方正式签署《中华人民共和国与美利坚合众国贸易关系协定》,该协定第六条中有“缔约双方承认在其贸易关系中有效地保护专利、商标和版权的重要性……缔约双方同意应采取适当措施,以保证根据各自的法律和规章并适当考虑国际做法,给予对方法人或自然人的版权保护,应与对方给予自己的此类保护相适应”的条款。

2月,中国出版工作者协会版权研究小组成立,著名学者汪衡先生任组长。

5月4-10日,英国版权协会主席戴佛雷塔斯、出版协会副主席杜索托伊访华,在京沪讲学。

5月28日-6月14日,陈瀚伯率中国出版代表团访美,期间与美国版权局进行了会晤。

7月,国家出版局草拟出《中华人民共和国版权法》(草案),并在北京组织讨论。

9月,中国出版工作者协会版权研究小组派员赴英国和德意志联邦共和国考察版权立法与版权管理。

1981年

6月,应中国出版工作者协会的邀请,美国版权局局长雷大卫率美国版权专家一行五人来访,在京沪讲学,同中国版协版权研究小组就中国制定版权法等问题座谈,并代表美国版权局向小组赠送了一批美国版权立法和作品版权登记的资料。

7月29日-8月1日,日本东方书店经理安井正叶先生和日本综合代理公司宫田升先生访华,在京讲授版权与国际合作出版知识。

9月,国家出版局首次派员参加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在英国和德国举办的版权培训班。

10月12日,国务院批转国家出版局关于颁发《加强对外合作出版管理的暂行规定》的报告的通知。

1982年

5月10-21日,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总干事阿帕德鲍格胥博士第四次率团访华,并为该组织与国家出版局合作在北京举办的首次版权培训班授讲。

6月19日,国家出版局合并到文化部,国家出版局版权处以文化部版权处名义开展工作;同年6月将版权法草案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版权保护暂行条例》,印发全国征求意见。

1983年

7月,文化部向国务院呈报《中华人民共和国版权保护条例》(草案)。

1985年

1月1日,文化部颁发《关于颁发和、的通知》。

1月5日,文化部颁发《美术出版物稿酬试行办法》。

2月,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在日内瓦召开版权与邻接权发展合作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出版局副局长刘杲一行三人前往参加。

7月25日,国务院批准设立国家版权局。

11月11-22日,国家版权局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在南京举办版权培训班。

1986年

4月1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它*次以法律的形式确认了著作权保护。

5月4-28日,应美国国会图书馆版权局的邀请,中国版权考察代表团一行十人在团长李奇的率领下访问美国。

5月24日,国家版权局发出《关于内地出版港澳同胞作品版权问题的暂行规定》。

5月,国家版权局向国务院呈报《中华人民共和国版权法》(草案)。

9月,国家版权局副局长刘杲率代表团赴日内瓦参加庆祝《伯尔尼公约》签订100周年纪念活动。

1987年

1月,国家版权局转发《录音录像出版物版权保护暂行条例》、《录音录像出版工作暂行条例》的通知。

4月,全国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听取国家版权局关于版权法起草情况的汇报,要求版权法的工作要抓紧进行。

7月11-16日,全国版权工作座谈会在青岛召开。

1988年

4月,中华版权代理总公司成立。

9月19-24日,国家版权局与联合国教科文组织联合举办北京培训班。

10月,*次全国版权案例研讨会在湖南省大庸市召开。

11月2日,国家版权局向国务院呈报《关于加快版权法起草工作报告》,经国务院批准,成立以国家版权局副局长刘杲为组长,中国社科院法学所研究员谢怀栻为顾问的版权法起草小组。该小组与国务院法制局一起,将版权法草案改成著作权法草案。

1989年

6月,国家版权局局长宋木文率中国版权代表团访问德国。

10月31日,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人民法院、国家版权局联合举办“地区版权审判培训班”。

12月1日,李鹏总理主持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著作权法草案。

12月14日,李鹏总理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草案)。

12月24日,第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开始审议著作权法草案,受国务院委托,国家版权局局长宋木文对草案作了说明。

1991年

2月,《著作权》杂志创刊。

4月6日,机电部颁布《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办法》。

6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及其《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开始施行。

6月4日,国务院批准《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自1991年10月1日起施行。

8月,国家版权局、中国版权研究会等单位联合举办的《著作权理论与实践研讨会》在大连市召开。

8月20日-9月6日,应美国版权局的邀请,以国家版权局版权司司长沈仁干为团长、*人民法院民庭副庭长周贤奇和湖南省版权局副局长刘孝纯为副团长的中国版权代表团一行20人访美。

11月29日,国家版权局发布《关于维护出版社外国作品专有出版版权的通知》。

11月24-30日,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广电部和国家版权局联合举办广播电视、音像和唱片版培训班。

1992年

1月17日,中国与美国签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与美利坚合众国政府关于保护知识产权谅解备忘录》。

3月16-27日,国家版权局与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在广州举办“关于各类作品行使和管理培训班”。

7月1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中国加入《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简称《伯尔尼公约》)和《世界版权公约》的决定。7月15和30日,中国政府分别向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和联合国教科文组织递交了加入《伯尔尼公约》和《世界版权公约》加入书,上述两个公约分别于10月15日和30日在中国生效。

7月-10月,全国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组织著作权法执法检查。

9月15日,国家主席江泽民会见前来参加中国版权制度国际研讨会的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总干事阿帕德.鲍格胥博士和助理总干事菲彻尔博士以及德国专利局局长豪依塞尔、美国版权局局长欧曼等外宾。

9月25日,国务院颁发《实施国际著作权条约的规定》。

10月23日,全国版权工作会议在厦门召开。

11月7日,第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决定我国加入《保护录音制品制作者防止未经许可复制其录音制品公约》。

10月29日-11月9日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和邻接权发展与合作常设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在日内瓦召开,国家版权局副局长沈仁干当选会议主席。

11月28日-12月12日,以国家版权局局长宋木文为团长的中国版权代表团访问澳大利亚、新西兰等国家。

1993年

2月,国家版权局批准成立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

4月12日,国家版权局与财政部就解决向国外支付作品费用所需外汇额度问题发出联合通知。

4月20日,国家版权局在郑州举办“涉外著作权培训班”。

5月10-16日,“93中国版权研究学术年会暨第二次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在西安召开。

8月,国家版权局颁发《报刊转载、摘编法定许可付酬标准暂行规定》等三个法定许可付酬规定。

9月,中国与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合作出版《中国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合作二十年》纪念册,江泽民主席为该书题写书名。

9月,国家版权局和中国版权研究会联合举办了著作权好新闻评选活动。

12月5-17日,国家版权局局长于友先率团访问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和匈牙利、西班牙。

1994年

1月31日-2月1日,中国出版工作者协会、中国版权研究会和日本书籍出版协会共同在日本东京举办第二次著作权研讨会,中国版协主席和中国版权研究会理事长宋木文率团出席。

2月,国家版权局和新闻出版署联合发文,要求各地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和新闻出版部门对于违法销售有著作权的外国作品的复制品的单位进行检查,并且规定必须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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