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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体育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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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体育局简介

天津市体育局

(一) 贯彻执行有关体育工作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拟订体育事业发展规划和政策,并组织实施。 (二)研究体育发展战略,协调区域性体育发展,负责推动多元化体育服务体系建设,推进体育公共服务和体育体制改革。 (三)统筹规划群众体育发展,负责推行全民健身计划;监督实施国家体育锻炼标准,推动国民体质监测和社会体育指导工作队伍制度建设;指导公共体育设施的建设,负责对公共体育设施的监督管理。 (四)统筹规划竞技体育运动项目的设置与重点布局,指导协调体育训练和竞赛工作;指导运动队建设,协调运动员社会保障工作。 (五)统筹规划青少年体育发展,指导和推进青少年体育工作。 (六)拟订体育产业发展规划、政策,规范体育服务管理,推动体育标准化建设,负责体育彩票发行管理。 (七)指导、管理体育外事有关工作,组织开展国际间和与港澳台的体育交流与合作。 (八)组织开展体育领域重大科技研究、技术攻关和成果推广。 (九)负责组织、协调、监督体育运动中的反兴奋剂工作。 (十)承办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一)办公室 负责机关文电、会务、机要、文档工作和政务公开、督查督办、信息、信访、提案办理工作;负责体育外事工作;承担体育总会日常工作。 (二)政策法规处 拟订体育事业发展规划草案,提出政策建议;组织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调查研究体育事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并提出方案;负责体育宣传工作;承担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工作;管理体育行政许可工作。 (三)群众体育处 拟订群众体育发展规划草案和相关政策;推行全民健身计划;监督实施国家体育锻炼标准;推行社会体育指导员和国民体质监测制度;指导和协调全市群众体育活动的开展;建立和完善全民健身服务体系;指导公共体育设施的建设,负责公共体育设施的监督管理工作。 (四)训练竞赛处 拟订竞技体育发展规划草案和相关政策;统筹规划竞技体育项目的设置和重点布局;负责优秀运动员的训练管理,组织参加全国综合性运动会及重大比赛;制定体育竞赛计划;组织开展体育科研;负责体育运动中的反兴奋剂相关工作。 (五)青少年体育处 拟订青少年体育工作、竞技体育后备人才培养规划和青少年竞赛管理制度;指导监督青少年体育锻炼标准的实施;负责全市各级各类体育运动学校、青少年体育俱乐部的建设和管理;组织参加全国青少年比赛。 (六)体育经济处 编制全市体育服务市场的发展规划;制定体育服务业相关政策;培育体育服务市场;推行体育服务标准,对体育服务市场进行监督;负责管理体育彩票的发行和销售工作;负责本系统经营活动和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七)计划财务处 负责局机关和监督指导直属单位的财务工作;负责直属单位审计和局系统固定资产的管理;负责体育设施的整体规划及体育用地的审核;负责局系统基本建设及相关工作;负责局机关后勤服务和局系统后勤管理工作。 (八)人事保卫处 负责局机关和直属单位的人事工作和机构编制工作;协调运动员的社会保障工作;负责局系统科级干部管理;负责办理优秀运动员招收、退役手续;负责局系统的安全保卫工作。 (九)组织处 负责局党委重要会议和大型活动的组织;负责局党委年度计划和重点任务的督办;处理局党委的日常工作;负责局党委办公会议纪要和重要文件的起草;负责处级干部管理。 机关党委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天津市体育局工作规则 *章 总 则 *条 为使天津市体育局(以下简称市体育局)各项工作法制化、规范化、制度化,进一步提高行政效能,切实履行市委、市政府赋予市体育局的职责,根据市委、市政府的有关规定和《国家体育总局工作规则》,结合我市体育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市体育局工作的指导思想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执行党的体育方针政策,以加快建设体育强市为目标,以增强人民体质、提高全市人民身体素质和生活质量为根本任务,充分发挥体育在促进人的全面发展、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实现竞技体育和群众体育及各项体育工作协调发展,为全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做贡献。 第三条 市体育局的工作规则,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认真贯彻市委、市政府和国家体育总局的部署和市体育局党委的决定,保证政令畅通;坚持以人为本,不断增强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务的能力,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坚持依法行政,严格履行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责,建立规范、有序、高效的工作秩序;坚持科学民主决策,充分发扬民主,推进政务公开;一切从实际出发,按客观规律办事,与时俱进,开拓创新,不断推动我市体育事业发展;健全规章制度,完善监督机制,严格组织纪律,加强行业作风建设,不断推进党风廉政建设。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四条 市体育局实行局长负责制。局长负责市体育局的全面工作。副书记、副局长协助局主要领导工作。 第五条 副书记、副局长按照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受局主要领导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专项任务,并可代表市体育局进行外事活动。 第六条 局长出国访问或离津出差、休假期间,经局长同意,依照排序由在津的局领导主持工作,代行局长职责。 第七条 市体育局各部门主要负责人,按照工作职责负责本部门工作。各部门在本部门职责范围内,拟订规章制度,并监督实施。各部门要各司其职,各尽其责,顾全大局,精诚团结,维护政令统一,切实贯彻落实市体育局的各项工作部署。 第八条 市体育局直属单位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各单位在职责范围内行使职能,承担责任,并接受市体育局职能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三章 工作要求 第九条 市体育局按照市委、市政府和国家体育总局的有关规定,健全重大决策工作规则和程序,提高决策透明度,实行依法决策、科学决策和民主决策。制定年度计划、五年规划、长远发展规划、重要改革方案、年度预算、重大项目立项等重大事项,须集体讨论研究决定。涉及市有关部门和有关单位的,应事先充分协商;涉及区县的,应事先征求意见;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应广泛听取意见和建议;涉及基础性、战略性研究的重大事项,应经专家或研究、咨询、中介机构等进行论证、评估和法律分析。 第十条 增强工作的计划性、系统性和预见性。市体育局按照市委、市政府和国家体育总局的部署和要求,确定年度重点工作目标,形成市体育局年度工作计划和工作任务分解,并根据形势和任务的变化及时作出调整。要依据年度工作计划、竞赛计划、群众体育活动计划等组织编制经费预算。 第十一条 市体育局各部门、单位要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定期报告工作计划、工作总结,根据工作性质、程序和权限做好日常工作请示汇报工作。严格执行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送的各项规定,不得迟报、漏报、瞒报、误报。 第十二条 推行政务公开、政府信息公开,规范行政行为,增强服务观念,强化责任意识,树立执政为民、规范严谨、务实高效、勤政廉政的新风尚。 第十三条 加强体育法制建设。根据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和体育工作实际,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制定规范性文件,修改或废止与社会发展和体育工作实际不相适应的规范性文件。坚持依法行政,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纠。积极开展普法教育,进一步增强工作人员的法律意识,形成良好的法制环境。 第十四条 加强监督制约。自觉接受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法律监督和市政协的民主监督,认真及时办理市人大代表建议和市政协委员提案。按照行政诉讼法及有关法律规定,接受司法监督;自觉接受党的纪律检察机关和行政监察、审计等部门的监督,对发现的问题要认真查处和整改。接受社会舆论和群众的监督,重视新闻媒体报道和群众反映的问题,对存在的问题要积极主动地查处和整改。重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工作,进一步完善信访制度,确保信访渠道的畅通;局领导要亲自阅批重要的群众来信,并认真解决群众的合理要求。 第十五条 切实维护安全稳定大局。强化安全稳定工作责任,加强安全稳定教育培训工作,严格执行安全稳定工作制度。落实人防、物防、技防措施,加强重点单位(部门)和重要物资的安全防范。认真做好退役运动员的安置工作和体育赛事、大型群众体育活动的安全保卫工作,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妥善处理各类矛盾纠纷,及时有效处置各类突发事件,为体育事业的发展创造安全、稳定、和谐的环境。 第十六条 加强保密工作。认真贯彻执行市委、市政府有关保密工作的各项规定,加强保密组织建设,健全和完善保密制度,全面提升市体育局保密工作能力,确保党和国家秘密安全。 第十七条 强化岗位职责,严格实行问责制。对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要按程序和时限积极主动地办理。对因决策严重失误、工作失职、管理监督不力、滥用职权、对群体性和突发性事件处置失当等给国家利益、人民生命财产、公共财产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行为,依据《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制的暂行规定》进行问责。需要追究纪律责任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八条 切实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认真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推进反腐倡廉教育,加强反腐倡廉制度建设,强化监督检查,加强体育行业作风建设,狠抓*赛纪和反兴奋剂工作,坚决纠正行业不正之风,严肃查处违纪违规问题,推进惩防体系建设。 市体育局各级党员领导干部要认真执行《中国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的各项要求,严于律己,洁身自好,自觉接受监督,坚决杜绝发生违反《中国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的行为。 第四章 会议制度 第十九条 市体育局实行局党委常委会议、局长办公会议、专题会议、全市性体育会议和专业性会议制度。局工作中的重大事项,按各种会议的议事规则,分别须经局党委常委会议、局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 第二十条 局党委常委会议由党委书记或受党委书记委托的党委副书记召集和主持,党委常委参加。每次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党委常委出席,研究决定干部工作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党委常委出席。 会议的主要任务是:传达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市委、市政府和国家体育总局的重大决定、重要文件和会议精神以及领导同志的重要指示,提出贯彻落实的意见和措施;审定上报市委、市政府的重要请示、报告和党委重要文电;讨论决定市体育局工作中的重大方针政策和重要工作部署,研究全市体育工作中的重要问题;按照干部管理的权限,讨论决定市体育局机关和直属单位领导干部的任免、调动、奖惩等问题;研究市体育局机关机构和人员编制的配置与调整;研究局直属单位体制方面的重大问题;研究市体育局机关和直属单位党的建设、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加强市体育局党委的自身建设,按照市委的有关规定,组织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开好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讨论其他需要党委常委会议讨论的问题。 会议的议题由党委书记或受党委书记委托的党委副书记确定。党委常委会议原则每月召开一次,根据议题确定列席人员。 第二十一条 局长办公会议由局长或受局长委托的副局长召集和主持,副局长、办公室主任参加,副书记、党委常委和监察室主任列席。会议其他列席人员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局长办公会议的主要任务是:传达贯彻市委、市政府和国家体育总局的重要会议、文件、指示和工作部署,通报重大事项;分析体育工作形势,部署市体育局工作;审议由市体育局召开的全市性会议和其他重要会议文件;讨论确定由市体育局拟定的法规、规章(草案)、制度,研究处理局日常工作中的重要问题和向市政府请示的重要事项;决定局年度财务预决算和重要财务支出;听取局机关各处室阶段性工作汇报或直属单位的工作汇报,研究部署阶段性工作;讨论决定局各部门提出或直属单位请示市体育局的重要问题;讨论其他需要局长办公会议讨论的事项。 局长办公会议议题由局长或受局长委托的副局长确定,原则每月召开一次。 第二十二条 副书记、副局长按照分工可召开专题会议,研究、协调和处理局日常工作中的一些专门问题,参加人员根据议题确定。 第二十三条 局党委常委会议、局长办公会议的组织工作由党委组织处和局办公室负责。会议纪要分别由会议主持人签发。 第二十四条 市体育局对全市性体育会议实行计划管理。年度全市体育工作会议,经局长办公会议审定后,报市政府批准。对以市体育局名义召开的体育系统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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